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北琴海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對異議人張本德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異議人張本德對本院的該執行行為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本德、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黔0111執異83號
判決日期:2019-04-19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張本德稱,申請撤銷花溪區人民法院(2018)黔0111執1859號案件中對張本德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事實及理由如下:2008年9月異議人與北琴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F異議人已不是北琴海公司的員工,也沒有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職務,也不是影響北琴海公司債務履行的責任人員,對于離職后該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均不知情。異議人長期居住在黑龍江省××南崗區,電話和地址均有備案,但是從未接到過有關案件審理及執行的通知。綜上,法院對異議人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侵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故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如前。
本院查明,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北琴海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7)黔0111民初36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北琴海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359329元及違約金人民幣107798.7元。判決書生效后,因北琴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2018)黔0111執1859號。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黔0111執1859號限制消費令,對張本德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異議人張本德認為,本院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如前。
另查,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檔案查詢資料顯示,北琴海公司于1998年3月28日登記成立,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股東有密山市延龍經濟貿易有限公司、黑龍江友德經貿有限公司,張本德任公司的監事職務。2008年9月25日,張本德與北琴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010年10月至2017年8月張本德在哈爾濱昌旭經貿有限公司工作,張本德現就職于哈爾濱永吉昌經貿有限公司,該公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
上述事實,有民事判決書、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檔案查詢資料、社保繳納清單、解除勞務合同證明等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解除本院(2018)黔0111執1859號案件中對張本德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何玉萍
審判員王曉琳
審判員鄭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楠
判決日期
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