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戴智義與被上訴人嘉興數碼科技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浙江尚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溫州城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浙江寶業幕墻裝飾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12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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