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富陽華潤燃氣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杭州富盈車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460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杭州富盈車業有限公司未自覺履行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富陽華潤燃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杭州富盈車業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富陽華潤燃氣有限公司燃料費42855.80元和違約金4974.47元及按照每月857.12元自2018年6月16日起計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向被執行人杭州富盈車業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杭州富盈車業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杭州富盈車業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