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豪與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1民終92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內容,被告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200000元,案件執行費由被告承擔。因被告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文書履行義務,原告王宇豪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王宇豪與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藏0102執27號
判決日期:2020-07-28
法院: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查明被執行人名下賬戶有部分存款,查詢到的賬戶均已凍結且將凍結到位案款共計182417元進行強制扣劃并轉入申請執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當中。除此之外,暫未發現其他可供人民法院執行的財產線索。
三、依法通過點對點查控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公積金等財產信息,暫未發現任何可供人民法院執行的財產線索。
四、申請執行人暫時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人民法院執行的確切財產線索及下落。
五、依申請執行人申請,已向被執行人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對公司采取失信懲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對案件尚未執行到位的案款標的進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組成合議庭,合議庭合議后認為,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本院(2020)藏0102執27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拉薩市公路工程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王宇豪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尼瑪次仁
審判員才旺格列
審判員德吉旺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白瑪旺珍
判決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