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鑫、吳某1、吳某2、吳俊杰、王家祥與被告重慶信同云端棲霞門診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致勇、鐘鳳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本案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家祥吳俊杰等與重慶信同云端棲霞門診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12民初23824號
判決日期:2020-04-26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欠付租金1198304.17元;2.請求法院判定被告支付逾期繳納租金違約金359491.25元(計算方式為欠付租金的30%);3.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使用及占用房屋期間產生的水費、電費、物業費等共計43191.74元(該筆費用以具體結算為準);4.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本案律師費損失3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13日,原告與朱晗、陳潔涵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北部新區棲霞路xx號xx棟x單元1-3層融創金茂時代,產權標識分別為x-1、x-2、x-3、x-4、x-5的房屋出租給二人等。2015年5月1日,原告、被告、朱晗、陳潔涵簽訂《合同權利義務轉讓三方協議》,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被告。2015年6月1日,原被告簽訂租賃合同,但自2018年5月1日起,被告即未按約支付租金等。為維護合法權益,起訴來院。
被告未做答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產權證、工商信息、房屋租賃合同(2014年9月3日、2015年6月1日)、合同權利義務轉讓三方協議、銀行流水、欠費單、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發票、付款委托說明、電子回單,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6月1日,五原告(甲方、出租方)、被告(乙方、承租方)就案涉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第3.1條約定:租期從2015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1日;第4.1條約定:第一年租金720000元,第二年租金756000元,第三年租金793800元,第四年租金833490元,第五年租金900170元,第六年至第九年每年按上一年租金的8%遞增;第4.2.1條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裝修期2個月,即乙方從甲方將該房屋移交之日起滿2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租金,并提前支付該季度租金。如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租賃期9年,提前退租,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個月免租期房租120000元,免租裝修期間乙方需按時向融創金茂時代物業管理方繳納物業管理費、水電氣費等費用;第4.2.2條約定:租金按每季度支付一次,乙方應于本合同年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第一次租金180000元,其余乙方在每季度租金到期前30天向甲方支付次下季度租金,否則每天按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延期支付違約金,直到付清時止,且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不退還乙方任何裝修及設備費用;第4.3條約定: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證金60000元,該保證金于本合同解除(雙方同意解除或合同到期時)之日起,乙方付清所有應付費用,且房屋經甲方查驗無損害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不計利息退還乙方;第10.2.1條約定:乙方無故拖欠租金30天以上的(含30天),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沒收履約保證金,并追收所欠租金,并由乙方承擔相關交通費、資金利息、誤工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審理中,原告舉示證據并陳述被告至今只是支付了租金1980000元。物業水電費尚未代被告支付。
另查明:五原告為本案委托了國浩律師(重慶)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律師費30000元。五原告委托重慶安濟建設加固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了律師3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信同云端棲霞門診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吳鑫、吳某1、吳某2、吳俊杰、王家祥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欠付租金1198304.17元;
二、被告重慶信同云端棲霞門診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吳鑫、吳某1、吳某2、吳俊杰、王家祥違約金,計算方式為:以205605元為基數,從2018年4月1日起算;以208372.5元為基數,分別從2018年7月2日、2018年10月2日、2019年1月2日起算;以219485.8元為基數,從2019年4月1日起算;以75014.2元為基數,從2019年7月2日起算;以上均按日百分之五計算至付清時止,且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359491.25元;
三、被告重慶信同云端棲霞門診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吳鑫、吳某1、吳某2、吳俊杰、王家祥律師費30000元;
四、駁回原告吳鑫、吳某1、吳某2、吳俊杰、王家祥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480元,減半收取9740元,由被告重慶信同云端棲霞門診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歐春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符爽
判決日期
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