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福建省地質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地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福建省廣播電視中心工程辦公室(以下簡稱“廣電工程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2019)閩0103民初45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二審程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地質工程公司、福建省廣播電視中心工程辦公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1民終4169號
判決日期:2020-10-28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地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工程費1283472元及利息;2.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承包的樁基礎工程已達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不存在扣除優質工程費的情形。1、2002年9月18日地質公司與廣電工程辦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第4條、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2.1條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5條違約責任第2款約定,僅在工程質量評定不達標的情況下,廣電工程辦才有權扣除合同總價款2%的工程質量違約金,而地質公司承包的樁基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已達到合同22.1條所約定的質量標準。3、地質公司對于樁基礎工程的施工質量已達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分別于2006年3月24日、2006年11月16日、2007年6月14日、2007年6月14日共同組織對樁基工程進行四次驗收,并制作《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4、廣電工程辦在一審答辯中已明確涉案工程達到了專用條款約定的合格標準。廣電工程辦在一審答辯狀第二點明確“地質公司所負責的樁基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達到了專用條款所約定的合格標準,但未能達到合同中第4點關于優質工程的要求,未能獲得魯班獎,地質公司根本沒有對獎項進行申報”,即廣電工程辦明確扣減優質工程費系因地質公司未申報魯班獎。一審法院確認涉案工程扣減優質工程費的爭議焦點是“地質公司是否應當申報‘魯班獎’”時,一審法院仍認為優質工程費是地質公司違反專用條款22.1條而產生的質量違約金,且在“本院認為”中作出了與雙方當事人確認的事實相矛盾的分析。二、2018年11月22日福建閩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審公司”)出具的《關于“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審核意見反饋”的回復》無合同和法律依據。閩審公司作為社會中介機構,其職責僅為對涉案工程進行造價審核,出具的《回復》應是對工程量的計算,而非對工程質量的判斷,其無權對地質公司的工程質量及是否違約進行判斷。三、根據《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的規定,地質公司無權利也無義務申報魯班獎。根據相關規定,申報魯班獎的單位應當為主要承建單位或參建單位,而地質公司既不是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整體工程的承建單位,也不是參建單位。1、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整體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應當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其次,根據《福建省‘閩江杯’獎(省優質工程)評審辦法》,2013年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作為承建單位,參評并獲得“閩江杯優質工程獎”以及“華東地區優質工程獎”,即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整體工程的承建單位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2、地質公司不是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整體工程的參建單位。根據《魯班獎評選辦法》第十四條“申報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是指與承建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應占10%以上且超過3000萬元”的規定,第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地質公司與建設單位廣電工程辦直接簽訂,并非與承建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第二,根據閩計社[2000]81號《福建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同意省廣播電視中心項目建設的批復》第四點,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整體工程總投資8.6億元人民幣,即10%工作量的造價應當為8600萬元人民幣,而地質公司施工的樁基礎工程送審造價僅為76781764元人民幣,不足總投資的10%,所以地質公司也不是參建單位。
廣電中心工程辦辯稱:一、案涉工程部分樁徑小于750mm,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相關設計和施工規范的技術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為采用樁底壓漿處理的鋼筋混凝土鉆孔灌注樁樁基礎、圍護樁及基坑土方開挖。主要參數為樁徑800mm、樁長L45m,約1300根;樁徑1000mm、樁長L45m、約50根。2018年11月8日,閩審公司《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審核說明》載明“由于本工程部分實測樁徑比設計樁徑小,根據2018年10月25日,審核單位與施工單位到福建省定額站咨詢樁基計算的答復,樁徑750mm以上(含750mm),按直徑800mm計算,750mm(不含750mm),按直徑700計算”。2018年11月22日,閩審公司作出的《關于“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審核意見反饋”的回復》載明“……樁徑允許偏差正負50mm,實測樁徑大于規范允許偏差。根據‘廣播電視區鉆孔灌注樁現場實測情況’、‘樁徑檢查情況表1、2’,實測中有部分樁徑小于750mm”。2018年11月23日,廣電工程辦向地質公司發函,將閩審公司《關于“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審核意見反饋”的回復》轉給地質公司,向地質公司函告若對閩審公司回復函的內容還有異議,請3日內聯系閩審公司進行核對。但地質公司并未在規定時間內對閩審公司回復函的內容提出異議,即默認對回復函無異議,包括對閩審公司關于樁徑的審核無異議。地質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簽收《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結算審核結果征求意見表》后,也未對樁徑問題提出不同意見。地質公司2019年1月3日《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審核意見反饋》第2點載明“工程樁數量有誤,小于750樁徑的工程樁工程量為225.84m2,不是審核的1004m3”。可見,該意見反饋只是對小于750mm樁徑的工程樁數量有異議,對部分樁徑小于750mm的事實并無異議。二、案涉工程并未達到“魯班獎”對基礎工程的要求,地質公司要求支付優質工程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22.1條對質量標準明確約定,工程質量必須達到相關設計和施工規范的技術要求,應滿足整個廣電中心工程力創“魯班獎”對基礎工程的要求。關于“魯班獎”對基礎工程的要求問題,案涉工程確有部分樁徑小于750mm,不符合“魯班獎”對基礎工程的要求,而且根據《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工作實施細則》第二條第1點第(1)項規定,案涉工程但并未達到“魯班獎”對基礎工程的要求的優質工程的其他有關要求,因此“魯班獎”申報與否,對結果已無影響。三、地質公司應將其形成的建設工程電子檔案,按照城建檔案館的歸檔要求向廣電工程辦移交。根據《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福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電子檔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從2018年1月1日起,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將其形成的建設工程電子檔案,按照城建檔案館的歸檔要求向建設單位移交,建設單位再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地質公司應按要求移交電子檔案。
地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廣電工程辦向地質公司支付工程款2708147元(其中工程尾款891406元、優質工程費1283472元、泥漿處置費533269元)及利息,利息以2708147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暫計至2019年10月15日為130442.4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廣電工程辦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2年9月18日,地質公司與廣電工程辦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約定由地質公司承包位于福州市的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礎工程,工程內容主要為采用樁底壓漿處理的鋼筋混凝土鉆孔灌注樁樁基礎、圍護樁及基坑土方開挖(含降水處理),主要參數:樁徑直徑800mm,約1300根(以樁基設計圖為準,下同),樁徑直徑1000mm,約50根。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19.2條約定“支付工程款總額達合同總價款的85%時,停止支付進度款。預留15%作為工程保留金,竣工驗收并辦理審定竣工決算后,支付至工程決算金額的97%,剩余3%留作質量保修金。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交付甲方使用滿一年付清”;第22.1條約定“工程質量必須達到相關設計和施工規范的技術要求,應滿足整個廣電中心工程力創‘魯班獎’對基礎工程的要求。對樁身完整性,要求一類樁不低于樁總根數的85%,二類樁不高于15%,不允許三類樁”;第25(2)條中約定,若工程質量經評定未達本合同的工程質量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向發包人支付金額為合同總價款2%的質量違約金,發包人可直接從工程款中罰扣。2010年3月10日,雙方簽訂《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礎工程補充合同》一份,約定最終工程結算按規定報送省財政廳相關部門審核,補充合同還對上述合同的初審造價等內容作補充約定。上述工程經地質公司施工后,分批于2006年3月、11月及2007年6月通過竣工驗收。上述工程結算造價由廣電工程辦于2018年6月向閩審公司送審,審核時間2018年11月8日。在審核過程中,地質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提出“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審核意見反饋”,閩審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雙方作出《關于“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審核意見反饋”的回復》,其中對本案訟爭的優質工程費、泥漿收納處置費主要回復為:1.樁身檢測結果為一類樁大于樁的總根數85%,二類樁小于總根數15%,達到合同樁身檢測結果要求;按樁基驗收標準,樁徑允許偏差正負50mm,現場實測存在有部分樁徑小于750mm(設計樁徑為800mm),根據合同約定扣減2%優質工程費。2.建設單位已繳納泥漿收納處置費521985元,如施工單位有繳納,可提供發票與建設單位核算。2019年1月3日地質公司向廣電工程辦及閩審公司提交《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審核意見反饋》,認為訟爭的工程質量符合“對樁身完整性,要求一類樁不低于樁總根數的85%,二類樁不高于15%,不允許三類樁”的合同要求,不應扣減優質工程費;泥漿收納處置費在投標報價內結算中不應扣除,業主如有繳納,應由雙方財務核對后在撥付的工程款中扣除。閩審公司經審核作出閩審(2018)審字第A2234號《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核結論為送審造價76781764元,核定造價62890137元;結算審核說明載明有工程竣工驗收質量為合格標準,工程量按實計算,以及扣減優質工程費1280432元、核減泥漿收納處置費193929元。一審庭審中,廣電工程辦確認案涉工程達到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2.1條約定的“對樁身完整性,要求一類樁不低于樁總根數的85%,二類樁不高于15%,不允許三類樁”質量合格標準;雙方確認優質工程費即為上述合同約定的質量違約金,以及廣電工程辦向管理部門代墊的泥漿收納處置費521985元,地質公司已給付廣電工程辦,廣電工程辦于2003年7月16日開具收款票據。另,雙方無異議的閩財建[2016]83號《福建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的通知》載明“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后,按規定批復,并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等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訂立的上述建設工程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案涉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約履行。對于訟爭的優質工程費即質量違約金及其利息問題,根據真實性雙方無異議的《關于“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審核意見反饋”的回復》記載,實測部分樁徑小于設計要求,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相關設計和施工規范的技術要求”,故審核報告按合同約定的2%標準扣減優質工程費,廣電工程辦根據審核報告在工程款中扣減該項費用,于約于法有據,對地質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對于訟爭的泥漿收納處置費問題,雙方確認地質公司已給付廣電工程辦由廣電工程辦代墊的泥漿收納處置費521985元,并有在案票據證實,根據上述審核機構回復及廣電工程辦答辯,該費用廣電工程辦應返還給地質公司。對于地質公司主張泥漿收納處置費的利息問題,地質公司主張從審核報告出具的2018年12月30日起算;廣電工程辦認為審核時地質公司一直未提供泥漿收納處置費票據核對,導致審核機構按無票據扣減了該費用,由此產生的利息損失地質公司自行負擔。一審法院對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根據雙方訴辯,訟爭的泥漿收納處置費屬于工程價款,審核機構2018年11月22日回復,地質公司應及時提供發票與廣電工程辦結算,但地質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提供發票與廣電工程辦結算,故結合案情,基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酌定該項利息可以從地質公司的本案起訴之日即2019年10月18日起,以泥漿收納處置費521985元為計算基數,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廣電工程辦還清前述泥漿收納處置費之日止。綜上所述,地質公司的訴訟請求以上述認定的為準,予以支持;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廣電工程辦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地質公司返還泥漿收納處置費521985元;二、廣電工程辦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地質公司支付泥漿收納處置費的利息(該利息以泥漿收納處置費521985元為計算基數,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19年10月18日起計算至還清前述泥漿收納處置費之日止);三、駁回地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325元,由地質公司負擔13305元,廣電工程辦負擔9020元。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交的證據已隨一審卷宗移送本院。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明資料:1、《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評選工作實施細則》,2、《關于省廣電中心工程樁基礎施工項目結算審核相關事宜的函》,3、《福建廣播電視中心樁基工程結算審核結果征求意見表》及郵寄情況。本院組織了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質證與審查,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證明資料的真實性可以確認,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依據被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2、3,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送工程審核意見相關函件,上訴人在回函中對前述函件中指出的樁徑問題未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508元,由上訴人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決定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薛閎引
審判員陳輝
審判員田始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賴鐘煒
書記員李昕宇
判決日期
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