原告李丙海訴被告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緣水利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因案件復雜,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丙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問清,被告天緣水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潤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丙海與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22民初2041號
判決日期:2020-09-08
法院: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丙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9676.79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利息從2018年4月26日驗收時起按每月2%算致付清時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11月23日簽訂《內部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約定,被告將其承包的位于太和縣的亞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交由原告施工,原告向被告公司繳納2.5%的管理費用。雙方簽訂協議以后,原告即全面接手施工,該工程于2018年4月26日驗收合格。經結算,該工程的總造價5277947.06元。此款已全部支付到被告單位賬戶,但被告總共向原告支付了款項4028603元。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扣除增稅款和管理費后,還應向原告付款689676.79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訴訟。
被告天緣水利公司辯稱:1、原告舉證的《內部協議書》是案外人李進偽造被告公章與原告簽訂的,被告和原告之間沒有轉包合同關系,沒有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的合同義務;2、被告出于保護實際施工人原告的利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78603元,加上李進支付給原告的工程款800000元,原告實際已收到工程款4378603元。3、被告實際繳付的工程款稅款577244.53元,該款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4、被告和原告另行約定的扣除的管理費是工程款的3%,數額應為158338.41元;5、本案總工程款5277947.06元,扣除原告已收到的工程款4378603元,扣除被告繳付的稅款577244.53元,扣除管理費158338.41元,下余只有174761.12元工程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0日,天緣水利公司與太和縣農業綜合開發局簽訂合同,由天緣水利公司承建亞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太和縣涵管橋、機井、道路、工程。2017年11月23日,李進以被告天緣水利公司的名義與原告李丙海簽訂《內部協議書》,將該工程轉包給李丙海,協議書約定,本項目按合同價款的2.5%作為天緣水利公司管理費,本項目應繳納全部稅費由李丙海承擔,該工程于2018年4月26日驗收合格。后李丙海向李進、被告天緣水利公司催要工程款,期間曾訴至我院,索要工程履約保證金。被告天緣水利公司與案外人李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78603元。被告實際繳付的工程款稅款577244.53元。2018年3月22日李丙海向天緣水利公司宣城分公司負責人李長軍賬戶轉款350000元,該款于次日轉入宣城分公司賬戶并于當天轉入天緣水利公司賬戶,同月24日天緣水利公司將該款轉入安徽眾聯水泥有限公司賬戶,2018年4月13日安徽眾聯水泥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2019年1月9日,天緣水利公司向其宣城分公司賬戶轉款35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證、營業執照、轉款記錄、內部協議書、工程合同、稅款發票、驗收證、支付憑證、通話錄音及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李丙海工程款540150.85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4月26日起至付清時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李丙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98元,由原告李丙海負擔1497元,被告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201元,保全費3968元,由被告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劍鋒
審判員尹鵬
人民陪審員徐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王鴿翔
判決日期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