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聯爆破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建工程公司)及原審被告杜xx和原審第三人鄢xx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35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1民終2738號
判決日期:2019-07-29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新聯爆破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對本案證據認定錯誤;1、根據上訴人提交的授權證明書、爆破工程補充協議、授權委托書的原件,可以證明上訴人與五建工程公司具有合同關系。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杜xx提交的授權證明書、進度明細表、爆破協議、爆破工程補充協議等證據,可以證明五建工程公司與杜xx、鄢xx的委托關系。二、原審判決對本案事實認定錯誤;本案所涉工程的施工狀況以及爆破行業的特殊性和相關制度的情況,杜xx、鄢xx作為個人是無法得到公安部門的批準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其二人也沒有任何設計、施工的技術能力和相關專業人員,不可能承包爆破工程并進行施工。為此,上訴人依法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重新作出公正判決。
五建工程公司答辯稱,五建工程公司與新聯爆破公司沒有合同關系,五建工程公司向新聯爆破公司支付過款項,是基于杜xx、鄢xx的委托支付,不能因為五建工程公司的付款行為就推定五建工程公司與新聯爆破公司存在合同關系。根據新聯爆破公司與杜xx簽訂的《爆破協議》的約定,新聯爆破公司同意為杜xx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儲存、配送、發放、清退等服務。五建工程公司基于杜xx、鄢xx的委托向新聯爆破公司支付炸藥款,且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不欠付二人的工程款,不應再向新聯爆破公司承擔支付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新聯爆破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杜xx述稱,合同關系是屬實的。整個項目的工程款還未付清,我們多次打電話給五建工程公司沒有聯系上。開始的時候是五建工程公司付錢給我由我支付給新聯爆破公司。自從出具委托書后由五建工程公司和新聯爆破公司聯系付款。
鄢xx述稱,本案工程款系五建工程公司與上訴人結算后,由五建工程公司直接支付給上訴人,我只是現場施工人員。
新聯爆破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五建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05910.78元;2.判令被告五建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為止(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62596.87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明確利息的計算期間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4月25日,計算標準按年利率24%計算,計算方式為205910.78元×0.24÷12÷30×456天=62596.87元。庭審中,原告還明確表示,不要求被告杜xx以及第三人鄢xx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提交杜xx與原告簽訂的《爆破協議》原件(合同編號GAXL20140701,該編號通過手寫方式修改為GAXL-B20140702,具有明顯的修改痕跡)、《爆破工程施工服務合同(附件)》原件,證明原告與被告五建工程公司存在合同關系。被告五建工程公司對爆破協議、爆破工程施工服務合同(附件)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認可其證明目的,該合同的責任應由杜xx承擔。杜xx表示,對該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杜xx是接受被告五建工程公司委托簽訂的上述合同,應該由被告五建工程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提交《授權證明書》復印件一份載明,茲授權杜xx同志(身份證號碼)為我公司辦理爆破代理人。該代理人就貴州貴安新區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園南部路網片區路網工程第三標段炸材相關事宜權限范圍與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達成的協議,由我公司負責履行,承擔責任。有效期: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證明杜xx接受被告五建工程公司委托與原告就炸材相關事宜簽訂協議。在該授權證明書中落款處所加蓋的公章顯示的內容并不完整,且存在模糊不清的部分。被告五建工程公司表示,該授權證明書系復印件,不予認可。杜xx表示,認可該授權證明書,相應的責任由被告五建工程公司承擔。原告提交《爆破工程補充協議》復印件一份載明,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安新區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園南部片區路網工程第三標段工程項目部委托杜xx與原告簽訂的貴安新區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園南部片區路網工程第三標段工程爆破施工協議(合同編號GAXL-B20140702),因杜xx不再為該項目代理人,原合同雙方繼續履行,原合同中的相應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由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安新區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園南部片區路網工程第三標段工程項目部負責。但是該協議落款處所加蓋的公章完全看不清楚,且經一審法院釋明,原告也無法提交相應的原件進行核對。被告五建工程公司表示對該協議真實性不認可,并且在舉證階段將該證據作為其證據提交,證明該協議中的合同編號為GAXL-B20140702,與原告提交的《爆破協議》原件所載明的合同編號并不一致。杜xx表示認可該協議。原告提交鄢xx出具的《承諾書》、《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證明鄢xx接受被告五建工程公司委托與原告就炸材相關事宜簽訂協議,并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但是該承諾書落款處所加蓋的公章完全看不清楚,并且該授權委托書中落款處所加蓋的公章顯示的內容并不完整,且存在模糊不清的部分。被告五建工程公司表示對該復印件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杜xx表示認可該證據。原告提交進度明細表11份(簽字人分別為李高軍、杜xx、鄢xx),證明原告與被告五建工程公司就案涉工程已經進行了結算,工程款共計1033665.78元。被告五建工程公司表示,從進度明細可以看出結算的人員應系李高軍、杜xx、鄢xx,無法說明與本案被告五建工程公司存在合同關系,與被告五建工程公司無關,并且李高軍的相關款項也與本案無關。杜xx表示,對該進度明細表中簽字日期為2014年7月21日、2014年8月25日、2015年8月21日的三張予以認可。被告五建工程公司提交土石方爆破施工合同、情況說明與承諾書、委托書、告知書、付款憑證等證據材料,證明案涉的工程系杜xx、鄢xx等人實際承包并施工,被告五建工程公司并未委托杜xx、鄢xx與原告簽訂合同,并且被告五建工程公司并未拖欠相應的工程款。原告、杜xx均表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認可被告五建工程公司的證明目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身份情況、當事人陳述、爆破協議、爆破工程施工服務合同(附件)、授權證明書、爆破工程補充協議、承諾書、授權委托書、土石方爆破施工承包合同、情況說明與承諾書、委托書、告知書、付款憑證等證據在卷佐證,上述證據已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關于原告與被告五建工程公司是否存在合同關系的問題。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授權證明書》復印件、《爆破工程補充協議》復印件以及《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均存在內容并不完整,并存在部分內容模糊不清的情況,且原告方無法提交上述證據的原件進行核對,并且原告提交的杜xx與原告簽訂的《爆破協議》原件在合同編號部分具有明顯的修改痕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原告提交的《授權證明書》復印件、《爆破工程補充協議》復印件以及《授權委托書》復印件無法與原件進行核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且原告在本案中沒有提交其他證據對其提交的上述證據進行印證,因此,原告提交的證據未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不足以證明杜xx、鄢xx系代理被告五建工程公司簽訂相關的合同的事實。相反,被告五建工程公司提交的土石方爆破施工合同、情況說明與承諾書、委托書、告知書、付款憑證等證據材料,可以形成證據鎖鏈,證明案涉的工程系杜xx、鄢xx等人實際承包并施工,被告五建工程公司并未委托杜xx、鄢xx與原告簽訂合同,原、被告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原告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對于原告主張被告五建工程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第二,關于被告五建工程公司是否應對原告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在本案中,結合整個案情來看案涉的工程系杜xx、鄢xx等人實際承包并施工,原告并不是實際施工人,因此,原告也不能據此要求被告五建工程公司在其所欠付的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原告明確表示,不要求杜xx以及鄢xx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從其自愿。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328元,由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提交:1、杜xx與五建工程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出具的五建工程公司向上訴人付款的委托書原件一份;2、收款收據復印件五份;3、《爆破工程補充協議》原件一份;4、五建工程公司貴安新區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園南部路網工程第三標段工程經理部于2014年7月2日出具的《授權證明書》原件一份,擬證明上訴人與五建工程公司存在合同關系。經質證,五建工程公司對證據1三性無異議;對證據2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付款人為周富國,杜xx,周富國是杜xx的工作人員,說明五建工程公司與新聯爆破公司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基于杜xx2016年6月2日委托五建工程公司向新聯爆破公司支付炸藥款建立的關系,款項已付清,現在五建工程公司不欠杜xx款項;對證據4真實性不予認可。
鄢xx提交:1、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安新區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園南部片區路網工程第三標段工程項目部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的承諾書一份;2、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安新區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園南部片區路網工程第三標段工程項目部于2016年9月20日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一份。擬證明五建工程公司委托鄢xx管理案涉項目。經質證,五建工程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該組證據反而證明工程系承包給杜xx、鄢xx的,五建工程公司與上訴人沒有直接的施工合同關系。
另查明,《爆破工程補充協議》載明,五建工程公司貴安新區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園南部片區路網工程第三標段工程項目部委托杜xx與上訴人簽訂的貴安新區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園南部片區路網工程第三標段工程爆破施工協議(合同編號GAXL-B20140702),因杜xx不再為該項目代理人,原合同雙方繼續履行,原合同中的相應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由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安新區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園南部片區路網工程第三標段工程項目部負責。
再查明,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杜xx、鄢xx分別代表五建工程公司簽署了八份《南部路網三標進度款明細表》對五建工程公司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欠付上訴人的炸材款數量、人員工資、工程費確認為689310.24元。案外人李高軍于2014年4月24日、2014年5月28日、2014年6月21日簽署了三份《南部路網三標進度款明細表》確認五建工程公司自開工至2014年6月20日止欠付上訴人的炸材款數量、人員工資、工程費共計344355.54元。上訴人認可五建工程公司已經支付的工程款為827755元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28元,由貴州貴安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龍瓏
審判員唐有臨
審判員鄧禹雨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楊歡
判決日期
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