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守正訴被告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達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4516孫守正與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11民初451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孫守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坐落于無錫市濱湖區(房屋所有權證:錫房權證馬山字第××號)房屋的拆遷補償款2505249元屬孫守正所有;2.本案訴訟費用由世達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995年,孫守正投資設立無錫市馬山宏達竹木地板廠,同年為經營需要投資建造了案涉房屋,并以無錫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與無錫市馬山宏達竹木地板廠名義申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2000年因轉制,世達公司為注冊需要,在未告知孫守正并經孫守正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變更為世達公司(土地使用權未作變更)。孫守正知道后提出交涉,為此世達公司向孫守正出具確認書一份,確認案涉房屋歸孫守正個人所有。現案涉房屋已拆遷,但因世達公司自身債務原因,拆遷補償款被法院扣劃。孫守正認為馬山區景園路(房屋所有權證:錫房權證馬山字第××號)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為孫守正,該房屋拆遷所得補償也應歸孫守正所有。
世達公司辯稱:世達公司對房屋拆遷補償款屬于原集體企業無錫市馬山宏達竹木地板廠的投資人即孫守正所有無異議;由于被拆遷房屋在建造以后并沒有進行產權登記,因此不存在世達公司未經孫守正同意變更所有權人情況;拆遷補償款已被法院扣劃,孫守正應通過法律規定程序主張權利。
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坐落于無錫市濱湖區丘地號為510682的房屋登記權利人為世達公司,所有權證號為錫房權證馬山字第××號。因陸馬2號地塊建設需要,2020年5月19日,無錫市濱湖區馬山街道辦事處(甲方)與世達公司(乙方)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書,由甲方征收乙方位于濱湖區馬山街道景園路的房屋,建筑面積1463.68平方米,甲方對乙方進行貨幣補償,乙方可得房屋征收款2505249元。
2020年5月21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從無錫市濱湖區馬山街道辦事處扣劃世達公司位于馬山景園房屋的征收補償款250萬元
判決結果
駁回孫守正的起訴。
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孫守正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小嬌
人民陪審員丁霞靜
人民陪審員吳樹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亞男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