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陽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北京江峰眾成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峰公司)、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4民初4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普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劍光、國祺,被上訴人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北京江峰眾成新技術有限公司、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民終348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普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訴訟請求,支持普陽公司全部反訴請求。2、判令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共同承擔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8.0MW電廠從合同約定的二中板位置挪至距離汽輪機1650米遠的一中板位置建設與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無并的基本事實錯誤。1、根據低溫飽和蒸汽余熱發電工作原理,如果低溫飽和蒸氣余熱不能按照設計的額定功率發電,會造成能源嚴重浪費又沒有投資回報的后果,也就沒有建設新電廠的必要。2、如果8.0MW電廠位置一旦挪動就意味著5個氣源點的管道管徑、長短、走向均處于不確定狀態,所有參數均需重新計算、重新規劃、重新設計才行,這是電廠設計規則,規范等明確要求的,是江峰公司、冀電公司一方責無旁貸的合同重要義務,并非一審法院認定的應負有向普陽公司提醒或說明的合同附隨義務。3、雙方簽訂三份合同從性質上講是典型的EPC工程總承包合同,系設計、選址、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全過程承包方式,8.0MW電廠選址系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承包工程范圍及內容、也是其職責范圍內的事實。4、實際8.0MW電廠時從合同約定的二中板位置挪至1650米開外遠的一中板位置建設,與合同約定不符,完全是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指定建設位置錯誤所致,且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系專業設計電廠、施工電廠的單位,系具有專門知識的強勢一方,既不提異議,也不糾正和說明,不提出任何反對意見,應該負有完全過錯責任。5、鑒定單位出具的意見鑒定可以證明8.0MW電廠時從合同約定的二中板位置挪至1650米開外遠的一中板位置是嚴重設計缺陷和錯誤,是給普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和導致普陽公司合同目的落空后果的直接原因。6、盡管土建工程系普陽公司自己施工,充其量也僅僅是普陽公司為了節省施工費,并不能必然推導出建設電廠位置是普陽公司指定的,是普陽公司自行選址的結論,普陽公司怎么可能不為此征求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的意見呢,又怎么可能愿意花錢建設一座給自己造成巨額損失的電廠呢。二、一審法院認定8.0MW電廠氣源點至汽輪機之間的管道不屬于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設計范圍的基本事實錯誤。1、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抗辯“設計范圍是主廠房外紅線1米為界”,距離汽輪機1650米的二中板飽和蒸氣8t/小時氣源不是其設計范圍,是紅線1米界外。當發電廠建在靠近二中板附近時,是可以“設計范圍是主廠房外紅線1米為界”的,但當本案爭議的8.0MW電廠從合同約定的二中板附近設計位置挪至距離汽輪機1650米遠的一中板附近時,讓二中板8t/小時飽和蒸汽氣源與汽輪機之間管道長短距離接開了1650米遠的距離,而此時的設計范圍就不能是“設計范圍是主廠房外紅線1米為界”了,就應包括1650米飽和蒸汽輸送管道的管徑大小及長度等因素設計范圍了,因為氣源點位置至電廠位置的管道距離長短發生變化,就會改變進入汽輪機發電飽和蒸汽的溫度、壓力、流量參數,就會導致降低發電后果,這么重要的設計因素不是設計單位應考慮的因素嗎?此及生活常理,也是設計電廠的習慣、慣例。三、一審法院認定8.0MW電廠不存在設計缺陷和質量問題的基本事實錯誤。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已經明確了8.0MW電廠存在設計缺陷,并由此給普陽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一審法院置本案客觀事實不顧,依然認定8.0MW電廠不存在設計缺陷和質量問題的基本事實錯誤,有失客觀公允。四、一審法院認定普陽公司反訴請求主張賠償損失無合同根據也無法律依據的基本事實錯誤:1、簽訂合同目的落空,8.0MW電廠挪至一中板位置建設是導致普陽公司合同目的落空的直接原因,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一方,責任應該由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負完全過錯責任。2、案涉電廠客觀上根本不可能達到滿負荷發電結果,普陽公司建了一個完全沒有必要建的8.0MW電廠,責任應該由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負全責。3、附件1與案件爭議焦點相關聯的幾個問題也詳細闡述了普陽公司反訴請求主張賠償損失既有事實根據也有法律依據。五、原審法院認定設備不需要調換的基本事實錯誤。1、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設備供貨違反《技術協議》第15頁第五章第5項約定,私自更換設備生產廠家,將3.0MW、8.0MW電廠原設計青島汽輪、濟南發電機更換成杭州中能汽輪機發電機組是事實,普陽公司對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私自更換生產廠家的事實提出異議,事后也多次提出設備調換主張,有雙方簽字的2014年7月1日的會議紀要為證。由于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始終無法解決8.0MW電廠設計缺陷及鑒定報告提及的永久性損失問題,才導致更換設備廠家的事擱置至今,并非普陽公司放棄該項權利主張。一審法院認定設備不需要調換的基本事實錯誤,損害了普陽公司利益,依法應糾正。
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答辯認為,一、原審法院認定8.0MW電廠從合同約定的二中板位置挪至一中板位置建設與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無關的基本事實是正確的。1、雙方簽訂的《3.0MW合同》、《8.0MW合同》以及相關《技術協議》是經過雙方平等協商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江峰公司、冀電公司也按照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合同和技術協議約定的工程范圍中可以明確看出“選址”并不在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的工作之內。既然合同和技術協議中已經做了相關的規定,哪里來的交易習慣、交易慣例?更談不上設計規則、規范、強制性標準!2、在技術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電站建設在靠近二中板的位置,土建的施工由普陽公司負責,并非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的工作范圍。普陽公司在實際土建施工中擅自將電站位置移到一中板附近,且未告知江峰公司、冀電公司。二、一審法院認定8.0MW電廠氣源點至汽輪機之間的管道不屬于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設計范圍的基本事實正確。1、從技術協議約定中可以明確看出雙方的工作范圍以廠房1米為界。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也明確說了“氣源點至鑒定標的物之間的蒸汽管道并不屬于被申請人(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的設計及安裝范圍”。由此可知,電站內部管道的設計和施工由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負責,電站外部管道的施工由普陽公司負責。2、原本1650米飽和蒸汽輸送管道并非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設計,普陽公司在庭審時口口聲聲說是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設計并有相關圖紙,但在一審中,普陽公司也并未向法庭提交過這方面的證據,這只是普陽公司的一面之詞而已。該部分管道根本不在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設計范圍內,在技術協議中都是有明確約定的,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完全是按照協議履約。3、既然合同和技術協議中均規定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雙方的工作范圍以廠房1米為界,即電站內部管道的設計和施工由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負責,電站外部管道的施工由普陽公司負責。普陽公司自行進行的設計和施工,自己造成的錯誤應自行承擔,與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無關。4、普陽公司一直在說自己沒有專業知識,那么廠房外一米的范圍可以直接委托有專業知識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不能為了推卸責任,而將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強加給不在自己工作范圍內的江峰公司、冀電公司一方。三、一審法院認定8.0MW電廠不存在設計缺陷和質量問題,8.0MW電廠給普陽公司造成的損失與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無關,應由普陽公司自行承擔的基本事實正確。1、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中明確指出:“因二中板蒸汽管道的設計管徑偏小且距離過長,二中板蒸汽壓力的壓降過大”,這個設計失誤明顯是外圍管道的設計失誤,而外圍管道的設計和施工有普陽公司實施和完成,其造成的損失應由自己承擔,與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無關。而中鋼設備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詢報告是根據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的《鑒定意見書》中的意見進行的損失鑒定,即外圍管道設計原因造成的損失,與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無關。2、普陽公司在上訴狀中所說的“合同目的落空的后果的直接原因,系電廠建設位置選址、挪址錯誤,進而才引起了給普陽公司造成一系列損失問題”。上述事實恰恰充分說明了普陽公司擅自將電廠位置改變,同時自己設計和施工的外圍管道不合理造成了這樣的后果。3、根據普陽公司提供的運行記錄中顯示的蒸汽量明顯沒有達到技術協議的要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足夠的氣量,又怎能發出足額的電量。4、在技術協議中也已經明確地規定了“實際發電量為6000KW/h”,這是根據普陽公司提供的蒸汽生產數據和參數決定的,普陽公司還要堅持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必須“滿負荷”發電,這是背離科學規律,任何人都是不可能做到的。另,根據普陽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發電量運行記錄證據表明,在普陽公司提供符合技術協議規定的參數情況下,發電量已經達到了7000KW/h以上,已經達到甚至超過了雙方約定的實際發電量,完全實現了合同的目的。普陽公司罔顧事實,抵賴工程款的目的昭然若揭。四、原審法院認定設備不需要調換的基本事實正確。1、無論是在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中還是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普陽公司對于具體使用哪個廠家生產的汽輪機、發電機均沒有作出指定,所以普陽公司有權自行安排設備的選用,且普陽公司選用的設備都是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是被全國的用戶和廠家認可的,該設備質量在同行業中也是名列前茅的。2、在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對汽輪機、發電機等設備進行招標時,原普陽公司下設電廠廠長劉智慧也有參加,選定杭州中能為中標廠家也是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和劉智慧的共同決定;普陽公司的劉智慧、石金軍(電廠工作人員)均去過杭州中能進行考察(一審庭審時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向法院提交過兩人的飛機票等證據);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將杭州中能設備發至現場,安裝、調試、投運及交付資料時,普陽公司均未對汽輪機是杭州中能而不是青島汽輪機廠家提出過任何異議,并且在汽輪機組安裝的申請文件中簽字;在設備長期使用內普陽公司也未提出過異議,在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向法院提出主張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時,提出這樣的無理要求,這不是明顯的不想支付工程款嗎?五、關于《3.0MW合同》問題。普陽公司在一審過程中從未就《3.0MW合同》設計和施工提出異議,從《鑒定意見書》第15頁的鑒定意見中:“我司推斷鑒定標的物中3.0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的蒸汽壓力最大壓降符合設計要求,不會出現蒸汽放散及蒸汽浪費的現象”,由此可知《3.0MW合同》的設計和施工符合合同和技術協議約定的,該《3.0MW合同》中普陽公司欠款應該立即支付。
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普陽公司向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支付進度款350萬元,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17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請求判令普陽公司向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支付質保金500萬元,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6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普陽公司承擔。
普陽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共同賠償普陽公司截至2016年12月19日造成少發電損失及永久性損失1700萬元;2、判令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承擔減少價款1000萬元的違約責任;3、判令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承擔糾正設計錯誤面發生的修理損失174萬元;4、判令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共同賠償普陽公司減少損失措施費220000元;5、判令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杭州中能汽輪機設備調換成合同約定的青島汽輪機廠家設備,將杭州杭發電機設備調換成合同約定的濟南電機廠家設備;6、判令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5月,冀電公司向普陽公司出具《8.0MW低溫飽和蒸汽余熱發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報告在項目概述中載明:目前普陽公司原已建設飽和蒸汽發電電站一座,主要工藝是將所有低溫飽和蒸汽匯集后進入余熱鍋爐,通過余熱鍋爐的加溫,使蒸汽變為過熱蒸汽,然后進入汽輪機發電,后由于發電效果不理想,將高爐煤氣引入燃氣鍋爐,燃燒后產生一定數量的低壓過熱蒸汽進行發電。而其他的飽和蒸汽不在進入余熱鍋爐,即目前的低溫飽和蒸汽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直接采用低溫飽和蒸汽進行發電,不消耗任何能源介質,充分利用飽和蒸汽的特點,最大限度地產生效益,將飽和蒸汽進行整合,就近建設電站,充分利用飽和蒸汽的壓力和溫度進行發電。具體做法是:將一中板、二中板、2x50t轉爐、2x30t轉爐蒸汽整合到一起,在靠近一中板的位置建設電站一座,蒸汽總量為66.5t、0.8MPa裝機容量為8MW。蒸汽綜合利用進行發電,該項目建成后不僅能夠解決高溫煙氣排放造成能源浪費的問題,而且解決了企業內部用電問題,降低了用電成本,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本項目屬于余熱回收綜合利用項目,工程建設規模:NS-0.8凝汽式汽輪發電機組,不考慮擴建。
2012年6月23日,以普陽公司為甲方、江峰公司為乙方,雙方簽訂了《3.0MW(8.0MW)低溫飽和蒸汽余熱發電項目部技術協議》。該技術協議對相關設計參數予以明確。該協議1.3條載明“存在的問題與建議:1)原有低溫飽和蒸汽發電工程的工藝設計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電站位置的選擇,電站的位置距離最遠端的蒸汽提供位置達3000多米,致使蒸汽的壓降很大,而其余的蒸汽必須按照最低的蒸汽參數進入汽輪機進行發電,從而導致發電效率的降低;其次,是采用了余熱鍋爐對飽和蒸汽進行了加熱,從而將飽和蒸汽加熱到過熱蒸汽,但由于通過余熱鍋爐的加熱并不能提高蒸汽的壓力,這樣的做法對于發電來講,耗費能源的同時,對于發電量影響意義不大。原有飽和蒸汽發電的最大發電量最大為5800-6000KW/H左右。2)本工程的裝機容量和研究方向,直接采用低溫飽和蒸汽進行發電,不消耗任何能源介質,充分利用飽和蒸汽的特點,最大限度地產生效益,將飽和蒸汽進行整合,就近建設電站,充分利用飽和蒸汽的壓力和溫度進行發電。具體做法是:(1)按照距離將一鐵燒結、中寬帶和燒結的蒸汽整合到一起,共計30.5t、0.8MPa的蒸汽建設電站一座,裝機容量為3.OMW,實際發電量為3000KW/h。(2)將一中板、二中板、2x50t轉爐、2x30t轉爐蒸汽整合到一起,在靠近二中板的位置建設電站一座,蒸汽總量為66.5t、O.8MPa裝機容量為8MW,實際發電量為6000KW/h。另:公司原有燒結余熱鍋爐目前出力不夠,同時原有煙氣管路取氣點位置有誤,為保證鍋爐最大處理,本工程包括將燒結余熱(含鍋爐)改造。”。該協議第三章“設計分工及資料交付”部分設計分工總則載明:乙方負責發電工程設備成套設計,并提出設備成套技術要求,負責廠房及工廠設計。其中,1.2.3條規定,甲方提供的資料內容包括“工程地址勘探報告”。該協議第四章“設計與安裝的界區劃分”部分載明:設計與安裝的界區原則上以廠房一米為界。界區內的設備設計、施工圖設計、設備采購、采暖、通風、消防等及動力介質的安裝、設備調試均由乙方負責。界區外的設計、施工等由甲方負責。考慮到專業的特殊性,有關專業的分工為:1、所有水、蒸汽管道等介質接點以主廠房外1米為界。……。4、界區內的所有設備及乙方所提供的設備施工均由乙方負責設計。5、土建施工及地基處理由甲方負責。6、燒結余熱(含鍋爐)系統改造由乙方負責。7、主要供貨范圍(每套),并附列表。該協議第五章“其他”部分增加手寫體“5、設備選型:1.保護許繼、2.DCS和利時、3.儀表川儀、4.水泵雙輪、5.汽輪機青汽、6.發電機濟南的、7、水泵用電機佳木斯、8.電纜用上海電纜廠、9.3.0MW發電機組上一套軟化水系統”。
2012年7月,以普陽公司為發包方、以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為承包方,雙方簽訂《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8.0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總承包合同》和《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3.0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總承包合同》【下述分別簡稱:《8.0MW合同》、《3.0MW合同》】各一份。
其中,《8.0MW合同》合同標的載明為:發包方委托承包方以交鑰匙方式總承包“8.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承包方根據發包方提供的低溫余熱發電工程相關資料、技術標準、工程范圍,完成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備材料采購、安裝調試工程施工、試車、人員培訓、性能考核、工程驗收、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等總承包全過程工作,對總承包工程的項目管理、質量、安全、工期及資料歸檔等全面負責。土建工程全部由普陽公司施工。詳細施工范圍及內容、技術要求見雙方簽訂的本工程《技術協議》。雙方對合同價格約定為:工程價款2900萬元,其中:設備費2300萬元、安裝費555萬元、設計調試費45萬元。雙方對合同價款的支付約定為:1、合同生效壹周內支付5%145萬元作為預付款;2、工藝定貨圖出來經甲方確認后支付25%725萬元;3、汽輪機和發電機訂貨后壹月后支付設備制造進度款10%290萬元;4、設備具備發貨條件支付30%870萬元;5、設備安裝完成后支付進度款10%290萬元;6、工程發電正常后壹月內支付10%290萬元;7、發電正常之日起一年后支付合同金額10%質保金290萬元。該合同第四章“質量保證”部分載明“質量保證期為:72小時試運行通過后12個月或設備發貨后18個月,以先到為準(但不少于12個月)”。同時該合同對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標準檢驗交付、工程進度、違約責任及性能考核、工程交接、竣工驗收、設備供貨清單等進行了約定。雙方在《3.0MW合同》中對合同價格的違約為:合同價款2100萬元,其中:設備費1600萬元、安裝費455萬元、設計調試費45萬元。該合同中對價款支付的時間節點、比例及其他約定內容與《8.0MW合同》中的上述約定基本一致。
上述合同、協議簽訂后江峰公司、冀電公司進場進行了施工,經上相關工程于2013年6月進行調試并試運行,雙方于2013年11月16日辦理了竣工資料交接。
一審法院還查明,截止,2014年1月普陽公司共計向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支付工程款4150萬元。尚有350萬元的工程款未支付,另外對工程質保金500萬元未給付,其中:《8.0MW合同》質保金290萬元,《3.0MW合同》質保金210萬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經普陽公司申請,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委托書,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出具關于對3.0MW、8.0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及冷卻塔的設計是否存在質量缺陷的《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載明:依據委托人提交的鑒定資料及理論計算分析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我司得出鑒定意見如下:1、我司推斷鑒定標的物中3.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的蒸汽壓力最大壓降符合設計計要求,不會出現蒸汽放散及蒸汽浪費的現象。2、因二中板蒸汽管道的設計管徑偏小且距離過長,二中板蒸汽壓力的壓降過大,若依照《技術協議》中的蒸汽參數,鑒定標的物中8.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汽輪機不能同時滿足其額定進氣壓力和額定蒸汽流量,需降低汽輪機進氣壓力的設定值,否則二中板的飽和蒸汽會出現蒸汽放散及蒸汽浪費的現象,造成發電功率的降低。3、依照《技術協議》中的蒸汽參數,8.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實際發電功率的設計值偏小。4、我司目前無法判定鑒定標的物冷卻塔的設計是否存在缺陷。
經普陽公司申請,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出具委托書,中鋼集團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出具關于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8.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咨詢報告》,該報告的鑒定結論為:4.1糾正8.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設計錯誤而發生的損失(包括設計方案費、施工費、材料費):174.0087萬元。4.28.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對申請人截止至現在造成的少發電損失數額如下:1)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21日少發電損失數額3570.440177萬元。2)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12月19日少發電損失數額72.4093996萬元。3)永久損失372.648258萬元/每年。4.38.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實際發電功率設計值偏小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此項無法評估。因為《技術協議》相關描述為“裝機容量為8MW,實際發電量為6000KW/h。”無“實際發電功率設計值”相關描述。
本案審理過程,普陽公司提出對《關于安裝施工進場時間及主廠房位置的函》中的印章印文實際形成時間與落款日期2012年10月9日是否同一時間形成,如果形成時間不一致,鑒定印章印文實際形成時間及證據中打印文字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的申請,因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向普陽公司送達并簽收了該函件,且普陽公司也不認可曾收到或簽收過該函件,故該函件已不足以達到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的證明目的,普陽公司鑒定之目的已無實際必要,故一審法院對其鑒定申請不再予以準許。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所簽訂的《8.0MW合同》、《3.0MW合同》及相關《技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合同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關于雙方的爭議,一審法院做出以下認定:
一、關于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訴請的進度款、質保金的數額認定問題,根據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提供的“節點付款申請”、“進度款審批表”等證據能夠證明普陽公司尚有350萬元的進度款未支付,其中:《8.0MW合同》的進度款200萬元,《3.0MW合同》的進度款150萬元。另外,尚有500萬元的質保金未支付,其中《8.0MW合同》的進度款290萬元,《3.0MW合同》的進度款210萬元。上述事實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一審法院予以認定。
二、關于案涉工程施工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及其原因的認定問題,根據雙方的相關證據和陳述,結合《鑒定意見書》中鑒定意見結論中所列內容,能夠說明,3.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并不存在相關質量問題,但關于因二中板蒸汽管道的設計管徑偏小且距離過長,引起二中板蒸汽壓力的壓降過大,如不降低8.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中的汽輪機進氣壓力的設定值,將導致二中板的飽和蒸汽會出現蒸汽放散及蒸汽浪費的現象,造成發電功率的降低。同時能夠說明,8.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實際發電功率的設計值偏小。但根據雙方在合同及技術協議中的約定能夠證明,氣源點至汽輪機之間的管道并不屬于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的設計和安裝范圍,且土建工程為普陽公司施工,故“二中板蒸汽管道的設計管徑偏小且距離過長”所致的降壓過高引起的蒸汽放散后果是普陽公司的行為所致,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對此并無直接責任。普陽公司雖稱,因《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載明有“在靠近一中板的位置建設電站一座”,故電站實際建在一中板是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要求的,但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對其辯稱不予認可。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因《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出具時間早于相關合同和《技術協議》的簽訂時間,故應以體現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技術協議》所載明的“將一中板、二中板、2x50t轉爐、2x30t轉爐蒸汽整合到一起,在靠近二中板的位置建設電站一座”的意見為雙方最終確定的意見,故一審法院對普陽公司所辯電站建在一中板過錯完全在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的辯稱不予采納。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案涉電廠未能按照約定建在二中板與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無關。江峰公司、冀電公司作為專業設計施工人員對管道過長所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應負有向普陽公司提醒或說明的合同附屬義務,而本案中沒有有效證據證明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對電站廠址的變更向普陽公司作出具有建設性的建議和說明,故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對上述《鑒定意見書》所稱的“造成發電功率的降低”后果應負有相應責任。另外,關于《鑒定意見書》所稱的“8.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實際發電功率的設計值偏小”的問題,因相關鑒定人員已當庭說明“這是理論的計算值,與實際發電量多少并沒有直接關系”,故該設計值的大小與工程質量無關,與實際損失也無必然的關系。
三、關于普陽公司反訴主張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賠償其截至2016年12月19日造成少發電損失及永久性損失1700萬元的問題,因該損失是依據降壓過大、蒸汽放散導致發電量的減少所計算出的損失,因蒸汽放散的原因并不唯一,且額定發電量與實際發電量也并不具有一致性,故依據額定發電量與實際發電量之差所計算的相關損失結論不能完全作為認定該段時期內少發電損失和永久性損失的精確依據。況且,根據《技術協議》第四章“設計與安裝的界區劃分”部分載明內容,能夠認定管道過長與降壓過大與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的設計和安裝并無關聯性。故一審法院對普陽公司的該反訴主張不予支持。普陽公司雖稱,其主張的該損失比實際損失還少,但因為其主張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賠償該損失并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故一審法院對其辯稱不予采納。
四、關于普陽公司反訴主張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減少價款1000萬元的違約責任的問題,根據普陽公司提供的相關運行記錄和鑒定報告能夠證明案涉工程于2013年6月即開始試運行,期間雙方雖有會議紀要和相關關函件提及質量維修等問題,但根據相關合同所載明的“質量保證期為:72小時試運行通過后12個月或設備發貨后18個月,以先到為準(但不少于12個月)”的相關內容,所涉質量方面的問題均已超過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期,且“會議紀要”中也部分標示有“處理”等字樣,且無論從普陽公司提出反訴日之日還是其提出鑒定申請之日,均早已超過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期限。另外,從普陽公司所提供的相關證據看,均不足以證明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所設計和施工部分的工程存在普陽公司所稱的質量問題,故普陽公司所主張應減少工程價款1000萬元無事實和法律論據。但如前所述,因江峰公司、冀電公司作為專業設計和施工單位未履行其作為承包方應盡的基本的提醒或說明義務或在后來的安裝設計中進行必要的改良并采取必要的彌補措施,故其對《鑒定意見書》所述的“造成發電功率的降低”后果應負有相應責任,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所主張的工程價款應予適當減少。一審法院綜合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權利義務約定及本案的基本情況,一審法院確定減少工程價款200萬元。
五、關于普陽公司反訴主張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承擔糾正設計錯誤面發生的修理損失174萬元的問題,因該損失為糾正8.OMW低溫余熱發電工程設計錯誤而發生的損失(包括設計方案費、施工費、材料費),如前所述,因該部分設計并不屬于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的設計和施工安裝范圍,故對普陽公司的該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六、關于普陽公司反訴主張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賠償其減少損失措施費220000元的問題,根據普陽公司2014年11月30日提出的“冷卻塔質量問題的報告”看,該問題提出時已過雙方約定的質保期,從電站交付運行使用至第三方予以改造之日所涉該設備已驗收交付近兩年的時間,普陽公司也沒有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江峰公司、冀電公司交付使用該設備時存在質量問題的相關證據,況且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對該減少損失措施費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具體數額也不予認可,故一審法院對普陽公司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七、關于普陽公司主張扣減一套軟水系統價款90萬元的問題,根據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和2014年7月1日的“會議紀要”內容,能夠認定雙方約定增加的“9.3.0MW發電機組上一套軟化水系統”并未實際增加,故普陽公司主張扣除部分價款的請求有事實依據,應予支持。但普陽公司主張扣除價款90萬元,而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對此價格不予認可,因普陽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該主張,故一審法院對其主張按90萬元扣除不予認定。針對軟化水系統的價格問題,普陽公司出示三份詢價價格分別為33.8萬元、21.5萬元和21萬元報價表或報價單,用于證明軟水系統市場價格。同時,江峰公司、冀電公司也出示兩份市場價格詢價報告單,價格分別為6.1萬元和6.9萬元。經審查,因普陽公司所詢價格分別是對“脫鹽水處理系統”、“脫鹽水站”和“樹脂軟化水系統”的詢價,該詢價標的與雙方約定的“軟化水系統”名稱不一致,且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對該詢價體格也不予認可,故一審法院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定。而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出示的詢價報告列明的詢價系統名稱與雙方約定內容相符,但其列明的是當前價格。針對雙方分歧,考慮市場價格出可能現的變動原因及雙方的詢價情況,一審法院認為,酌定當時“9.3.0MW發電機組上一套軟化水系統”的市場價格的價格為10萬元較為客觀。該10萬元應從普陽公司所欠工程價款中予以扣除。
綜上,因江峰公司、冀電公司負責設計、施工的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且普陽公司沒有有效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因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原因所致的工程質量問題,根據雙方《施工合同》和相關《技術協議》的相關約定,普陽公司尚應向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應為:350萬元-200萬元-軟水系統10萬元=140萬元,并給付合同約定的10%的質保金500萬元,以上兩項合計640萬元。另外,根據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提交竣工資料交接清單等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已于2013年11月16日就案涉工程進行了竣工資料交接,故江峰公司、冀電公司主張由普陽公司給付自2013年11月17日起、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有合同依據和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根據雙方合同中關于給付質保金的相關約定,江峰公司、冀電公司主張自2014年11月17日起算的,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欠付質保金利息,有合同依據和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八、關于普陽公司反訴要求按照合同約定調換設備的問題,普陽公司主張相關設備應予更換,并提供“會議紀要”和《技術協議》予以證明其主張,經查,“會議紀要”中雖提及該問題,但因此時已距設備使用一年有余,“會議紀要”中并未提出明確的“需要更換的實際質量問題和原因”,該紀要中也未體現出承包方應有的具體或明確的意見或方案,故該會議紀要不能視為江峰公司、冀電公司對設備必須或需要更換的同意和認可。因雙方在安裝、竣工、驗收、款項支付等多個環節中均未能體現普陽公司因設備更換問題提出過異議,且案涉工程已驗收竣工多年,故普陽公司主張更換理由不足。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普陽公司主張將相關設備予以更換的證據和理由不足,一審法院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
九、關于各種費用的承擔問題,江峰公司、冀電公司主張由普陽公司承擔鑒定人員出庭費,但因其未提交相應證據,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普陽公司主張由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承擔相關鑒定費用,因普陽公司證據不足以證明相關質量問題或瑕疵的出現與江峰公司、冀電公司的設計和安裝有關,故一審法院對其由江峰公司、冀電公司承擔鑒定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江峰公司、冀電公司主張由普陽公司給付欠付的工程款和質保金,有事實依據和合同依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普陽公司主張扣減部分款項的部分理由成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江峰眾成新技術有限公司、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給付其所欠工程款140萬元及其相應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3年11月17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期間,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前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江峰眾成新技術有限公司、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給付工程質保金500萬元及其相應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期間,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前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駁回北京江峰眾成新技術有限公司和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71300元,由北京江峰眾成新技術有限公司、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負擔17615元,由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負擔53685元;反訴費92750元,由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未提供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92750元,由河北普陽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倩
審判員馬艷輝
審判員吳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申毅
書記員張萌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