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翎建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2020)粵0507民初187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中翎建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追償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民事管轄上訴裁定書
案號:(2020)粵05民轄終185號
判決日期:2021-06-15
法院: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翎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將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依法應該由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人民法院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翎公司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不在汕頭市龍湖區,故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天安保險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介志
審判員劉靜文
審判員莊曉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陳煒聰
判決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