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磐石公司)與被告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環宇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磐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婭及被告環宇建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桂曉軍、蒲啟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0601民初319號
判決日期:2021-07-15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磐石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商砼款9355707.5元及逾期違約金2338926.9元;2.支付律師費374228.3元,以上合計12068862.7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2018年5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混凝土銷售合同》,由原告依約向被告承建的五家渠及102水廠項目供應了不同標號的商品混凝土。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被告應按時支付混凝土款,如逾期支付構成違約的,承擔貨款25%的違約金、訴訟費及律師費等索款費用。原告依約供貨后,被告未能依約完成付款,經原告多次索款未果,現訴至法院。
被告環宇建設公司辯稱,對欠付商砼款的事實予以認可,同意予以支付;因第三方債務的問題導致被告未能及時付款,在前次訴訟中就已多方進行協調撤訴了,本次訴訟被告同意進行調解分批次給付所欠貨款。對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不同意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日,原告磐石公司與被告環宇建設公司簽訂《混凝土銷售合同》,雙方約定,原告給被告建設的位于五家渠市梧桐污水處理廠二期擴建工程提供混凝土,供貨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25日,并約定了每標號的單價:C20每立方390元、C25每立方410元,C30每立方430元,C35每立方460元,C40每立方490元,C45每立方530元、C50每立方580元。結算數量以實際供貨量為準。一級配在此價格基礎上每方加10元,非泵減10元;抗滲P6每方加30元,P8每方加45元。對付款方式及期限約定為:需方首次支付5000方商砼款的20%,需方使用5000方商砼后,再支付5000方商砼50%貨款,次月25日前再支付5000方商砼款的20%,以此類推,剩余貨款在2018年12月25日前付清2018年所用全部商砼款,如未按時支付商砼款視為需方違約;2.需方若未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進行貨款結算,則供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追究需方的違約責任,同時需方應當自合同約定混凝土款結清時起承擔所欠貨款25%的違約金;3.需方中途單方面終止合同,應按照未履行貨款總值的20%支付違約金給供方;4.……。合同第十一條補充約定:如有違約,違約方除承擔違約責任之外,還應承擔守約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誤工費、交通費、檢驗費、鑒定費等費用。
2019年4月1日,原告磐石公司與被告環宇建設公司簽訂《混凝土銷售合同》,雙方約定,原告給被告建設的位于五家渠市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提供混凝土,供貨期限自2019年4月2日至污水處理廠二期建設完畢為止,并約定了每標號的單價:C20每立方430元、C25每立方450元,C30每立方470元,C35每立方490元,C40每立方530元,C45每立方570元、C50每立方620元。結算數量以實際供貨量為準。一級配在此價格基礎上每方加10元;抗滲P6每方加30元,P8每方加45元。對商品混凝土供貨數量確認的約定為:由環宇建設公司施工現場的蔣某某負責現場驗收、確認商混質量及數量以及混凝土發貨單上簽字確認的人員。對付款方式及期限約定為:1.需方每月1-5日按上月混凝土總方量的70%給供方上報付款計劃,15日按撥款計劃給供方付款,直至工程完工,剩余貨款在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供方;2.……。合同第七條約定違約責任為:需方若未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進行貨款結算,則供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追究需方的違約責任,同時需方應當自合同約定混凝土款結清時起承擔所欠貨款30%的違約金;3.需方中途單方面終止合同,應按照未履行貨款總值的30%支付違約金給供方。合同第十一條補充約定:如有違約,違約方除承擔違約責任之外,還應承擔守約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誤工費、交通費、檢驗費、鑒定費等費用。上述兩份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自合同訂立之日起向被告所承建的五家渠市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以及五家渠市梧桐污水處理廠二期擴建項目提供了價值9355707.5元的混凝土(五家渠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3175405元、梧桐污水處理廠二期擴建項目6180302.5元);并已向被告開具了相應的增值稅發票,開具發票金額為6180302.5元。原告依據合同約定向被告承建的兩處項目工地交付混凝土貨物時均有被告工地人員簽字予以確認,梧桐污水處理廠項目工地簽收人為李某某,五家渠市污水處理廠工地簽收人為蔣某某。案件審理中,被告環宇建設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500000元的貨款,尚余7855707.5元商砼款未予支付。
上述事實有《混凝土購銷合同》二份、會計憑證38張、發票簽收單及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貨款7855707.5元、違約金1963926.88元,律師代理費374228.3元,共計10193862.7元。
案件受理費47107元(已減半收取),郵寄送達費80元,合計4718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負擔7550元,被告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96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輝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楊梅
判決日期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