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舟山市定海區經濟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浙江金泉建設有限公司、舟山泉集建筑工業有限公司、葉增明、蔣婉、葉秀云、王曙光、丁雪琴、葉增艷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20)浙0902民初350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舟山市定海區經濟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返還申請執行人1896200元及利息,并負擔案件訴訟費10911元、執行費21362元。
本案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執行人浙江金泉建設有限公司、舟山泉集建筑工業有限公司、葉增明、蔣婉、葉秀云、王曙光、丁雪琴、葉增艷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浙江金泉建設有限公司、舟山泉集建筑工業有限公司、葉增明、蔣婉、葉秀云、王曙光、丁雪琴、葉增艷逾期未全部履行
舟山市定海區經濟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浙江金泉建設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902執720號之十八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網絡查控、傳統查控等手段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存款、車輛、股權投資信息進行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數套不動產,其中被執行人葉增艷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區××街道××路××號××幢××室的不動產本案已查封;有小額存款;有車三輛;有數家注冊公司;無保險存繳信息;被執行人蔣婉、王曙光、葉增艷名下公積金賬戶有存繳信息。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申請執行人僅要求處置被執行人葉增艷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區××街道××路××號××幢××室的不動產。現該不動產已處置完畢,申請執行人實際可分得執行款383409.86元,本案相關執行費用全部到位。剩余欠款部分,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按和解協議長期履行。據此
判決結果
(2020)浙0902執720號終結執行。
本案終結執行后,被執行人以及與執行和解相關的義務主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平央
審判員何波娜
審判員周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朱葛瓊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