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新疆德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1242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受理,并已立案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經過相互協商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申請稱:被執行人新疆德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已向本公司償還部分工程款,雙方所達成的還款協議,對方需長期履行,請法院中止執行本案,可作結案處理。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