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電工程公司)與被告石家莊四環電力金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環電力公司)、被告天潤一舟電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潤電纜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冀電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宮正平、被告四環電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學、被告天潤電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時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與石家莊四環電力金具有限公司、天潤一舟電纜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冀0191民初1793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冀電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四環電力公司向原告冀電工程公司出示證明被告四環電力公司所售0PGW光纜、導引光纜和ADSS光纜質量合格的生產許可證、入網許可證、型式試驗報告書和權威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2、判決被告四環電力公司退還其與原告冀電工程公司2016年7年29日和2016年8月20日簽訂的《工業品購銷合同》中涉及0PGW光纜、導引光纜和ADSS費用152960元;3、判決被告四環電力公司賠償原告冀電工程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27320元(1、電纜卸車費1000元;2、交通運輸費2400元;3、0PGW光纜架設、拆除及重新展放架設費用109860元;4、埋設ADSS光纜及更換合格光纜施工費、機械費用45000元;5、重新做光纜接頭盒施工費及機械費16000元;6、光纜差價損失(含運費)30380元;7、現場協調鄉政府與各村人員協調費15000元;耽誤工程工期、罰款等費用107680元。)二、三項合計480280元;四、判決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四環電力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冀電工程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和8月20日向被告四環電力公司采購一批0PGW光纜及卡具、攬架等附屬電力金具和ADSS光纜用于施工,2016年9月2日支付了全部貨款182005元。被告四環電力公司在收到全部貨款后才交付了貨物,被告四環電力公司除了讓原告冀電工程公司員工簽收了收貨單外,其他諸如生產許可證、入網許可證、型式試驗報告書和權威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等都沒有提供。原告冀電電力公司急于施工,在施工過程中被告四環電力公司所售光纜有多項基本指標都不合格、屬于假冒偽劣產品。原告冀電工程公司嘗試多次溝通、并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要求被告四環電力公司替換全部不合格產品,而被告四環電力公司一直不予理睬。無奈,原告冀電工程公司只能另行急購其他廠家的光纜。原告冀電工程公司認為,被告四環電力公司交付的產品必須持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生產許可證,其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不能正常使用于原告冀電工程公司的工程項目中,且被告四環電力公司亦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且被告四環電力公司的行為亦給原告冀電工程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冀電工程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四環電力公司辯稱,被告四環電力公司屬于銷售商,所銷售產品是由被告天潤電纜公司銷售。產品發到被告四環電電力公司后,產品證件齊全,隨產品發給原告冀電工程公司。本產品證件完全齊全,沒有任何質量問題,原告冀電工程公司要求退還貨款沒有道理。原告冀電工程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及鑒定的產品是部分電纜,并非是合同約定的全部電纜,要求全部退還不合理。綜上,被告四環電力公司提供的產品符合要求沒有任何問題,原告冀電工程公司要求賠償各項費用也不符合實際和法律規定。鑒定費、運輸費應由原告冀電工程公司承擔。被告四環公司只是銷售方,在銷售環節沒有任何過錯,且能提供生產商,故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天潤電纜公司辯稱,原告冀電工程公司申請鑒定的產品不是被告天潤電纜公司生產的,該產品與被告天潤電纜公司無關。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冀電工程公司與被告四環電力公司雙方分別于2016年7月29日和2016年8月20日簽訂兩份《工業品購銷合同》,兩份合同約定由原告冀電工程公司購買被告四環電力公司OPGW光纜36芯(數量10700米、單價12.8元/千米、總金額136960元)、導引光纜GYFTZY光纜36芯(數量1000米、單價7.4元/千米、總金額7400元)、ADSS光纜36芯(數量1000米、單價8.6元/千米、總金額8600元)以及相關配件若干,合同價款共計182005元,合同還約定:驗收標準為國家標準或雙方技術協議,異議期限為一個月,交提貨地點為滄州海興縣,所有物資的具體包裝形式以技術協議為主,技術協議書所指定的物資的出廠檢測報告、公司產品圖冊、合格證等,隨相應的物資一并到達項目現場,……。合同簽訂后,原告冀電工程公司向被告四環電力公司支付了全部貨款182005元。2016年9月份,被告四環電力公司向原告冀電工程公司交付了全部貨物。2016年10月初,原告冀電工程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以光纜出現松股現象為由,多次與被告四環電力公司溝通未果。原告冀電工程公司后將上述貨物存放在自己倉庫。在本案訴訟中,原告冀電工程公司就被告四環電力公司交付的OPGW光纜和ADSS光纜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申請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華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司法鑒定所在原告冀電工程公司、被告四環電力公司雙方的見證下,對涉案光纜進行封樣,后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如下:發現涉案OPGW光纜存在光纖芯數不符合合格證上的光纖芯數的物證特征,抗拉性能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物證特征,未發現OPGW光纜存在衰減系數、衰減不連續性、色散、衰減溫度特性、過滑輪性能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物證特征。發現涉案ADSS光纜實物為GYFTZY光纜的物證特征,衰減溫度特性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物證特征,未發現ADSS光纜存在衰減系數、模場直徑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物證特征。
以上事實有《工業品購銷合同》、付款憑證、短信記錄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石家莊四環電力金具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貨款145560元;原告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退還被告石家莊四環電力金具有限公司OPGW光纜36芯(數量10700米)、ADSS光纜36芯(數量1000米),如退還貨物數量不足,則按合同約定單價折抵貨款;上述義務均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04元,由原告河北冀電電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負擔5293元,由被告石家莊四環電力金具有限公司負擔32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朱進軍
人民陪審員李立立
人民陪審員張靜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赫暄闊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