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山東宇興建設有限公司與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晉中市萬通供熱有限公司對鹽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鹽執字第75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晉中市萬通供熱有限公司、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冀0925執異42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鹽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晉中市萬通供熱有限公司稱,在被執行人與申請人山東宇興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貴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異議人下達鹽山縣人民法院(2020)鹽執字第75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異議理由如下:一、被執行人對異議人并不享有到期債務,或者說被執行人對異議人的債權并沒有到期,雖然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終71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晉中市萬熱有限公司(異議人)收到原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被執行人)為其開具發票十日內支付原告貨款693659.6元;”,但該債權明確為附條件債權,需要被執行人先行為異議人開具合同金額4489304元的增值稅發票,本案債權才到期。至今異議人并沒有收到被執行人為其開具的發票,故本案債權明顯未到履行期。《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1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人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第二款規定:“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貴院應認定異議人成立,對本案債權不予執行。二、異議人對被執行人還負有債權,享有到期債權的抵消權。被執行人在享有對異議人未到期債權的同時,被執行人對異議人的債權沒有到期,不應被強制執行,另外,異議人對被執行人的債權享有法定抵消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試行)》第63條: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的規定,請貴院撤銷鹽山縣人民法院(2020)鹽執字第75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并裁定對本案異議人的未到期債權不予執行。
本院查明,2019年5月10本院作出的(2018)冀0925民初24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17日簽訂的三份購銷合同;二、被告晉中市萬通供熱有限公司于收到原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為其開具發票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剩余貨款693659.6元;三、駁回原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晉中市萬通供熱有限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民終71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0)鹽執字第75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通知異議人(案外人)晉中市萬通供熱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內直接向山東宇興建設有限公司履行對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所負的到期債務25萬元,并不得向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清償。
另查明,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2019)冀09民終71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的內容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
判決結果
中止對(2020)鹽執字第75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的執行。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徐彩虹
人民陪審員宮海軍
人民陪審員劉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楊若榴
書記員黃媛媛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