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瑞鴻晉鋼鋼鐵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二十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判。原告河南瑞鴻晉鋼鋼鐵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中鐵二十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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