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青海油田建筑安裝公司與被執行人禮泉縣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經查,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執行人支付案件款2744274.94元,承擔案件受理費56123元、申請執行費29842.75元,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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