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阿克蘇匯眾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眾房產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環宇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6)新民終159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614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匯眾房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周平祥,被申請人環宇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丹、馬中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阿克蘇匯眾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民再135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匯眾房產公司再審稱,一、原審認定我公司與環宇建設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于2012年7月1日解除,缺乏事實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工人討薪事件,環宇建設公司與我公司于2012年7月1日簽訂了《關于阿克蘇溫宿古城新苑小區后續施工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系對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2012年7月1日以后履行內容的變更,且環宇建設公司在訴訟中并未主張解除合同,應當依據《決定》認定實際施工人劉明平所實施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或者受委托行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未解除。二、原審判令我公司向環宇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492345011元,缺乏事實依據。在《決定》中,環宇建設公司明確認可劉明平是古城新苑小區2號樓的實際施工人,認可我公司給劉明平支付的工程款,表明雙方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0條工程款結算支付方式由轉賬變更為現金支付,我公司向劉明平付款即為向環宇建設公司付款,據此,我公司已支付環宇建設公司工程款及墊付費用合計18253459.77元,超過案涉工程決算確定的18070425.67元。原審認定環宇建設公司在2011年第三季度實際施工工程款為14201776.11元、環宇建設公司領取工程款8578326元、我公司向環字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9278326元均缺乏依據。三、原審在環宇建設公司沒有新證據及新事實理由的情況下,改判我公司支付環宇建設公司工程款4923450.11元違反法定程序。四、本案系環宇建設公司與實際施工人劉明平之間的爭議,系因環宇建設公司內部管理不善造成的,劉明平從我公司取得工程款的法律后果應由環字建設公司承擔。故提出再審請求: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新民終15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環宇建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環宇建設公司答辯稱,原審在確認《決定》的效力以及后續施工由匯眾房產公司自行組織劉明平施工的情形下,將該《決定》的履行視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雖非環宇建設公司觀點,但符合實際情況,有利于劃分界限、化解矛盾。原審判令匯眾房產公司支付4923450.11元工程款,是在充分考慮了匯眾房產公司的付款及工程進度后作出的,符合利益衡平原則,匯眾房產公司主張已經支付了18253459.77元缺乏證據支持。原審程序合法。匯眾房產公司的再審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新民終159號民事判決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一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祁萬杰
審判員李雯
審判員葛瀚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崔雨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