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西藏林周縣魯杰建材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西藏自治區林周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21民初21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人西藏林周縣魯杰建材工貿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款
西藏林周縣魯杰建材工貿有限公司與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藏0121執52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林周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網絡查控與傳統查控對被執行人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的銀行存款、不動產、金融機構、車輛、公積金、證券、理產品、收益類保險、財付通等全部財產線索進行了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在林周縣交通運輸局有項目尾款共計43756.3元(肆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圓叁角),經本院強制扣劃后現已發放給案件申請人西藏林周縣魯杰建材工貿有限公司38821.99元(大寫:叁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圓玖角玖分),扣繳本案執行費4934.31元(肆仟玖佰叁拾肆圓叁角),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強制措施,對公司的賬戶進行了凍結。因本案被執行人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西藏林周縣魯杰建材工貿有限公司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7月8日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何光成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并書面同意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西藏自治區林周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21民初211號民事判決書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丹增熱結
審判員普布卓瑪
審判員次仁覺旦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巴桑旺姆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