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同市協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協力公司)與被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實業分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分公司)、大同市千盛柳園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盛柳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協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前及其委托代理人安鳳龍、被告實業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小龍、韓來平、被告千盛柳園的法定代表人柳學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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