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賀昌勤、王松芝、伍安琴、賀蝶為與被上訴人武漢漢交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武漢市漢南區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公路管理局)、武漢市漢南區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局)物件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武漢市漢南區人民法院(2015)鄂漢南民一初字第001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賀昌勤、王松芝、伍安琴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必勝(即賀蝶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路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邊君才、陳煥鋼,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邊君才,交通運輸局的委托代理人邊君才、王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