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安新聯爆破公司)與被告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二十四局公司)及第三人楊甫遠、貴州當代小康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小康勞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貴安新聯爆破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偉、被告中鐵二十四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啟銀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楊甫遠、當代小康勞務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111民初5653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貴安新聯爆破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234元;2.被告支付原告從2015年8月3日起,以4923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款項止的利息(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9863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爆破協議》,由原告負責貴安新區翁崗安置點文慧雅舍建設項目爆破工程。原、被告按照協議約定對前述工程進行了結算,且該工程早已完工。直至今日,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工程款。原告催款無果,特訴至法院,訴請如前。
被告中鐵二十四局公司辯稱,案涉工程是中鐵二十四局公司發包給當代小康勞務公司施工的,楊甫遠是當代小康勞務公司員工,楊甫遠負責案涉工程合同的簽訂、結算和付款等事宜?!侗茀f議》是真實的,是楊甫遠以被告項目部名義簽訂的,爆破工程也完成了,但被告對楊甫遠與原告結算和付款等事宜不清楚,亦不知情,所以本案的工程款應該由第三人楊甫遠、當代小康勞務公司支付。
第三人楊甫遠、當代小康勞務公司未作陳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5月12日,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翁崗安置點文慧雅舍一標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中鐵二十四局翁崗文慧雅舍項目部)與原告簽訂《爆破工程協議》及其附件,約定原告為中鐵二十四局翁崗文慧雅舍項目部承建的貴安新區翁崗安置點文慧雅舍建設項目提供爆破等相關的服務,待工程完工后,7日內中鐵二十四局翁崗文慧雅舍項目部向貴安新聯爆破公司一次性結算清所有工程款。楊甫遠作為中鐵二十四局翁崗文慧雅舍項目部委托代理人在《爆破工程協議》及其附件上簽字。此后,原告提供了爆破等相關的服務。2015年6月23日、2015年7月26日,楊甫遠分別與原告簽字確認了三份《翁崗安置點孔樁進度款明細表》,明確爆破工程款項共計129234元。2019年9月9日,楊甫遠向原告出具一份《付款承諾書》,載明:“本人楊甫遠,任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翁崗安置點文慧雅舍項目經理,于2014年承接的貴安新區翁崗安置點文慧雅舍建設項目,該項目由貴公司實施爆破工程,本人于2014年至今欠貴公司工程款49234元。經雙方協商,本人承諾2019年9月9日支付30000元,余款19234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畢”。2019年9月9日,楊甫遠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
審理中,被告提交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鐵二十四局翁崗文慧雅舍項目部與當代小康勞務公司簽訂)、一份承諾書復印件(案外人王建軍出具),擬證明《爆破工程協議》的簽訂及所涉及的事項都是當代小康勞務公司、案外人王建軍、楊甫遠負責的,被告并未參與,亦不知道,相應的責任應該由當代小康勞務公司、案外人王建軍、楊甫遠承擔。原告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是達不到被告證明目的,《爆破工程協議》是與被告簽訂,與第三人無關,承諾書系復印件,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營業執照、《爆破工程協議》及其附件、翁崗安置點孔樁進度款明細表、付款憑證、承諾書等證據收集在卷,并業經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234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9日的利息12111.56元,2019年9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1923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款項為止);
二、駁回原告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7元及公告費560元,由原告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46元,被告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2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永雄
人民陪審員李明祥
人民陪審員鄒家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吳家麗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