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陳少晶與被執行人馬益顯、馬崇先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異議人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書面異議,異議人對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執行在150000元范圍內扣留馬崇先在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不服,提出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陳少晶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閩0721執異5號
判決日期:2018-08-07
法院:順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稱“順昌縣富州學校(實小分校)附屬工程”項目合同于2015年3月25日簽訂,總金額為778550元,其工程款于2018年2月11日到款332202元(已轉入馬崇先個人賬戶),2018年3月23日到款446348元,已轉馬崇先個人賬戶36348元,尚有410000元在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帳上,于2018年7月31日已扣劃至順昌縣人民法院賬戶。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提出因該筆工程款包含了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款,農民工資、機械臺班等,但由于馬崇先無法提供出具體農民工工資花名冊、材料、機械供應商臺賬,致使無法核對出具體屬于馬崇先個人部分款項,且目前尚未收到建設單位核發的驗收報告及工程結算報告,無法與馬崇先結算,對順昌縣人民法院扣劃馬崇先在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行為提出異議。
經審查,查明: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是順昌縣實驗小學富州校區擋墻工程的承包人,該工程現已結算,順昌縣實驗小學已將該項目的所有合同價款即778550元全部轉入了承包人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被執行人馬崇先從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轉包了該項目,順昌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向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送達了要求扣留被執行人馬崇先在該單位的41萬元工程款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裁定書。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在簽收了上述法律文書后,以馬崇先未落實上述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是否已全部發放完畢為由拒絕履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協助義務。順昌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向該公司發出了責令于2018年6月7日將41萬元工程款繳納至順昌縣人民法院的通知書,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回函拒絕履行。2018年7月31日順昌縣人民法院向順昌縣××保障監察大隊調查,未有農民工到順昌縣××保障監察大隊投訴拖欠工資。順昌縣人民法院向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制作執行筆錄確認,順昌縣實驗小學富州校區擋墻工程是由馬崇先承包并施工,尚有410000元工程款在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2018年7月31日順昌縣人民法院依據(2018)閩0721執428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扣劃了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50000元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順昌縣實驗小學富州校區擋墻工程的承包人是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將工程轉包給馬崇先,由馬崇先施工,認可馬崇先在其公司有工程款410000元,而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沒有提供馬崇先是否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的證據材料,順昌縣人民法院扣劃馬崇先在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行為并無不當,異議人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所提異議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駁回福建武夷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楊擁軍
代理審判員王德華
代理審判員曾陳朗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楊琴
判決日期
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