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科右前旗鵬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內蒙古紅勝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興安盟鑫舟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4)興民終字第22號民事判決,向高院申請再審。高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內民申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科右前旗鵬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權、李樹才,被申請人內蒙古紅勝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穎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興安盟鑫舟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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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鵬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內蒙古紅勝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興安盟鑫舟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案再審民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