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無錫正太人防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蘇0213民初636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照該調解:一、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前支付無錫正太人防建設有限公司53萬元,雙方一次性解決該糾紛;如到期未按約履行,需另行支付違約金1萬元。二、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后為5650元,由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負擔。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前將所負擔的訴訟費直接支付無錫正太人防建設有限公司。因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我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執行
無錫市正太人防建設有限公司與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13執3504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經向無錫市各銀行、無錫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無錫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全國司法查控系統等部門調查,結果如下:
1、銀行存款情況。經向各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無錫市世達建設有限公司有1506元銀行存款已扣劃,扣除執行費50元,余款1456元已發放給申請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
2、房產情況。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登記信息。
3、車輛情況。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
經關聯案件查詢,被執行人涉案較多。被執行人經本院窮盡執行措施,被執行人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征求意見,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2019)蘇0213民初6364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查封、凍結的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如查封、凍結期限屆滿,需繼續查封、凍結的,申請執行人應在查封期限屆滿之日前十日內向本院書面申請繼續查封、凍結,逾期視為放棄查封、凍結。
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期間,被執行人負有向申請執行人繼續履行的義務,并每年向本院報告財產,直至債務全部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并書面遞交執行異議書及副本一式三份
合議庭
審判長包征雄
審判員張麒
審判員蔡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盧軍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