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國松與被告連金瑞、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寧夏分公司(以下簡稱寶陵寧夏分公司)、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寶陵公司)、青銅峽市葉盛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葉盛鎮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8年7月12日第一次庭審,原告郭國松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被告連金瑞、被告寶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傅子豪、被告葉盛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烈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寶陵寧夏分公司經本院發送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2018年9月3日第二次庭審,原告郭國松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被告連金瑞、被告寶陵寧夏分公司的負責人牟阿軍、被告寶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洋、被告葉盛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