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俊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日柱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但未能達成一致和解意見。后變更審判人員,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第一次開庭,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俊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俊蒙、肖敏,被告劉日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娟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俊蒙、肖敏,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俊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與劉日柱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津0116民初3861號
判決日期:2020-06-17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天津俊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奧迪車一輛及賠償折舊損失(以當初購買價稅費減去經評估的殘值);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19年12月16日,原告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奧迪車(車輛型號:FV7241CVT,發動機號:115383,車架號:LFV4A24F473017975)一輛以及車輛的行駛證。事實和理由:被告利用其曾任原告公司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之便,將公司FM8299奧迪車一輛開回家供個人使用。多年以來,公司多次要求被告返還,但被告拒絕歸還。原告特此起訴來院。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原告公司2006年4月26日股東會決議,證明被告于2006年4月26日當選公司監事,可以使用公司的車輛;
證據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及發票,證明奧迪車為原告所有;
證據三、快遞郵件及通知,證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還車輛并賠償損失。
被告劉日柱辯稱,對返還車輛沒有異議,不同意承擔訴訟費。被告對車輛取得使用權并占有均合理合法,從行為上看被告理解為這是原告贈與。但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要求原物返還,被告不持異議,要求原告自行取回,或者原告將車輛手續費用補全后,被告將車輛歸還原告處。
被告劉日柱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原告提交的證據三因無其他證據佐證,被告亦對此提出異議,且與原告變更后的主張并無關聯性,故本院不予采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系原告公司股東,曾擔任公司監事等職務。2007年4月25日,原告出資購買了車牌號為的奧迪牌小型轎車一輛,車輛型號為,發動機號為,車輛識別號/車架號為,登記在原告公司名下。原、被告庭審中均陳述涉案車輛自2007年購買之日起由被告使用,車輛年檢及保險費用由原告負責。2010年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在本院相繼產生多起訴訟。原告現主張被告返還車輛,被告稱目前將車輛停放于天津開發區第四大街80號天大科技園停車場內
判決結果
被告劉日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車牌照號為的奧迪牌轎車(車輛型號:,發動機號:,車輛識別號/車架號:)一輛及該車輛行駛證返還原告天津俊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費8050元,減半后收取4025元,由原告自行承擔2013元,被告劉日柱負擔201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直接向原告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卓丹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艾伊凡
判決日期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