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北琴海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對異議人徐延龍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異議人徐延龍對本院的該執行行為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徐延龍、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黔0111執異72號
判決日期:2019-04-10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徐延龍稱,申請撤銷花溪區人民法院(2018)黔0111執1859號案件中對徐延龍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事實及理由如下:異議人雖曾是北琴海公司的副董事長,但異議人已于2008年3月31日與北琴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與北琴海公司已不存在任何用工關系,亦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職務,不再具有董事身份。現異議人既不是原案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更不是該案的被執行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不屬于應被限制消費的人員,綜上,法院對異議人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侵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故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如前。
本院查明,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北琴海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7)黔0111民初36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北琴海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359329元及違約金人民幣107798.7元。判決書生效后,因北琴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2018)黔0111執1859號。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黔0111執1859號限制消費令,對徐延龍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異議人徐延龍認為,本院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如前。
另查,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檔案查詢資料顯示,北琴海公司于1998年3月28日登記成立,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股東有密山市延龍經濟貿易有限公司、黑龍江友德經貿有限公司,徐延龍任公司的副董事長職務。2008年3月31日,徐延龍與北琴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015年8月7日至今徐延龍在新疆龍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工作。
上述事實,有民事判決書、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檔案查詢資料、勞動合同、解除勞務合同證明等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解除本院(2018)黔0111執1859號案件中對徐延龍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何玉萍
審判員王曉琳
審判員鄭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李楠
判決日期
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