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李合生與被申請人中潤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潤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85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合生與中潤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03民申593號
判決日期:2019-08-21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李合生申請再審稱,根據陳金桐與中潤公司勞動爭議案件判決書,陳金桐是中潤員工,她在結算單上簽字代表了中潤認可欠款,并提供了(2013)朝民初字第37387號判決書作為新證據。再審申請人認為該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8531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結果
駁回李合生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崔永明
審判員溫云翔
審判員陳宏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娉婷
書記員宋睿
判決日期
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