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無錫市蕩口管樁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蕩口管樁廠)申請執行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達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案外人孫守正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孫守正與無錫大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無錫市蕩口管樁廠有限公司、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205執異29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查明,2014年12月31日,本院對蕩口管樁廠訴世達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4)錫法商初字第0287號民事判決:世達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蕩口管樁廠支付貨款8960214元及違約金896021.4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蕩口管樁廠的申請,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強制執行,案號為(2015)錫法執字第993號。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5)錫法執字第993號之二執行裁定:以10013923.4元為限,提取世達公司于無錫市濱湖區馬山街道辦事處的所有房屋征收補償款。當日,本院向無錫市濱湖區馬山街道辦事處送達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了提取房屋征收補償款手續。
孫守正提出異議稱,1995年其投資設立無錫市馬山宏達竹木地板廠,同年為經營需要投資建造了馬山區××路××號××房屋,并以無錫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及無錫市馬山宏達竹木地板廠申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2000年因轉制,無錫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及無錫市馬山竹木地板廠擅自將房屋的所有權人變更為世達公司(土地使用權未作變更)。孫守正提出交涉后,世達公司向其出具確認書一份,確認房屋歸孫守正所有。后因政府規劃需要,房屋涉及拆遷,世達公司在孫守正同意授權后簽署拆遷協議,房屋拆遷補償款為人民幣2505249元。孫守正認為,其系拆遷房屋實際所有權人,故上述拆遷補償款并非世達公司財產,應歸其所有。孫守正向本院提供合作籌建木地板廠的意向協議書、無錫市馬山區計劃經濟委員會關于同意設立無錫市馬山宏達竹木地板廠的批復、無錫市馬山區國土規劃局關于批準馬山宏達竹木地板廠使用土地的通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費結算表、收費收據、購買建材收條、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書印證上述情況。請求:立即終止對孫守正財產【位于馬山區××路××號××房屋的拆遷補償款人民幣2505249元】的執行,依法保護其的合法權益。
另查明,世達公司名下有位于無錫市馬山區××路房產登記,產權證號為錫房權證馬山字第5××9號。
再查明,2020年4月20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出具情況說明:無錫市濱湖區馬山街道景園路,房屋產權證號:錫房權證馬山字第5××9號(以下簡稱涉案房產),房屋所有權人: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建筑面積1463.68m2,該房屋已列入馬山街道陸馬2號地塊征收范圍,征收補償事宜由馬山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實施。2020年5月19日,無錫市濱湖區馬山街道辦事處與世達公司簽署征收補償協議書,就被征收房屋坐落及范圍、補償金額、交付方式及期限等明確了約定。2020年5月21日,無錫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拆遷辦公室向本院回函,確認上述情況,并表示會依法配合本院做好征收補償款的協助執行工作。2020年6月1日,無錫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拆遷辦公室將2505249元匯至本院賬戶。
以上事實,有本院有關法律文書、房屋所有權證、情況說明、征收補償協議書、案款入賬登記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孫守正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葉梅芳
人民陪審員過建華
人民陪審員許永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一
書記員高倩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