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敦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蘇科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上海敦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江蘇科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09191.08元,或查封、凍結其所有的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擔保人永誠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其與申請人簽訂財產(chǎn)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chǎn)保全提供擔保
上海敦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科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20民初24589號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江蘇科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計209191.08元,如存款不足,則只進不出,額滿為止,余額可正常往來;或查封、凍結其所有的其他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徐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計曉磊
判決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