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晉中市萬通供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中萬通公司”)與被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中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晉中萬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彩霞、王志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河北中電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晉中市萬通供熱有限公司與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702民初159號
判決日期:2020-09-17
法院: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晉中萬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違約損失792212.1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7年原告因城市管網改造工程的需要,與被告簽訂了3份保溫管及管件《購銷合同》。3份合同均約定了供貨時間和供貨數量。3份合同購銷總金額為16217975元,被告實際累積供貨4489304元,且所供貨物經檢驗質量不合格,原告共計付款3795644.4元。被告在供貨中不僅沒有全面供貨,且至今沒有向原告出具分文發票。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原告管網改造工期延長,因此給原告造成10余萬元的誤工損失。經原告多次催發貨無果后,原告對急需鋼管無奈與第三方簽訂供貨協議,導致產生鋼管差價損失449280元,原告對被告提供的保溫管送檢檢驗,結果顯示質量不合格,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約17余萬元;再者,被告本應在2017年為原告開具增值稅發票,但無故拖延至今不予開具,導致增值稅稅率由17%下降至13%,給原告造成增值稅抵扣差價損失179572.1元,以上共計給原告造成898852.1元的經濟損失。雙方糾紛曾于2019年被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以雙方不再履行合同為由,裁決解除雙方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及《民九紀要》第48條“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的規定,被告還應依法賠償原告的違約損失。
被告河北中電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晉中萬通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有:購銷合同、付款憑證、發貨明細、檢驗報告、質量異議函、外購鋼管合同、誤工工資損失、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8)冀0925民初2489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終7179號民事判決書等,并在卷佐證。被告河北中電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晉中萬通公司與被告河北中電公司因生產需要分別于2017年8月9日、8月10日、8月17日簽訂三份購銷合同,合同價款分別為2327052元、325098元、13565822元,三份合同共約定供貨總價為16217972元。該合同其中約定:“第三條:保溫管保溫層密度60kg/m3至80kg/m3......。第十三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合同簽訂后預付合同總價的30%;出具稅票后2018年8月底前付至合同總價的90%;2018年11月底前付合同總價的10%,結算方式以實際供貨數量為準。第十九條:其他約定事項:1.按實際數量結算。2.預付款到賬后五日內開始供貨,十日內全部到貨”。其中2017年8月17日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第十三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合同簽訂后預付2000000元,十五日付至合同總價的30%;……結算方式以實際供貨數量為準。第十九條:其他約定事項:1.按實際數量結算。2.預付款到賬后五日內開始供貨,十五日內全部到貨”。原告晉中萬通公司分別于2017年8月14日、2017年8月21日向被告河北中電公司支付預付款795644.4元、2000000元,又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告河北中電公司付款1000000元,共計付款3795644.4元,被告河北中電公司自2017年8月20日至9月10日陸續向原告晉中萬通公司供貨4489304元。之后,被告河北中電公司沒有再供貨,也未向原告晉中萬通公司開具發票,原告晉中萬通公司也沒有再付款。截至起訴之日,被告尚有11728668元合同約定貨物沒有供給。為解決被告中斷供貨給原告帶來的供需矛盾,2017年9月21日,原告與河北軒業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軒業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合同單價為1480元/米(與被告河北中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簽訂的合同單價1360元/米)每米相差120元,并分別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9月30日依合同向河北軒業公司支付4000000元、1000000元的合同預付款,僅此一項,原告就多支出貨款449280元。另查明,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以及合同履行均發生在2017年,當時增值稅稅率為17%,至2020年增值稅稅率已降至為13%,從而導致原告產生179572.1元[供貨金額4489304元×(17%-13%)]的增值稅抵扣差價損失。還查明,2019年被告河北中電公司為索要欠付貨款提出訴訟,2019年5月10日河北鹽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25民初2489號民事判決書,以雙方均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將本案合同解除,并判令“二、被告晉中市萬通供熱有限公司于收到原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為其開具發票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剩余貨款693659.6元。”之后,本案原告晉中萬通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1月18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民終717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審理中,原告稱在使用被告提供的保溫管過程中,對被告提供的保溫管密度進行了抽樣檢查,檢查結果為31.6kg/m3,保溫管密度屬不合格,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被告下達了《關于保溫管保溫密度的函》,并于2019年對留存的被告保管管送交山西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進行了正式檢驗,檢驗結果為31kg/m3,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同時與合同約定的保溫層密度標準“60kg/m3至80kg/m3”,相差甚遠。被告保溫管保溫密度不合格,自然導致原告在供熱過程中不必要的熱損耗,原告預估的熱損耗約170000余元,本案中酌情主張100000元的質量損失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晉中市萬通供熱有限公司違約損失628852.1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22元,由原告晉中市萬通供熱有限公司負擔2227元,被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負擔94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華
人民陪審員原成光
人民陪審員王榮芝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倩雯
判決日期
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