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地質工程公司與被告福建省廣播電視中心工程辦公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雄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卓、陳珊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地質工程公司與福建省廣播電視中心工程辦公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103民初4562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福建省地質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08147元(其中工程尾款891406元、優(yōu)質工程費1283472元、泥漿處置費533269元)及利息,利息以2708147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暫計至2019年10月15日為130442.4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法庭調查中,原告確認雙方不存在工程尾款爭議,自愿放棄對工程尾款891406元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2002年9月18日原告福建省地質工程公司與被告福建省廣播電視中心工程辦公室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位于福州市的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礎工程。原告依照合同約定進場施工后于2007年6月14日竣工,被告自2002年10月起至2007年2月支付工程款共計61864134.92元(不含被告代墊水費134596.08元),合計61998731元。2018年12月29日,被告委托的福建閩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閩審(2018)審字第A2234號《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礎工程送審造價76781764元,核定造價為62890137元。《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扣減優(yōu)質工程費1283472元、泥漿處置費533269元無合同依據(jù)。
(一)2002年9月1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協(xié)議書第4條與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2.1條的約定,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相關設計和施工規(guī)范的技術要求,應滿足整個廣電中心工程力創(chuàng)“魯班獎”對基礎工程的要求,即樁身完整性,要求一類樁不低于樁總根數(shù)的85%,二類樁不高于15%,不允許三類樁”。根據(jù)檢測報告,原告的施工質量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且2013年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整體工程獲得“閩江杯優(yōu)質工程獎”以及“華東地區(qū)優(yōu)質工程獎”。根據(jù)《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yōu)質工程)評選辦法》第17條“申報工程由承建單位提出申請,主要參建單位的資料由承建單位同意匯總申報”的規(guī)定,原告既不是本工程的承建單位,也不是本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故原告無權利也無義務參評“魯班獎”,因此扣除優(yōu)質工程費無合同和法律依據(jù)。
(二)2003年7月原告按約定開具170萬元發(fā)票給被告,但實際收到款項僅為1032134.92萬元,其中已扣除被告代墊水費134596.08元及代墊泥漿收納費533269元。而《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中再次扣減泥漿處置費533269元,屬于重復扣減。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福建省廣播電視中心工程辦公室辯稱,一、被告已支付全部工程款項,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項的問題。原告起訴的依據(jù)是雙方于2002年9月1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雙方在福建省廣播電視中心工程項目中共簽定了三份合同,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外還包括2005年3月31日簽訂的《基坑降水施工合同》和2010年簽訂的《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景觀供水成井施工合同》,這三份合同分別由福建華夏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和福建閩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結算審核報告,其中,針對供水井工程結算審核和基坑降水工程結算審核原告已經(jīng)簽字蓋章確認同意審核結果。針對樁基工程,由閩審公司作出的具有財政結算審核性質的閩審(2018)審字第A2234號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核定造價為62890137元,雖然原告對該核定造價持有異議,但不影響該報告的效力。被告按照三份合同及三份結算審核報告所核定的金額,統(tǒng)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662618元(詳見支付明細表和支付憑證),已經(jīng)全額支付了三份合同全部的工程款,沒有拖欠工程款的行為。原告化整為零、斷章取義主張剩余工程款沒有事實依據(jù)。二、原告所主張的優(yōu)質工程費、泥漿處置費與結算審核報告不符,不應得到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第4點關于質量標準的約定,明確表示“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相關設計和施工規(guī)范的技術要求,應滿足整個廣電中心工程力創(chuàng)“魯班獎”對基礎工程的要求”。該約定的內容是對優(yōu)質工程的要求。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2.1條補充了“對樁身完整性,要求一類樁不低于樁總根數(shù)的85%,二類樁不高于15%,不允許三類樁”的約定。該項約定是對該工程是否合格所作的約定。原告所負責的樁基項目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達到了專用條款所約定的合格標準,但未能達到合同中第4點關于優(yōu)質工程的要求,未能獲得”魯班獎”,原告根本沒有對獎項進行申報。起訴狀中原告稱“原告既不是本工程的承建單位,也不是本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故原告無權利也無義務參評“魯班獎”。這一說法與事實不符,原告作為本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完全符合“魯班獎”關于工程申報的主體的要求。且從結算審核報告看也未支持原告的該項主張。三、泥漿處置費是被告繳納的,因此在決算報告中扣除了該項費用。若原告確有繳納該筆費用,應提供發(fā)票與被告進行核算,就目前來看,被告并未收到過原告所提供的能夠證明原告已繳納該筆費用的票據(jù),核定造價中扣減該筆費用并無不妥。四、請原告盡快將福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電子檔案歸至檔案館。根據(jù)《福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文件榕建檔[2018]1號》內容,從2018年1月1日起,各建設單位向福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紙質檔案的同時,應附一套與之相對應的電子檔案。2019年8月12日,被告將城建檔案館歸檔清單通過EMS郵政特快專遞郵寄給原告,原告至今未將福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電子檔案歸至檔案館,說明原告沒有完整履行合同義務。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對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A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礎工程補充合同》。證明原告承包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礎工程,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為達到相關設計和施工規(guī)范的要求,滿足整個廣電中心工程力創(chuàng)“魯班獎”對基礎工程的要求;
A2.《子部分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證明原告的施工質量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A3.《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付款明細表》,證明被告自2002年10月起至2007年2月支付工程款共計61864134.92元;
A4.《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核意見反饋
A5.爭議項目匯總表
共同證明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礎工程送審造價76781764元,核定造價為62890137元,扣減了優(yōu)質工程費1283472元、泥漿處置費533269元。
被告福建省廣播電視中心工程辦公室提交以下證據(jù):
B1.《基坑降水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閩審(2018)審字第A2236號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景觀供水成井施工合同》及《閩華夏[2012]字(造價)224號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景觀供水井工程結算審核報告》,證明降水工程核定造價9665236元,供水井項目核定造價107245元,兩份結算審核報告雙方均不持異議,并簽字蓋章確認了審核結果;
B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閩審(2018)審字第A2234號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證明樁基工程核定造價62890137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該項工程需達到優(yōu)質工程的要求,并對優(yōu)質工程的標準做了約定,原告所承攬的該工程未達到這一標準,其訴狀中關于優(yōu)質工程費的主張沒有依據(jù),也沒有得到閩審公司結算審核報告的認可,雙方確認最終工程結算按規(guī)定報送省財政廳相關部門審核;
B3.《福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文件榕建檔[2018]1號》、郵寄憑證,證明被告盡到了通知原告將福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電子檔案盡快歸至檔案館的義務;
B4.省財政廳2018年12月13日給省廣電集團的復函
B5.閩財建[2016]83號文件
B6.省廣電集團委托福建閩審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結算審核的合同
B7.福建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同意省廣播電視中心項目建設的批復
B8.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華夏公司)
共同證明案涉總項目財政直接投入資金18000萬元,系政府投資的項目,符合閩財建[2007]15號文件“拼盤項目中財政性資金在100萬元(含)以上占總投資20%以上的省屬建設項目”、“納入省級財政預決算審核項目的范圍”以及閩財建[2002]98號文件《福建省省級財政性資金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同時雙方于2010年3月10日簽訂的《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礎工程補充合同》中明確約定最終工程結算按規(guī)定報送省財政廳相關部門審核,因此,案涉項目應遵循這些行政性文件的規(guī)定,《閩審(2018)審字第A2234號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及華夏公司的結算審核報告(初審并經(jīng)原告確認)具有效力;
B9.回復,證明閩審對泥漿處置費和優(yōu)質工程費做了說明,合同第三部分8.25.2約定沒有達到優(yōu)質工程就扣質量違約金2%;
B10.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回代墊泥漿收納費521985元及收回代墊水費145880.08元的收款票據(jù)各一張,證明原告提出的違約金沒有依據(jù),尾款不能支付的原因在原告。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真實性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原告的證據(jù)A3系原告單方制作,被告不認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證據(jù)A5中的優(yōu)質工程費、泥漿收納處置費金額系原告報送的金額,優(yōu)質工程費應以證據(jù)A4中審核報告予以核減發(fā)生爭議的金額1280432元為準;泥漿收納處置費金額以雙方庭審中確認一致的521985元為準。被告的證據(jù)B1、3、4、6、7、8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納。雙方庭審中一致的或相互認可的陳述,以及一方所作對己方不利的陳述,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9月18日,原告福建省地質工程公司與被告福建省廣播電視中心工程辦公室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約定由原告承包位于福州市的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礎工程,工程內容主要為采用樁底壓漿處理的鋼筋混凝土鉆孔灌注樁樁基礎、圍護樁及基坑土方開挖(含降水處理),主要參數(shù):樁徑直徑800mm,約1300根(以樁基設計圖為準,下同),樁徑直徑1000mm,約50根。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19.2條約定“支付工程款總額達合同總價款的85%時,停止支付進度款。預留15%作為工程保留金,竣工驗收并辦理審定竣工決算后,支付至工程決算金額的97%,剩余3%留作質量保修金。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交付甲方使用滿一年付清”;第22.1條約定“工程質量必須達到相關設計和施工規(guī)范的技術要求,應滿足整個廣電中心工程力創(chuàng)‘魯班獎’對基礎工程的要求。對樁身完整性,要求一類樁不低于樁總根數(shù)的85%,二類樁不高于15%,不允許三類樁”;第25(2)條中約定,若工程質量經(jīng)評定未達本合同的工程質量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向發(fā)包人支付金額為合同總價款2%的質量違約金,發(fā)包人可直接從工程款中罰扣。2010年3月10日,雙方簽訂《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礎工程補充合同》一份,約定最終工程結算按規(guī)定報送省財政廳相關部門審核,補充合同還對上述合同的初審造價等內容作補充約定。
上述工程經(jīng)原告施工后,分批于2006年3月、11月及2007年6月通過竣工驗收。
上述工程結算造價由被告于2018年6月向福建閩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送審,審核時間2018年11月8日。在審核過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提出“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審核意見反饋”,福建閩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雙方作出《關于“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審核意見反饋”的回復》,其中對本案訟爭的優(yōu)質工程費、泥漿收納處置費主要回復為:1.樁身檢測結果為一類樁大于樁的總根數(shù)85%,二類樁小于總根數(shù)15%,達到合同樁身檢測結果要求;按樁基驗收標準,樁徑允許偏差正負50mm,現(xiàn)場實測存在有部分樁徑小于750mm(設計樁徑為800mm),根據(jù)合同約定扣減2%優(yōu)質工程費。2.建設單位已繳納泥漿收納處置費521985元,如施工單位有繳納,可提供發(fā)票與建設單位核算。2019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及福建閩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提交《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審核意見反饋》,認為訟爭的工程質量符合“對樁身完整性,要求一類樁不低于樁總根數(shù)的85%,二類樁不高于15%,不允許三類樁”的合同要求,不應扣減優(yōu)質工程費;泥漿收納處置費在投標報價內結算中不應扣除,業(yè)主如有繳納,應由雙方財務核對后在撥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福建閩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經(jīng)審核作出閩審(2018)審字第A2234號《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核結論為送審造價76781764元,核定造價62890137元;結算審核說明載明有工程竣工驗收質量為合格標準,工程量按實計算,以及扣減優(yōu)質工程費1280432元、核減泥漿收納處置費193929元。
庭審中,被告確認案涉工程達到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2.1條約定的“對樁身完整性,要求一類樁不低于樁總根數(shù)的85%,二類樁不高于15%,不允許三類樁”質量合格標準;原、被告確認優(yōu)質工程費即為上述合同約定的質量違約金,以及被告向管理部門代墊的泥漿收納處置費521985元,原告已給付被告,被告于2003年7月16日開具收款票據(jù)。
另,雙方無異議的閩財建[2016]83號《福建省財政廳轉發(fā)財政部關于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的通知》載明“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后,按規(guī)定批復,并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等內容
判決結果
一、被告福建省廣播電視中心工程辦公室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福建省地質工程公司返還泥漿收納處置費521985元;
二、被告福建省廣播電視中心工程辦公室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福建省地質工程公司支付泥漿收納處置費的利息(該利息以泥漿收納處置費521985元為計算基數(shù),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19年10月18日起計算至被告還清前述泥漿收納處置費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福建省地質工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325元,由原告福建省地質工程公司負擔13305元,被告福建省廣播電視中心工程辦公室負擔90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莊章斌
人民陪審員時湘閩
人民陪審員李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雨桐
書記員林威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