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840749715。
一般授權代理人:王京元,男,漢族,1971年7月25日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公司員工。
原告鄧小軍、王茂勤訴被告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小軍、王茂勤及其代理人張建清、被告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代理人王京元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鄧小軍、王茂勤等與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526民初2293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19年11月,被告與中國電建集團貴州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威寧縣黑土河發地口子40MWP農業光伏電站35KV架空線路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被告因此取得了該線路的施工權。同月9日,原、被告簽訂《勞務協議》約定:被告將該分包合同中的線路架設工程分包給原告,工程總費用150萬元。在施工過程中,原被告簽訂了《威寧縣黑土河發地口子40MWP農業光伏電站35KV架空線路組塔架線路趕工協議書》,約定:1、雙方承諾,若所有塔材金具等架空線路相關設備材料在2019年12月13日到達現場,乙方保證在2019年12月25日A線全部具備并網帶電條件;2019年12月28日B線全部具備并網帶電條件。完工后2日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35萬元的趕工措施費,若未按時完工則不支付該筆趕工措施費。2、施工過程中若遇見極端天氣,三天后產生的所有費用(人員窩工費、機械臺班費等)由甲方承擔。后因被告遲延2天(其中第一批材料系2019年11月22日送達,但材料不齊全致使原告不能組織施工;第二批是11月25日才運到現場,此時才可以完整組立鐵塔;最后一批材料系12月15日送到施工現場)運送材料到施工現場以及出現五天(2019年12月21日、22日、25日、26日、27日)極端、凝凍天氣致使無法施工等原因,原告在2019年12月23日完成A線路施工并在25日具備并網帶電條件,2020年1月1日完成B線路架設施工,并于1月4日具備并網帶電條件。且B線路不能及時并網帶電系N6-N7鐵塔需要開挖土方,屬于設計方面存在的問題所致。故原告在履行雙方合同中并未違約。被告應支付原告趕工措施費35元。另150萬元的工程費,被告支付了140萬元,尚欠10萬元。請求判令被告:1、支付二原告工程款45萬元,以及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暫計算4個月為9000元);2、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辯稱:1、本案實際情況是:我公司和案外人汪濤濤簽署《勞務協議》,將案涉勞務部分交由汪濤濤負責。2019年11月9日,汪濤濤和鄧小軍簽訂《勞務協議》,約定乙方按照甲方圖紙要求施工,12月20日前后五天完成施工;乙方負責全線路鐵塔,鐵塔49座,線路12.40公里,總工程費用150萬元,5%的質保金在工程竣工后1年甲方無條件付清乙方。協議簽訂后,原告不積極施工,無故拖延,如不能按期完工,被告方將面臨建設方的巨額罰款。在此種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我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威寧縣黑土河發地口子40MWP農業光伏電站35KV架空線路組塔架線路趕工協議書》,趕工協議書約定:在2019年12月25日A線全部完工并具備帶電條件,2019年12月28日B線全部完工并具備帶電條件,若未按時完工則不支付該比趕工措施費。但原告工程進度仍未改觀,在項目部的協調下(經原告王茂勤同意),項目部代增加四川一組隊伍幫助乙方組BN2-N10,九級塔。工程完工后,我公司向該施工隊支付了35萬元的勞務費。在增加巨額獎金以及施工隊伍的情況下,原告仍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B線全部工程。2、(1)B線具備帶電并網條件是2020年1月4日,超過約定7天。(2)原告主張的五天極端天氣不能施工,其中只有25日出現過多云轉凍雨天氣,且當天最高氣溫是17度,項目部出具說明,認為凍雨期間只影響高空作業,其他工序均可以正常施工,另有聊天記錄顯示,該段時間屬于正常施工。另外根據趕工協議第四條約定:在趕工過程中由于外界原因造成足弓現象需要甲方負責協調,若對工期造成影響則相應的工期向后推遲一天,若材料2019年12月23日不能準時到場,工期向后推遲一天;若遇極端天氣不能施工,則工期向后推遲一天。換言之:在材料不到位、阻工、極端天氣全部出現的情況下,最多推遲三天,即2019年12月31日必須具備帶電并網條件,而原告B線具備帶電并網條件時間為2020年1月4日,遲延四天。綜上,原告并未完成趕工任務,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3、關于10萬元工程款的問題,因原告并未實際完成所有工程。要求被告支付所有工程款的主張不應支持。
以下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直接予以確認:被告將案涉威寧縣黑土河發地口子40MWP農業光伏電站35KV架空線路組塔架線路勞務工程分包給案外人汪濤濤。2019年11月9日,汪濤濤以被告的名義將案涉勞務轉包給二原告,并簽訂《勞務協議》,協議約定:合計施工鐵塔數為49基,總長12.4公里,工程費用為150萬元。后被告向二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40萬元。在施工過程中,被告(甲方)與二原告(乙方)簽訂《威寧縣黑土河發地口子40MWP農業光伏電站35KV架空線路組塔架線路趕工協議書》,趕工協議書第1條約定:雙方承諾,若所有塔材金具等架空線路相關設備材料在2019年12月13日到達現場,乙方保證在2019年12月25日A線全部具備并網帶電條件;2019年12月28日B線全部具備并網帶電條件。完工后2日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35萬元的趕工措施費,若未按時完工則不支付該筆趕工措施費。第4條約定:在趕工過程中由于外部原因造成阻工現象需要甲方負責協調,若對工期造成影響則相應的工期向后推遲一天;若材料2019年12月13日不能準時到場,則工期向后推遲一天;若遇極端天氣造成無法施工,則工期向后推遲一天。后為按期完工,被告另行組織施工隊對B線部分的9組鐵塔進行了施工。最終,A線于2019年11月25日完工并具備并網帶電條件。B線于2020年1月1日完成施工,于2020年1月4日具備并網帶電條件。
雙方爭議的事實是:原告趕工期間,是否存在極端凝凍天氣的問題。
關于該焦點問題,原告主張存在5天極端凝凍天氣,致使B線于2020年1月1日完成施工,為證明其主張,原告提供了《施工情況說明》以及《威寧縣氣象局證明》等證據。被告認為不存在極端凝凍天氣,該期間原告一直在施工,為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了《施工情況說明》、《百度查詢截圖》、《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本院審查雙方證據發現:原被告提供的《施工情況說明》均是由案涉工程項目部人員張欽出具,出具給原告的說明顯示2019年12月21日、22日、25日、26日、27日五天屬于極端凝凍天氣,致使原告無法施工。出具給被告的說明顯示:原告施工期間確實存在凝凍天氣,雖不能進行高空作業,但不影響其他工序的正常施工,比如轉運塔材、地面組塔等工作。威寧縣氣象局證明顯示該5天中均有結冰現象,四天最低氣溫為零攝氏度以下,另一天的為0.3攝氏度。微信聊天記錄雖顯示為23日、25日、26日、27日期間的聊天,也有但該聊天記錄并不能直接反應該期間進行施工的事實。本院綜合審查認為,原告的證據之間形成證據鏈,證明效力優于被告提供的證據。本院認定原告施工期間存在極端凝凍天氣,影響施工的事實
判決結果
由被告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本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原告鄧小軍、王茂勤工程款、趕工措施費合計110203元;并以110203元為基數,自本判決作出之日起,按照城市銀行拆借中心公布的銀行間貸款市場報價率標準支付原告鄧小軍、王茂勤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的義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93元由被告承擔1002元,二原告承擔3091元。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自收到本判決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數提供上訴狀副本上訴至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閻光雨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