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執行安徽志忠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安徽源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安徽志忠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依據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2463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安徽源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清償各項費用1465299元【其中向申請執行人安徽志忠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43569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435694元為基數,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費9812元,執行費19793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采取了如下執行措施
安徽志忠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安徽源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皖0191執15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07-12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1、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限制消費令、傳票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主動報告財產人民幣20萬元,并已償還申請執行人安徽志忠電力設備有限公司20萬元。
2、依法核查申請執行人安徽志忠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提供的財產線索,暫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3、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暫未發現可供執行的其他存款、車輛、有價證券等。
4、通過對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查詢,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房產信息。
5、通過現場調查,被執行人安徽源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不在經營。
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申請執行人安徽志忠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對上述執行經過和情況書面表示認可,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安徽志忠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唐峻
審判員尹剛
人民陪審員楊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程永
書記員徐寶明
判決日期
201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