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源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通公司)與被告合肥瑤海區亭哲電線電纜經營部(以下簡稱亭哲經營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黃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源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亭哲經營部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源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合肥瑤海區亭哲電線電纜經營部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02民初4587號
判決日期:2019-12-04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源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人民幣683034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計算的利息(暫計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為25750.3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10日,原、被告簽訂一份《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購一批電纜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購貨款先行支付給被告,但被告因自身原因始終無法供齊貨物。2018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確認被告應退貨款683034元,承諾在2018年8月30日前歸還。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應退貨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亭哲經營部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審查后結合庭審調查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10日,源通公司因建行合肥生產基地項目需要,與亭哲經營部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一份,約定源通公司向亭哲經營部購買一批電纜,雙方對產品型號、數量、單根長度、單價、總價款進行了約定。同時約定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簽訂后付至合同價款額30%,貨到現場付至合同價款額95%,驗收送電后一次結清。源通公司在合同購方落款處加蓋印章,亭哲經營部在合同供方落款處加蓋了印章及財務章,“陳哲”在經辦人處簽名。簽訂后,雙方約定源通公司向亭哲經營部預先支付貨款1465534元,但亭哲經營部僅供應部分貨物,剩余貨物一直未予供應。
2018年3月22日,亭哲經營部的經營者陳哲向源通公司出具欠條一張,言明今欠李天培電纜退款683034元,在2018年8月30號之前歸還。欠條出具后,亭哲經營部仍未退還任何款項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合肥瑤海區亭哲電線電纜經營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退還原告安徽源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貨款683034元以及逾期利息(以貨款68303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計算,自2018年8月31日起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安徽源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90元,減半收取5445元,由被告合肥瑤海區亭哲電線電纜經營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玉利
判決日期
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