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伊春森工鐵力林業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吉艷玲、王光宗、—審被告鐵力市亨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亨利公司)、一審第三人鐵力市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恒業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2019)黑0781民再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華、被上訴人吉艷玲、王光宗及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慶祥、一審第三人恒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鳳林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鐵力享利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伊春森工鐵力林業局有限責任公司、吉艷玲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07民終247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黑龍江省鐵力市(2019)黑0781民再2號民事判決。改判拆遷損失按2013年動遷標準計算。事實及理由:吉艷玲、王光宗的房屋是在2013年拆遷的,簽訂了拆遷協議后,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對吉艷玲、王光宗的回遷房屋己經預留,但一直沒有聯系到吉艷玲、王光宗。一審法院依照案涉小區住宅樓補交房款的價格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應按照雙方的拆遷協議約定的動遷標準進行計算。一審法院在計算賠償損失時,沒有區分與有照房屋及無照房屋,顯失公平。
吉艷玲、王光宗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亨利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
恒業公司述稱,一審法院判決計算的標準有誤,應按照當年鐵力市政府下發的動遷標準予以賠償。
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再審請求:依法撤銷鐵力市人民法院(2019)黑0781民初1252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吉艷玲、王光宗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鐵力市林水家園四期工程是鐵力市政府批給原鐵力林業局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立項文件中明確規定房屋征收由原鐵力林業局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五證上面顯示的建設單位均系原鐵力林業局。2013年7月8日,吉艷玲、王光宗作為乙方與標明為甲方的鐵力林業局簽訂棚戶區改造協議書,約定甲方對乙方坐落于團結社區的150平方米住宅進行棚戶區改造,甲方保證在2014年10月30日前將新建房屋交給乙方。落款處甲方代理人田鳳林簽字并加蓋鐵力局棚戶區改造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公章,乙方吉艷玲、王光宗簽字。與該協議同時形成的鐵力林業局棚戶區房屋調查登記表顯示,住房面積150平方米,其中有照面積80平方米,無照面積70平方米,回遷樓房位于7號樓2層62平方米和72平方米住宅樓各一套,72平方米住宅樓樓下19平方米車庫一套,該登記表上有田鳳林簽字。上述回遷樓房至今未交付給吉艷玲、王光宗。同為該小區回遷戶的丁艷玲(女兒齊天姿)的棚戶區改造協議書上顯示其回遷樓房位于三層,超出面積按2280元/平方米補交面積差價,但實際上丁艷玲回遷的樓房位于二層,超出面積亦是按2280元/平方米補交。另一該小區回遷戶張少華的棚戶區改造協議書、房款收據上顯示其回遷樓房位于四層,超出面積按2280元/平方米補交面積差價,由于張少華要求回遷一套車庫,登記表上標注“給20平方米車庫,用住宅面積30平方米頂車庫,雙方互不找錢”。另查明,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在庭審中陳述,2013年時原鐵力林業局存在鐵力局棚戶區改造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這一機構,案涉小區工程是原鐵力林業局經鐵力市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可以進行市場化經營,委托田鳳林的恒業公司開發建設,由恒業公司拆遷安置,案涉小區工程至今未驗收,原鐵力林業局現已更名為本案被告。—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案合同相對人及合同效力。鐵力市政府的立項文件及案涉小區工程的五證均反映出鐵力市林水家園小區四期工程的建設單位是原鐵力林業局,鐵力市政府的立項文件中已明確規定,該小區項目的房屋征收由鐵力林業局負責,鐵力林業局系房屋征收部門,其又委托恒業公司開發建設并負責拆遷回遷安置,棚戶區改造協議書蓋有鐵力局棚戶區改造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的公章,因此,吉艷玲、王光宗完全有理由相信田鳳林的行為代表原鐵力林業局。故本案合同的相對人應當認定為原鐵力林業局,本案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系由原鐵力林業局更名而來,合同義務應由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承擔。雙方所簽訂的棚戶區改造協議書及附屬登記表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關于本案責任承擔問題。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作為履行拆遷協議義務的合同相對人,至今未履行交付回遷房屋的義務,對吉艷玲、王光宗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現距協議約定的回遷時間已經5年之久,并且案涉小區工程尚未驗收,在法律上亦不能交付回遷房屋,吉艷玲、王光宗主張解除拆遷協議,按回遷后樓房的價值賠償損失予以支持。本案并非必要共同訴訟,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漏列恒業公司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而亨利公司是案涉小區工程的施工單位,吉艷玲、王光宗主張該公司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3.關于吉艷玲、王光宗的訴訟請求。吉艷玲、王光宗已經舉證證實案涉小區住宅樓補交房款的價格為2280元/平方米,其主張按該價格賠償不能安置住宅樓的損失,予以支持。從吉艷玲、王光宗所舉張少華登記表上標注“給20平方米車庫,用住宅面積30平方米頂車庫,雙方互不找錢”的內容上看,可以推論出車庫的價格是住宅樓的1.5倍,即3420元/平方米。經計算,吉艷玲、王光宗的損失為370500元。吉艷玲、王光宗所主張的租房損失既無合同約定又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一款規定,判決:維持本院(2019)黑0781民初125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伊春森工鐵力林業局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賠償吉艷玲、王光宗拆遷損失370500元;第二項即駁回吉艷玲、王光宗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提交鐵力市陽光小區D區回遷安置補償方案(復印件)一份,證明無照房屋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80一100元不等,回遷房成本價每平方米1400元。該證據是復印件,不予采信。吉艷玲、王光宗提交水、電費票據24張,證明吉艷玲、王光宗始終在鐵力居住生活。僅依據該證據不能證明吉艷玲、王光宗在鐵力居住生活,且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采信。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463元,由伊春森工鐵力林業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紫微
審判員蓋國建
審判員于曉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高冬梅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