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鹽山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聚寶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寶公司)、被告賈勝其、被告高敏艷、被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鹽山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輝、孫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河北聚寶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賈勝其、被告高敏艷、被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鹽山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聚寶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賈勝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925民初1657號
判決日期:2020-08-21
法院:鹽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鹽山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河北聚寶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償還借款9800000元,并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利息(未逾期的利息按合同約定即年利率11.31%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6.965%(包含罰息、復息)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賈勝其、高敏艷、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依法判決原告鹽山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河北聚寶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在原告處鹽山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800000元,約定月利率9.425‰(即年利率11.31%),至2017年11月29日到期。該筆借款擔保方式為設備抵押擔保,抵押人為被告河北聚寶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同時追加被告賈勝其、被告高敏艷、被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為擔保人,現該筆貸款已逾期,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該筆貸款經信貸人員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還,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原告的資金正常運轉。
被告聚寶公司、被告賈勝其、被告高敏艷、被告中電公司在法定答辯期內無答辯。
原告鹽山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1.原告與被告聚寶公司訂立的借款合同;2.原告與被告中電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3.原告與被告聚寶公司訂立的抵押合同;4.被告高敏艷、被告賈勝其向原告出具的同意擔保意見書各一份以及被告賈勝其、被告高敏艷與原告訂立的保證擔保合同;5.借款措據;6.被告中電公司及被告聚寶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公司信息及被告賈勝其、被告高敏艷保證人身份證復印件;7.原告與被告聚寶公司在鹽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的動產抵押登記書一份,證明原告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聚寶公司、被告賈勝其、被告高敏艷、被告中電公司未出庭,放棄質辯權,且上述證據均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河北聚寶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在原告處鹽山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800000元,約定月利率9.425‰(即年利率11.31%),至2017年11月29日到期。該筆借款擔保方式為設備(219-1220螺旋機組一套、426-3620螺旋機組一套、219-630螺旋機組一臺、219-1020螺旋機組一臺、219-630倒棱機兩套、219-1020水壓機兩臺、219-1020倒棱機一套)抵押擔保,并于2016年11月30日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抵押人為被告河北聚寶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同時被告賈勝其、被告高敏艷、被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為擔保人,擔保期限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借款到期后被告聚寶公司償還原告借款利息395094元,借款本金980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還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聚寶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鹽山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00元及利息(已付利息395094元,利息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1.31%計算至2017年11月29日;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6.965%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原告鹽山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河北聚寶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機器設備享有抵押權,并對該項抵押財產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被告賈勝其、被告高敏艷、被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81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3281元由被告河北聚寶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賈勝其、被告高敏艷、被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白洪港
審判員楊龍瑞
審判員于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寧
判決日期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