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大同市協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實業分公司給付金錢一案,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晉02民終33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大同市協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實業分公司給付鋼材款6797316元及違約金(以679731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從2014年12月30日開始計算至還清欠款之日),一審案件受理費5654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3615元,執行費61580元,以上款項共計6989057元。但被執行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實業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