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熊鳳蘭、楊湧、楊小泉與被告溫州城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溫州城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熊鳳蘭、楊湧、楊小泉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名下的銀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凍結其他等價值的財產。申請人以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函提供擔保
熊鳳蘭、楊湧等與溫州城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溫州城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921民初887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查封)被申請人溫州城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溫州城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2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財產。(保全財產名稱、數量、期限,具體以協助執行通知書為準)。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熊鳳蘭、楊湧、楊小泉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田毅剛
審判員祝榮
人民陪審員周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紅霞
書記員劉菊梅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