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適用程序:簡易程序
李及亞與陸兆強、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黔0111民初4244號
判決日期:2017-10-10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6月7日12時40分,陸兆強駕駛貴A×××××號小型客車沿金馬路馬場方向行駛,行駛至金馬路西南糧食城路段時,與李及亞駕駛的貴A×××××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貴A×××××號車駕駛員陸兆強、乘客陳茂,貴A×××××號車駕駛員李及亞、乘客王魯黔、梁建強受傷,綠化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陸兆強承擔全部責任,李及亞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李及亞、王魯黔、梁建強被送往貴陽市第四人民醫院進行治療,王魯黔、梁建強產生門診醫療費依次為1723.22元、1172.66元,均由李及亞支付;李及亞在該院住院7天,后在貴州省骨科醫院住院治療4天,在貴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7天,至此共計住院18天,產生醫療費合計25105.69元(其中醫保支付3609.68元,個人自付21496.01元)。以上醫療費總計28001.57元,其中醫保支付3609.68元,其余24391.89元由原告墊付。經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及亞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300元。
另:1、原告系家庭戶,居住地為城鎮,系貴陽谷豐糧油食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職工;2、貴A×××××號車登記車主為新聯公司,聘用陸兆強駕駛車輛,事發期間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三者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
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77491.17元(其中誤工費61485.60元、交通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殘疾賠償金59004元、醫療費28001.57元、護理費6000元、營養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鑒定費1300元);2、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付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及亞的各項經濟損失經本院確認如下:
醫療費:李及亞(25105.69-3609.68)=21496.01元,王魯黔1723.22元,梁建強1172.66元,合計24391.89元;
殘疾賠償金26742.62元/年×20年×0.1=53485.24元;
精神撫慰金5000元;
交通費200元;
鑒定費1300元;
營養費50元/天×60天=3000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18天=1800元,原告主張700元,從其自愿;
護理費35528元/年÷365天×60天=5840.22元;
總計:93917.35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及亞經濟損失人民幣93917.35元;
二、駁回原告李及亞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5元(已減半收取),原告李及亞承擔90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承擔101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顯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蔣美瑞
判決日期
201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