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億龍電氣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安徽源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蘇1182民初57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被告安徽源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結欠原告江蘇億龍電氣有限公司貨款1250000元,由被告于2020年4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江蘇億龍電氣有限公司與安徽源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1182執1340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2020年5月8日,本院制作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申報表等執行文書,并于次日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責令被執行人履行債務,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也未向本院報告財產。
2、2020年5月9日、5月14日、6月3日、9月22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多次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證券、機動車輛等財產信息,無銀行存款可供執行。
3、本院委托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所有的車輛進行查封,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所有的皖A×××××車輛、皖A×××××車輛、皖A×××××車輛。查封期間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1日至,但因未實際控制故本案暫無法處置。
4、本院委托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登記信息。
5、對于被執行人安徽圓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安徽省分行合肥基地建設項目辦公室的債權,本院在訴訟已經凍結,凍結期限至2021年1月20日,執行中本院與中國建設銀行安徽省分行合肥基地建設項目辦公室,告知本院該債券支付條件尚未達成,故本案暫無法執行,待支付條件成就之后方可予以執行。
6、2020年11月4日,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日,本院依法發出限制消費令(期限至其履行義務完畢時止),決定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并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失信決定書和限制消費令。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查詢回執、談話筆錄、不動產登記信息等證據證實。
本院特別提示,如申請執行人要求繼續查封、凍結前述財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逾期未提交書面申請的,本院查封、凍結措施將自動解除,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宗鳴
審判員吳春洪
審判員張衛國
法官助理趙小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王櫪生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