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鐵力市亨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亨利公司)與被告伊春市烏翠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烏翠區政府)、伊春森工翠巒林業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森工翠巒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亨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葛軍明、烏翠區政府、森工翠巒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丹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鐵力市亨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伊春市烏翠區人民政府、伊春森工翠巒林業局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07民初256號
判決日期:2021-08-13
法院: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亨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烏翠區政府給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940791.72元;2.要求被告烏翠區政府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給付時止(計算至2020年11月30日為5244417.86元);3.要求森工翠巒公司與烏翠區政府承擔連帶還款責任;4.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2年4月10日原翠巒林業局將翠巒中學及附屬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雙方簽訂施工合同,約定施工、竣工等相關事項。確定總工程款為20054917.50元。原告按時完工,翠巒林業局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翠巒林業局前期支付給原告工程款15725577元,剩余4329340.50元工程款至今沒有給付。施工期間原告為翠巒林業局墊付工程費用613263.75元,翠巒林業局也沒有償還此款。2015年4月25日,翠巒林業局又將翠巒400米跑道及看臺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總工程款為1998187.47元。原告完工后翠巒林業局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翠巒林業局沒有支付該工程的工程款,一直拖欠1998187.47元工程款未付。以上三筆欠款共計人民幣6940791.72元,翠巒林業局一直沒有給付原告,后因政府機構改革,三筆欠款由被告烏翠區政府償還。被告烏翠區政府重新對原告的施工量進行確認。因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約主體是原翠巒林業局,履行該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原翠巒林業局,驗收和交付使用的經手主體是原翠巒林業局,案涉工程的最初受益主體是原翠巒林業局,長期拖欠工程款的過錯主體是原翠巒林業局。原翠巒林業局已改制為森工翠巒公司,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改制后的森工翠巒公司對本案拖欠工程款和逾期利息負有全部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根據以上事實,依法保護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烏翠區政府辯稱,一、原告與答辯人2012年4月10日簽訂合同,將翠巒中學及附屬工程承包給原告,工程預算價為20054917.50元,工程結算方式為定額結算。原告截止目前仍未與答辯人進行定額結算,沒有審定結算價格,故答辯人不能與原告結清相關工程款項。二、因原告與答辯人沒有審定結算價格,自2012年至今,被告在翠巒中學項目中,已經以預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17968338.75元,原告以發票沖抵款項19758460.50元,賬面顯示欠付原告共計1790121.75元。三、看臺及400米跑道工程項目,工程合計價格2270700元,扣除替原告支付三筆稅金171085.20元及答辯人支付工程款116000元,賬面顯示尚欠原告工程款1983614.80元。四、答辯人賬面顯示尚欠原告工程款兩項共計:3773736.55元,與原告主張的6940791.72元不符。五、原告主張逾期利息,在兩個項目合同中均沒有約定,不應支持該筆費用。
被告森工翠巒公司辯稱,簽訂合同時,森工翠巒公司與翠巒區政府沒有政企分離,現在政企分離分立后,原告訴爭的項目工程即校安工程劃歸政府管理,理應繼受該工程的債務。森工翠巒公司賬目上沒有這筆款項,對于該項目的具體債權債務不清楚、不了解。森工翠巒公司的被告主體不適格,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合同書、烏翠區住建局工程驗收單、工程預結算書客觀真實、內容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關于翠巒林業局翠巒中學工程情況的說明系原告單方制作,并未得到被告的確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故不予采信。對被告烏翠區政府提交的烏翠區政府財政局付款憑證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烏翠區政府提交的發包人為鐵力市中心敬老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字蓋章頁缺失,即該份合同無法證明系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形成的,故不予采信。對被告森工翠巒公司提交的情況說明,該說明系森工翠巒公司單方出具的關于案涉工程款劃轉至烏翠區政府的書面說明,因森工翠巒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烏翠區政府對該說明內容不認可,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4月10日,亨利公司與原黑龍江省翠巒林業局(以下簡稱翠巒林業局)經招投標程序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發包人為翠巒林業局,承包人為亨利公司;工程名稱為翠巒林業局翠巒中學及附屬工程;工程承包范圍為圖紙全部內容;開工日期為2012年4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0月31日;計價方式為定額結算,金額為20054917.50元。合同簽訂后,亨利公司按約定進行施工并于2012年9月30日竣工,2012年10月30日交付翠巒林業局使用。因該工程沒有完成消防工程施工,故未經伊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驗收合格,該工程至今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合格證。2019年12月9日,烏翠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烏翠區財政局、烏翠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亨利公司及案涉工程使用單位對案涉工程量進行核準并形成烏翠區住建局工程驗收單(此單僅用于工程量核準),根據工程驗收單顯示,亨利公司施工的翠巒中學及附屬工程總造價20001800元。根據本案當事人庭后對賬,翠巒中學及附屬工程已撥付亨利公司工程款數額為16078217元,尚欠3923583元未付。該工程施工期間,亨利公司為翠巒林業局墊付設計費、勘察費、施工圖審查費等各項工程費用合計613263.75元,該部分款項至今未給付亨利公司。
2015年4月25日,亨利公司與翠巒林業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發包人為翠巒林業局,承包人為亨利公司;工程名稱為翠巒林業局翠巒400米跑道及看臺工程;工程承包范圍為圖紙全部內容;開工日期為2015年5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5年9月30日;計價方式為定額結算,金額為1998187.47元。合同簽訂后,亨利公司按約定進行施工并于2015年9月30日竣工,2016年11月10日驗收交付翠巒林業局使用。本案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亨利公司施工的翠巒林業局翠巒400米跑道及看臺工程總造價1998187.47元。根據本案當事人庭后對賬,翠巒林業局翠巒400米跑道及看臺工程已撥付亨利公司工程款數額為116000元,尚欠1882187.47元未付。
2019年,翠巒林業局進行了翠巒區(局)分離分立,森工翠巒公司從翠巒林業局處分離并正式掛牌成立。原翠巒區人民政府從翠巒林業局處分離并與原烏馬河區人民政府合并成立烏翠區政府。案涉工程現由烏翠區政府負責管理,工程款亦掛賬在烏翠區政府。但對于案涉工程款的給付,森工翠巒公司與烏翠區政府之間沒有明確約定,亦沒有與亨利公司達成一致意見
判決結果
一、被告伊春市烏翠區人民政府與被告伊春森工翠巒林業局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鐵力市亨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5805770.4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923583元為基數,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項付清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以1882187.47為基數,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項付清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二、被告伊春市烏翠區人民政府與被告伊春森工翠巒林業局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鐵力市亨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墊付工程費用613263.75元;
三、駁回原告鐵力市亨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2044.75元,由伊春市烏翠區人民政府和伊春森工翠巒林業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6733元,由鐵力市亨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5311.75元
合議庭
審判長代紅光
審判員張雙贏
審判員楊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麗麗
書記員齊鵬飛
判決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