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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忠、溫淑華等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2202刑初29號         判決日期:2020-04-20         法院:阿爾山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阿爾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劉忠貪污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款70.142675萬元。 2015年初,阿爾山市五岔溝鎮開始實施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項目,為加強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項目全面落實,五岔溝鎮黨委、政府成立了以鎮黨委書記陳某某1任組長、牛汾臺村黨支部書記劉忠等為成員的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項目工作領導小組,文件中明確規定劉忠負責協調項目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日常監督檢查、矛盾糾紛調解等相關事宜。2015年4月,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開始實施,劉忠通過烏蘭浩特市中國銀行上班的朋友吳某某1介紹與烏蘭浩特市做工程的胡某某1就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達成口頭協議,由胡某某1對牛汾臺村187戶危房改造進行維修,包括房頂換瓦、每戶倉房建設、外墻保溫等項目,胡某某1負責包工包料。2015年5月,胡某某1在未取得相關工程建設手續的情況下帶領施工隊進駐牛汾臺村,開始對187戶危房進行改造。 2015年8月7日,為完善前期建設的相關手續,阿爾山市五岔溝鎮人民政府將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委托興安盟鑫舟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公開招標,期間劉忠找到林州市二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州二建”)與之協商掛靠事宜。林州二建、興安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內蒙古科沅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參與投標,經評標后林州二建中標。2015年9月6日,五岔溝鎮人民政府與林州二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劉忠、胡某某1與林州二建興安盟項目部負責人王某某1溝通協商后,胡某某1作為乙方與甲方林州二建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承包協議》的掛靠協議和一份《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中規定乙方按照工程總造價的1%支付甲方工程管理費。同時,劉忠與王某某1口頭約定,工程款撥付給林州二建之后,根據工程進度和質量,林州二建要按照劉忠的要求將工程款撥付資金打入牛汾臺村賬戶或其它賬戶中。 2015年5月,胡某某1在對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187戶危房進行改造過程中,資金鏈斷裂,缺少工程建設資金,個人向吳某某1借款30萬元用于購買建筑材料等。之后,吳某某1多次向胡某某1和劉忠索要所借款項。2015年11月23日,林州二建將90.3050萬元危房改造工程款撥付到牛汾臺村賬戶,劉忠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1月20日,在牛汾臺村賬戶中分兩次核銷了該筆借款,每筆30萬元,共計60萬元。其中,2016年1月6日,劉忠指使財務人員從牛汾臺村賬戶轉入吳某某×××的信用社賬戶30萬元,用于償還胡某某1向吳某某1的30萬元個人工程借款。另一筆轉入武某某×××(此賬戶由劉忠個人使用)的農商銀行賬戶30萬元。2016年1月20日,劉忠刷卡消費23.466654萬元,用于償還其在烏蘭浩特市蓋亞花園的個人住宅房公積金貸款,剩余款項陸續用于購買科右前旗森發四季花城別墅的裝修材料支出使用等。2016年5月28日,林州二建按劉忠指示向劉忠提供的武某某(×××)賬戶匯入37.3190萬元。該款由劉忠個人占有,用于購買其科右前旗森發四季花城別墅的裝修材料支出等使用。2018年8、9月份,劉忠找到武某某、謝某某,讓二人按照其要求出具兩張內容為河砂、紅磚,金額總計為37.3190萬元的收條及明細等在牛汾臺村賬戶核銷。 2016年4月15日,林州二建通過王某某1哥哥王某某2賬戶,向劉忠指定的李某某1信用社賬戶(×××)轉工程款29.2272萬元,2016年4月21日,李某某1向國家稅務總局阿爾山市稅務局繳納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牛汾臺)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其他水利建設基金23.381708萬元、其他未列明非金屬礦原礦0.421817萬元,總計23.803525萬元的稅款。在繳納完稅款后,李某某1將剩余的5.423675萬元分多次提現,按照劉忠的要求支付2.6萬元的運費,并將剩余的2.823675萬元的現金交給劉忠,劉忠將此款個人占有使用。 綜上所述,劉忠在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中涉嫌貪污70.14267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阿爾山市五岔溝鎮“十個全覆蓋”工程檔案、關于五岔溝林業局所屬五個林場設為行政村的批復、關于印發《阿爾山市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示范村建設“六個一”幫扶措施實施方案》的通知、2015年5月15日年會議記錄復印件、關于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綠化自主招投標的批復、關于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房屋改造工程竣工結算的審計檔案材料、林州二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興安盟項目部的“十個全覆蓋(牛汾臺村危房改造工程)”相關材料、相關銀行流水明細及記賬憑證、武某某處調取的筆記本一個、劉忠房屋買賣合同及相關材料、繳稅憑證等;2.證人胡某某1、吳某某1、王某某1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劉忠的供述與辯解。 二、劉忠貪污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尾款59.68萬元、伙同溫淑華共同貪污零星工程款34.68萬元。 2018年5月,阿爾山市審計局審計驗收評審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項目,需要相關部門出具手續,劉忠找到其扎旗的朋友溫淑華以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收尾工作名義參與工程的收尾工作。2018年5月1日,劉忠、胡某某1與溫淑華簽訂了《委托協議書》,并口頭約定事成之后給溫淑華10萬元錢的費用。 2018年9月20日,在審計驗收結束后,林州二建興安盟項目負責人王某某1(中國建設銀行×××)向牛汾臺村村民委員會賬戶(×××)匯入90.32423萬元工程款,2018年9月27日,劉忠支付給溫淑華8.0950萬元現金用于支付因胡某某1施工不合格產生的房屋維修費用,通過牛汾臺村賬戶轉入溫淑華(×××)的銀行賬戶中81萬元,剩余12292.3元劉忠用于支付牛汾臺村口兩塊景觀石產生的相關費用。在收到81萬元工程款后,溫淑華扣除當時其與胡某某1約定的10萬元后,溫淑華按照劉忠授意讓其子魯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16日向劉忠朋友王某某3尾號為7217的包商村鎮銀行賬戶中分別匯入30萬元,共計60萬元,2018年11月17日向吳某某2賬戶尾號4664和尾號0854的農業銀行賬戶分別匯入5萬元,其中向尾號為0854的賬戶匯入5萬元未成功又自動返回魯某某賬戶中。以上溫淑華累計向劉忠指定的賬戶匯款總計65萬元,劉忠將該筆資金分別存到王某某3名下60萬元,吳某某2名下5萬元用于其個人攬儲。 2018年末,由于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還有一部分工程款尚未結清,劉忠與溫淑華商議,決定在未驗收的工程基礎上,再制作一部分虛假工程量合計78.438514萬元,一起上報至五岔溝鎮政府。為能夠得到撥款,二人制作《工程概(預)算書》《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協議》、《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零星工程結算審查書》等虛假手續,上報至五岔溝鎮政府進行審批。2018年5月,當時分管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建設的五岔溝鎮紀委書記薛某某1在劉忠出具的工程量簽證單上簽字,五岔溝鎮鎮長王某某4派副鎮長張某某1、鎮長助理賈某某到牛汾臺村對零星工程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量進行了入戶核實,五岔溝鎮政府又邀請興安盟宏程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零星工程進行評審,2018年12月,五岔溝鎮政府向溫淑華之前聯系借戶使用的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賬戶撥付650352元工程款,為不花手續費,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人金某某1將此款打入其個人信用社×××的賬戶中,金某某1扣除2.5352萬元的借戶費等后,剩余的62.5萬元都轉入溫淑華兒子魯某某×××的包商銀行賬戶中。2019年2月1日,五岔溝鎮政府又向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賬戶撥付5萬元,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將此款打入魯某某×××的包商銀行賬戶中,兩筆款合計67.5萬元。溫淑華在扣除7.72萬元借戶費等費用后,于2019年1月4日,讓其子魯某某通過手機銀行分別轉賬給劉忠指定的賬戶吳某某250萬、4.78萬元、2019年2月1日轉賬給吳某某25萬元,總計向吳某某2轉賬59.78萬元用于攬儲。上述溫淑華經手的兩項工程款共計140.0352萬元,溫淑華經手支付、扣除工程款及相關費用共計10.2552萬元,剩余129.78萬元,打入劉忠指定賬戶124.78萬元,魯某某向吳某某2轉款未轉成5萬元。劉忠在得到此款后,扣除之前向溫淑華墊付的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的審計費2萬元、鑫舟公司牛汾臺村危房改造的電子標書費用3萬元、興安盟宏程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零星工程評審費1.3萬元、零星工程稅款7萬元,給溫淑華的好處費2萬元,還有打井、更換柵欄、村口路基施工等零星工程產生的費用14.8萬元,共計30.1萬元的費用后,2019年2月1日吳某某2按照劉忠的要求向李某某2(胡某某1的妻子)賬號×××的銀行卡匯入40萬元胡某某1的工程款,共剩余54.68萬元。加上魯某某向吳某某2匯款又自動返回魯某某賬戶的5萬元,總計59.68萬元用于劉忠個人支配使用。 綜上所述,劉忠貪污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工程尾款及零星工程款總計59.68萬元用于個人支配和使用。其中向吳某某2轉賬總計59.78萬元,扣除零星工程支付的評審等費用10.3萬元和零星工程款14.8萬元后,劉忠涉嫌伙同溫淑華共同貪污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款34.68萬元,此款被劉忠占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關于2015年-2016年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工程量明細表及政府核實的工程量、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吳某某2等人的銀行交易明細、五岔溝鎮十個全覆蓋零星工程會計賬目、撥款憑證等材料、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建設工程承包協議及公司賬戶銀行卡交易明細表等;2.證人金某某1、魯某某、王某某3、吳某某2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劉忠、溫淑華的供述與辯解。 三、劉忠伙同孫新勤共同貪污國家苗木工程款26.9萬。 2016年年初,呼倫貝爾市烏奴耳林業局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范項目開始實施,根據設計方案要求,需要在2000畝造林項目中栽種7.6萬棵的云杉容器杯苗。烏奴耳林業局將購買云杉容器杯苗的事宜交由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經營科承辦,時任科長孫新勤具體負責此項目。 2016年3月開始,時任烏奴耳林業局副局長王某某5、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經營科科長孫新勤等人先后到牙克石等地實地考察云杉苗木情況。因考察的云杉容器杯苗均不符合標準,孫新勤找到時任牛汾臺林場場長、牛汾臺村黨支部書記的同學劉忠,詢問其五岔溝林業局所轄地區是否有高50-70公分、直徑16CM、數量7.6萬株的云杉容器杯苗,價格為7.5元/株,劉忠說有符合要求的云杉杯苗,最低價5元每株,讓孫新勤來看苗。2016年5月,孫新勤與王某某5到五岔溝林業局牛汾臺林場實地考察,最終選定了距離五岔溝牛汾臺林場約500米的牛汾臺村個人種苗基地的云杉容器杯苗。實地考察前后,孫新勤與劉忠口頭商定:由牛汾臺村委會向烏奴耳林業局提供規格為50-70公分、杯為16-18厘米的云杉杯苗,數量76000株、定價為7.5元/株。實際支付給劉忠的價格按照5元/株支付,5元/株以內差價歸劉忠所有,5元以外的差價即2.5元/株歸孫新勤所有,運費由孫新勤支付。 2016年9月,劉忠找到牛汾臺村村民薛某某2,讓其幫助購買云杉容器杯苗,薛某某2隨即給吉林省白城市的朋友劉某某1打電話并讓其聯系杯苗,三四天后,劉某某1給薛某某2打電話說吉林省白山市的張某某2聯系到了出售云杉杯苗的地方,價格是1.7元/株。聯系到杯苗后,薛某某2告訴劉忠聯系到云杉杯苗,價格是3.3元/株,并要求劉忠給返點跑腿費,劉忠在此基礎上給薛某某2每株加了0.2元,商定薛某某2購買云杉杯苗的價格為3.5元/株。之后,劉忠給孫新勤打電話說已經聯系到杯苗,需要烏奴耳林業局按5元/株先付款,因該筆57萬元的項目款應由呼倫貝爾市農業開發辦支付,經孫新勤與領導溝通,在防止收到的杯苗出現質量問題的前提下,由烏奴耳林業局先行墊付給劉忠38萬元苗木款,2016年9月20日,烏奴耳林業局向阿爾山市五岔溝鎮牛汾臺村民委員會(×××)匯入購苗款38萬元。9月21日,劉忠讓財務人員將38萬元的苗木款轉入武某某×××(此卡由劉忠實際使用)的農商銀行賬戶中。2016年9月22日至9月26日累計從武某某(尾號9902)的賬戶中轉出28萬元,劉忠轉入薛某某2(尾號4912)賬戶累計26.6萬元用于支付苗木款,余款11.4萬元被劉忠個人占有。 2016年11月3日,劉忠讓時任牛汾臺林場會計李某某1和薛某某2等人帶著劉忠開具的牛汾臺村民委員會苗木資產證明等材料到阿爾山市國稅局辦理了57萬元購買云杉杯苗的內蒙古增值稅發票(NO.01036078)。辦理完發票后,劉忠將偽造的“三證一簽”手續和發票以快遞的方式寄給孫新勤。 2016年12月27日,呼倫貝爾市財政國庫直接支付零余額賬戶向阿爾山市五岔溝鎮牛汾臺村民委員會(賬號×××)匯入苗木款57萬元整。同日,牛汾臺村民委員會將38萬元轉入烏奴耳林業局(×××)賬戶,退回烏奴耳林業局的先期墊付苗木款。2016年12月28日,劉忠按照孫新勤的要求讓牛汾臺林場出納員杜某某從牛汾臺村民委員會賬戶以現金支票的方式支取苗木款19萬元后交給了劉忠。2016年12月31日,孫新勤到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在劉忠的車里將19萬元現金取走。 孫新勤在收到19萬元的現金后,扣除了當時支付云杉杯苗的運費3.5萬元,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孫新勤將10.2634萬元陸續用于平時上級檢查接待、餐費、用品等支出及個人消費,剩余5.2366萬元一直放在孫新勤的辦公室。 綜上所述,劉忠伙同孫新勤利用職務之便,涉嫌貪污苗木款26.9萬元,劉忠占有11.4萬元,孫新勤占有15.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呼倫貝爾烏奴耳林業局2019.5.25情況說明、關于2016年烏奴耳林業局購買牛汾臺村76000株云杉樹苗的相關文件材料、會計憑證、發票存根、購買樹苗記錄本、孫新勤工作手冊、銀行流水賬單等;2.證人高某某、張某某2、吳某某3、張某某5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劉忠、孫新勤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阿爾山市監察委員會在審查調查期間,將劉忠涉案款共計141.222675萬元予以扣押,將孫新勤涉案款15.5萬元予以扣押,并上繳至阿爾山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賬戶內。 本案其他綜合性證據如下: 1.物證:華為MATE20手機一部;2.書證: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說明、戶籍證明、人事檔案相關材料及說明等書證;3.扣押通知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暫扣款物文件登記表、解除暫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單、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回單)、隨案移送財物文件清單等。 阿爾山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者伙同溫淑華、孫新勤侵吞、騙取國家公款,共計156.722675萬元,數額巨大;被告人溫淑華伙同劉忠侵吞、騙取國家公款,共計34.68萬元,數額巨大;被告人孫新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伙同劉忠侵吞、騙取國家公款共計26.9萬元,數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劉忠與溫淑華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忠與孫新勤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孫新勤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持異議,其提出起訴書第一部分指控其核銷60萬元中的30萬元及2016年5月28日林州二建轉入由其使用的武某某×××的賬戶中的37.3190萬元均是其之前墊付款;起訴書第二部分指控其與溫淑華商議作一部分虛假工程量合計78.438514萬元的事實其不認可,該工程量是計劃外的零星工程,是實際發生的;起訴書第三部分指控其不知道是工程款,只是出于幫助孫新勤的目的,并未從中賺取差價。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忠不構成貪污罪,理由為,1.被告人劉忠對于十個全覆蓋工程中超出計劃外的工程款進行墊付140萬元,后劉忠將墊付的工程款拿回不屬于貪污;2.對于劉忠與孫新勤購買樹苗的部分,劉忠不是代表公務員的身份,而是作為公民從事中介服務買賣的獲利。 被告人溫淑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溫淑華只是提供了虛假材料,對于虛假材料的工程款項的去向不清楚,溫淑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責任,過錯較小,主觀上沒有貪污的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是一種過失行為;2.十個全覆蓋工程款有90多萬元,因劉忠和胡某某1承諾給溫淑華報酬10萬元,溫淑華也參與了收尾管理工作,故10萬元應作為溫淑華的合法所得,且溫淑華積極悔罪、退贓,建議對被告人溫淑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新勤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對于起訴書指控的孫新勤涉嫌貪污罪的罪名不持異議;2.對于起訴書指控的孫新勤涉嫌貪污的數額有異議,其認為孫新勤實際的貪污數額應為14.2萬元;3.被告人孫新勤有自首情節,并將籌集的19萬元上繳給阿爾山市監察委員會;4.孫新勤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孫新勤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劉忠貪污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款68.142675萬元。 2015年初,阿爾山市五岔溝鎮開始實施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項目,為加強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項目全面落實,五岔溝鎮黨委、政府成立了以鎮黨委書記陳某某1任組長、牛汾臺村黨支部書記劉忠等為成員的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項目工作領導小組,文件中明確規定劉忠負責協調項目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日常監督檢查、矛盾糾紛調解等相關事宜。2015年4月,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開始實施,劉忠通過烏蘭浩特市中國銀行上班的朋友吳某某1介紹與烏蘭浩特市做工程的胡某某1就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達成口頭協議,由胡某某1對牛汾臺村187戶危房改造進行維修,包括房頂換瓦、每戶倉房建設、外墻保溫等項目,胡某某1負責包工包料。2015年5月,胡某某1在未取得相關工程建設手續的情況下帶領施工隊進駐牛汾臺村,開始對187戶危房進行改造。 2015年8月7日,為完善前期建設的相關手續,阿爾山市五岔溝鎮人民政府將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委托興安盟鑫舟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公開招標,期間劉忠找到林州市二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州二建”)與之協商掛靠事宜。林州二建、興安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內蒙古科沅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參與投標,經評標后林州二建中標。2015年9月6日,五岔溝鎮人民政府與林州二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劉忠、胡某某1與林州二建興安盟項目部負責人王某某1溝通協商后,胡某某1作為乙方與甲方林州二建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承包協議》的掛靠協議和一份《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中規定乙方按照工程總造價的1%支付甲方工程管理費。同時,劉忠與王某某1口頭約定,工程款撥付給林州二建之后,根據工程進度和質量,林州二建要按照劉忠的要求將工程款撥付資金打入牛汾臺村賬戶或其它賬戶中。 2015年5月,胡某某1在對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187戶危房進行改造過程中,資金鏈斷裂,缺少工程建設資金,個人向吳某某1借款30萬元用于購買建筑材料等。之后,吳某某1多次向胡某某1和劉忠索要所借款項。2015年11月23日,林州二建將90.3050萬元危房改造工程款撥付到牛汾臺村賬戶,劉忠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1月20日,在牛汾臺村賬戶中分兩次核銷了該筆借款,每筆30萬元,共計60萬元。其中,2016年1月6日,劉忠指使財務人員從牛汾臺村賬戶轉入吳某某×××的信用社賬戶30萬元,用于償還胡某某1向吳某某1的30萬元個人工程借款。另一筆轉入武某某×××(此賬戶由劉忠個人使用)的農商銀行賬戶30萬元。2016年1月20日,劉忠刷卡消費23.466654萬元,用于償還其在烏蘭浩特市蓋亞花園的個人住宅房公積金貸款,剩余款項陸續用于購買科右前旗森發四季花城別墅的裝修材料支出使用等。2016年5月28日,林州二建按劉忠指示向劉忠提供的武某某(×××)賬戶匯入37.3190萬元。該款由劉忠個人占有,用于購買其科右前旗森發四季花城別墅的裝修材料支出等使用。2018年8、9月份,劉忠找到武某某、謝某某,讓二人按照其要求出具兩張內容為河砂、紅磚,金額總計為37.3190萬元的收條及明細等在牛汾臺村賬戶核銷。 2016年4月15日,林州二建通過王某某1哥哥王某某2賬戶,向劉忠指定的李某某1信用社賬戶(×××)轉工程款29.2272萬元,2016年4月21日,李某某1向國家稅務總局阿爾山市稅務局繳納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牛汾臺)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其他水利建設基金23.381708萬元、其他未列明非金屬礦原礦0.421817萬元,總計23.803525萬元的稅款。在繳納完稅款后,李某某1將剩余的5.423675萬元分多次提現,按照劉忠的要求支付4.6萬元的運費,并將剩余的0.823675萬元的現金交給劉忠,劉忠將此款個人占有使用。 綜上所述,劉忠在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中涉嫌貪污68.14267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興安盟阿爾山市五岔溝鎮“十個全覆蓋”工程檔案、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委會銀行專戶開戶相關材料、中共阿爾山市五岔溝鎮委員會關于劉忠等同志任免職務的通知(阿五鎮黨發【2010】10號),證實根據“十個全覆蓋”領導小組工作職責的規定,劉忠負責協調項目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日常監督檢查、矛盾糾紛調解等相關事宜,劉忠于2010年10月15日被任命為牛汾臺村支部書記、兼牛汾臺村委會代主任; 2.阿爾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五岔溝林業局所屬五個林場設為行政村的批復(阿政復字〔2006〕20號),證實阿爾山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17日同意設立含牛汾臺村在內的五個行政村; 3.阿爾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阿爾山市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示范村建設“六個一”幫扶措施實施方案》的通知(阿政辦發〔2015〕14號)、阿爾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綠化自主招投標的批復(阿政復字〔2016〕18號)、2015年5月15日年會議記錄,證實2015年2月12日,阿爾山市人民政府將“十個全覆蓋”工程實施方案下發到各相關單位,2015年5月15日會議上擬任劉忠為牛汾臺新農村建設村民小組長、副組長,并證實阿爾山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3日同意五岔溝鎮政府提出的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綠化自主招投標申請; 4.關于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房屋改造工程竣工結算的審計檔案材料,主要包括阿爾山市五岔溝鎮人民政府關于五岔溝村“十個全覆蓋”部分工程項目進行評審的申請(阿五政發[2016]71號、阿爾山市審計局審計報告(阿審投報[2018]29號),證實阿爾山市五岔溝鎮政府于2016年12月13日向市政府申請對2015年-2016年完工項目進行評審,其中牛汾臺村危房改造164所、新建房屋9所、房屋翻新52所、五岔溝村三委路肩鋪設17350平方米。阿爾山市審計局于2018年6月10日出具審計報告認為,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項目責任單位為五岔溝鎮人民政府,由興安盟鑫舟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招標代理,林州二建集團有限公司以798.555617萬元中標施工,該工程中存在多簽多計、虛報工程款結算價格、未經驗收備案即投入使用、未聘用監理、工程未進行竣工財務決算的問題。經評審核減后,審定金額為621.68423萬元; 5.建設工程承包協議、補充協議、授權委托書及相關銀行憑證回執、銀行卡、“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招投標相關材料(具體包括中標通知、林州二建孫某某1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孫某某1名下銀行卡流水單一份、QQ郵箱截圖一張),證實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項目由林州二建中標,中標價格為798.555617萬元,五岔溝鎮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6日與林州二建簽訂“合同協議書”,同日,林州二建與胡某某1、劉忠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協議”、“補充協議”,后五岔溝鎮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9月陸續付款至林州二建,并證實孫某某1出具說明稱其尾號為4950的銀行卡內于2018年5月11日進賬1.2萬元,為五岔溝鎮十個全覆蓋工程評標費,其不認識打款的人。另證實林州二建于2018年2月10日授權阿爾山市五岔溝鎮人民政府結算“十個全覆蓋”尾欠農民工工資58.355萬元; 6.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的“資金情況說明”及記賬憑證、五岔溝鎮人民政府賬戶(尾號為0500)、十個全覆蓋產業基金專戶(尾號為4258)、阿爾山市國庫集中支付核算中心財政零金額專戶(尾號為2231)銀行流水明細,證實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經審定的621.68423萬元已經分9筆全部支付完畢,其中除2015年8月27日預付胡某某130萬元、2018年2月11日經林州二建授權支付阿爾山市勞動監察大隊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農民工工資58.355萬元,其他款項均由五岔溝鎮政府公用賬戶(尾號為0500)、十個全覆蓋產業基金專戶(尾號為4258)、阿爾山市國庫集中支付核算中心財政零金額專戶(尾號為2231)支付至林州二建賬戶內,另證實該工程的投標、中標及合同情況; 7.林州二建興安盟項目部(尾號為7685)、王某某2(尾號為7777)的銀行明細、牛汾臺村民委員會賬戶(尾號為9078)開戶行材料及銀行流水明細、五岔溝鎮牛汾臺村民委員會賬本及憑證、武某某于2016年3月19日出具的收到條一張、謝某某于2019年3月9日出具的收到條一張、牛汾臺欠謝某某、武某某磚場、砂子款卸費等明細、劉忠給武某某在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期間的虛假供料明細筆記本、武某某尾號為9902的銀行卡消費記錄、劉忠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書、借款人基本信息表、房屋買賣合同兩份、還款明細表、興安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7月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劉忠購買位于科右前旗森發四季花城網簽合同及交款憑證各一份、春之元硅藻泥的訂購單、三和木門購物明細、中國石油興安銷售分公司消費交易明細單、松聯通訊有限責任公司消費明細單、不動產查詢信息結果證明八份、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繳稅憑證,證實2015年11月23日林州二建收到五岔溝鎮人民政府轉入危房改造款100萬元,同日林州二建轉入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尾號為9078的賬戶內45萬元、45.305萬元,牛汾臺村委會賬戶轉至武某某尾號為9902的賬戶內30萬元,轉入吳某某1尾號為4144的賬戶30萬元,牛汾臺村委會分別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1月6日以“付胡某某1借的工程款”名義在村委會賬上重復核銷共計60萬元。劉忠于2016年1月20日將轉入武某某名下的30萬元在POS機消費23.466654萬元用于償還其購買蓋亞花園D區1-4-302(住宅)、D區2-26(車庫)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余錢款陸續購買房屋裝修材料。2016年3月19日,劉忠以林州二建轉付謝某某河砂款15.348萬元、付謝某某紅磚款21.971萬元為由,在牛汾臺村委會賬上核銷37.319萬元,同年5月28日,林州二建(王某某2名下賬戶)轉至武某某尾號為9902賬戶37.319萬元,用于償還劉忠購買科右前旗森發四季花城別墅的裝修材料。2016年4月15日,林州二建(王某某2名下賬戶)轉至李某某1尾號為2395的銀行卡賬戶29.2272萬元,同年4月21日,李某某1到阿爾山市稅務局繳納稅款23.803525萬元,剩余的5.423675元中有4.6萬元用于支付煤款及運費,其余的0.823675元交給劉忠; 8.證人胡某某1的證言及出具的說明,證實其于2015年通過吳某某1認識劉忠,并承包了牛汾臺村的“十個全覆蓋”項目工程,施工時掛靠在林州二建,具體手續、細節由劉忠操作,在施工過程中因資金緊張向吳某某1借過30萬元工程款,2016年1月6日劉忠讓其后補了借條,2018年年末劉忠給其妻子李某某2卡里打過40萬元,工程后續審計的手續是劉忠在扎旗找的一個姓溫的女人辦理的,當時未約定給姓溫的女人好處費或者工資。同時劉忠在施工過程中未墊付工程款; 9.證人吳某某1的證言,證實其系中國銀行烏蘭浩特市分行客戶經理,2015年4、5月份,其介紹劉忠和胡某某1認識,胡某某1承包了十個全覆蓋工程,期間,胡某某1向其個人借款30萬元,其向胡某某1要錢時,胡某某1告知其所有的工程款都是先打到劉忠賬戶由劉忠支配,其向劉忠要30萬元,劉忠于2016年初將錢打到其信用社的銀行賬戶中,并證實對于牛汾臺村委會2015年12月25日的記賬憑證及其銀行賬號、轉賬支票存根、收據確實存在,但是收條是劉忠找其后補的; 10.證人王某某1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2月至今任林州二建興安盟項目部負責人,公司于2015年中標過“十個全覆蓋”工程項目,主要是和公司談的,稱要掛靠公司承包上述工程,雙方約定1%的管理費和稅款,公司不負責具體施工,工程款進入到公司后,再由公司打到劉忠指定的賬戶。后劉忠負責投標的具體事宜,大概2015年8、9月份劉忠拿著蓋好五岔溝鎮人民政府公章、法人喬某某簽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單位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同時公司與劉忠之間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承包協議》,簽訂協議時胡某某1不在場,協議上是否為胡某某1本人簽字其不清楚。并證實《建設工程承包協議》約定了打款的方式,即工程款由劉忠和五岔溝鎮人民政府結算后打入林州二建興安盟項目賬戶,劉忠到公司簽好收條,扣除相應的管理費和稅費后由公司將錢款打到劉忠指定的賬戶內,經核算共收到工程款533.32923萬元,扣除管理費、印花稅、企業所得稅、證件款、轉賬手續費及胡某某1個人錢款2.5萬元后,將剩余的496.60243萬元轉給劉忠,為規避公司風險,工程款項均轉入其個人名下賬戶,王某某2的兩張卡也是由其使用,另證實其不認識溫淑華,與劉忠個人也無經濟往來; 11.證人王某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王某某1哥哥,其不認識李某某1、武某某,其名下尾號為5858、7777的兩張建設銀行卡一直由王某某1使用; 12.證人孫某某1的證言,證實其系興安盟鑫舟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理,主要負責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工作。2015年4、5月份,公司受五岔溝鎮政府鎮長喬某某委托,負責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的招標工作,林州二建于2015年9月中標,是否存在陪標情況其不情況,并證實按照文件規定,五岔溝鎮政府需要繳納2、3萬的代理費,因五岔溝領導頻繁調動,錢款至今未交。2018年10月份,手機號為18704820858的女的打電話要投標文件的電子版,其跟打電話的人提收取代理費的事情后,打電話的人通過微信轉給其幾千元錢,具體數額記不清了,微信轉賬記錄也沒有了; 13.證人李某某1的證言,證實其自2009年3月至2016年10月任牛汾臺林場會計。2010年3月份,劉忠任牛汾臺林場場長兼村書記,即兩套班子一套人馬,村委會的公章是成立時制作的,財務章是2011年左右鎮政府出文后制作的,同時建立了牛汾臺村委會專戶,2012年左右,劉忠口頭任命其為牛汾臺村會計,村里的財務人員還有文書高某某、于某某1、周某某。2013年左右,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由胡某某1進行承包施工,工程款進賬后,都是通過劉忠的指示將錢轉出。2016年初,劉忠讓其帶著公章到烏蘭浩特市,其向一家公司提供賬號后,該公司向其打款29.2272萬元,后其到阿爾山市國稅局繳納稅款23.381708萬元,剩余的5.423675萬元中,有4.6萬元是其按照劉忠的指示分兩次支付了煤款,兩次煤款都沒有票據,剩余8千多元給了劉忠。牛汾臺村委會2015年12月25日的記賬憑證由其制作,憑證記載的工程款是否轉給胡某某1,其不確定。對于2016年1月20日收字第3號憑證,支票根是其所出具的,銀行回單也是其貼上去的,后面的收據沒有印象了,款項出自十個全覆蓋工程,錢打到吳某某1銀行卡賬戶了。2016年3月19日的記賬憑證不是其制作的,其沒見過此憑證,也沒經手支付過此筆款項; 14.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曾載李某某1從牛汾臺去五岔溝取過錢,當時李某某1說是取運煤的錢,其他情況其不清楚; 15.證人杜某某的證言,證實其自2016年11月至今任牛汾臺林場出納,劉忠是村里的負責人,管理村委會的公章,村里帳務章鎖在林場賬務室,需要財務章的時候都是由其使用的。其來時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的項目已經結束了,其未經手過此項目工程款。2018年9月份左右,劉忠帶著一個女人到李某某1辦公室讓李某某1支付一筆錢款,牛汾臺尾號為9078的賬戶打入尾號為2383賬戶81萬元,因李某某1未帶身份證,劉忠安排別人去辦理,牛汾臺尾號為9078的賬戶打入尾號為2383賬戶81萬元的記賬憑證就是此筆錢款;9月份牛汾臺賬戶進賬的90.32423萬元是李某某1到銀行取的進賬單,取回后把進賬單交給了劉忠;并證實對于2016年3月19日的記賬憑證顯示的付河砂紅磚款,謝某某15.348萬元、武某某21.971萬元,總金額為37.319萬元后的簽字并非其本人簽字,其不清楚此賬目情況; 16.證人武某某的證言,證實其自2013年左右至今任牛汾臺林場護林員,2012年、2013年左右劉忠曾向其借用過身份證,并提出其名下尾號為9902的銀行賬戶交易流水金額大,與其家庭支出不符,確定該卡不是其自己或家人使用,該卡內取款40萬元,不是其取的;并證實2018年劉忠共找過其三次,第一次劉忠讓其打了21.971萬元的欠條,并告知其如有人問起,就說砂子是其從大壩溝王某某6處購買的,第二次是防火期前后,劉忠讓其在謝某某紅磚及砂石的條子上簽字,第三次是冬天,劉忠給其一個筆記本,讓其保管; 17.證人謝某某的證言,證實其自1990年至今一直在牛汾臺林場工作,其受劉忠指派,負責監督協調牛汾臺十個全覆蓋工程中的維修房屋和建倉房工程,一共維修和修建倉房的138戶,不包括鎮政府出錢推倒重建的房屋,改造的項目是固定的,有屋頂換瓦,房屋外墻保溫噴漆,每戶新建25平方米的倉房,每戶都是按此標準進行施工的,沒有增減項目的情況,該工程鎮里是薛某某1副鎮長負責,村里由劉忠負責,該工程是烏蘭浩特市的胡某某1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大包的,工程臨近尾期時,胡某某1沒錢了,經溝通后,由其找人進磚,并由其墊付錢款,后來給胡某某1干活的人找政府要的錢,給其5.3萬元,其中磚錢4.2萬元,剩余的1.1萬元是工程收尾時找人抹灰和地面的工時費及其妻子張某某3做飯的錢。對于牛汾臺村委會2016年3月19日記賬憑證上顯示的林州二建轉付河沙紅磚款15.348萬元。2018年5、6月份,劉忠給其打電話讓其到劉忠辦公室在一張寫好內容的紙上簽字的,其沒看內容,在此之前磚款已經結算清楚了,劉忠告訴其不管誰問起就說此錢款是監管和協調危房改造工程結尾時進的磚; 18.楊某某1出具的關于阿爾山市五岔溝鎮“十個全覆蓋”工程項目說明,證實其所在的興安盟開元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應內蒙古科元建筑公司邀請,參與十個全覆蓋工程的投標,未中標,中標單位為林州二建; 19.證人賈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參與了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五岔溝鎮的負責人是薛某某1,牛汾臺村對接人是劉忠,工程施工方是林州二建,具體負責人姓胡,主要做危房改造中維修、新建倉房等工程。該工程實施時間為2015年至2017年,還有一些零星工程直到2018年6月份左右才徹底結束,期間,薛某某1轉任后,由張某某1具體負責。2018年上半年,溫淑華以胡某某1合伙人的身份向五岔溝鎮政府提供了一份工程款為60萬元的工程,要求鎮里給結算,并提供了工程量證明,經評審公司評審后,工程款支付給溫淑華提供的賬戶中。2018年溫淑華和胡某某1已經離場,牛汾臺村還有2所房屋換瓦、1所房屋需要施工,時任鎮長王某某4通知傅某某施工,由其向財政所打了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收條后用零星工程的工程款向傅某某支付的錢款; 20.證人喬某某的證言及出具的說明,證實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其任五岔溝鎮鎮長,2015年春節后,五岔溝鎮實施十個全覆蓋工程,其任領導小組副組長,與陳某某1和薛某某1針對項目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薛某某1在現場負責,沒有專門負責監管的人員,劉忠時任牛汾臺村書記,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包括危房改造、綜合體廣場、院墻改造、水泥路、打井等項目,大概有207戶需要進行危房改造,其中一部分危土房需要推倒重建,另一部分需要維修,維修項目有外墻保溫、更換樹脂瓦、統一粉刷(包括倉房粉刷),每戶建設一個20平方米的倉房,工程在未聘請監理公司的情況下進行招標,林州二建中標,中標價款800萬元左右,其代表五岔溝鎮政府與林州二建簽訂了《危房改造施工合同》,除了部分村民自己重建外,其他具體工程由姓胡的人的工程隊進行施工,工程款的支付均是開會后由其簽字后支付,未授權任何人支付,也未授權過薛某某1在撥付憑證上簽字。劉忠在十個全覆蓋工程中主要負責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矛盾的協調溝通等工作,工程款為什么要通過牛汾臺村委會的賬戶再支付其不清楚,鎮級及本人未指示要求過劉忠進行工程施工期墊資。2018年劉忠到其辦公室拿出相關施工量讓其簽字,其未簽,其讓劉忠找現任領導去核實; 21.證人陳某某1的證言,證實其自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任阿爾山市五岔溝鎮黨委書記,五岔溝鎮十個全覆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及成員分工是經過會議研究決定的,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項目是在2014年、2015年左右開始的,主要包括對房屋進行維修、換瓦、外墻保溫、粉刷,每戶新建20平方米的倉房,具體改造了多少戶其記不清了,由時任鎮長喬某某負責全面協調把關,具體分管領導是薛某某1,賈某某也偶爾去現場,劉忠在工程中主要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協調矛盾糾紛等。并證實鎮里讓劉忠找施工方,招標手續是喬某某負責,整個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向施工方撥款時不需要薛某某1、劉忠在相關憑證上簽字,因為鎮里都是直接打入中標公司的賬戶; 22.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其自2012年4月至2019年3月任五岔溝林業局黨委書記、局長,劉忠當時任牛汾臺林場場長,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中,劉忠以牛汾臺村村長的身份進行工作匯報和迎檢工作,林業局作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只是配合工作,劉忠的分工其不清楚; 23.證人薛某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年初,牛汾臺村開展“十個全覆蓋”工程時成立領導小組,其負責監督、協助指揮現場,劉忠作為時任牛汾臺林場場長及牛汾臺村書記,也在領導小組成員名單中,該工程進行過招標,中標單位是林州二建,其和賈某某受喬某某鎮長指派下戶調查,鎮里和劉忠等人對接,施工方為胡某某1,工料機械都是胡某某1負責,劉忠負責群眾溝通、協調、項目推進和匯報及迎檢時對項目進行介紹,支付工程款前鎮里開會,參會人員表態、簽字,劉忠和牛汾臺村委會均不負責支付工程款,也沒有授權其在支付憑證上簽字。該工程未聘請監理公司,其與陳某某1、喬某某三人都有責任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基本上都由胡某某1施工完成。2016年5、6月份,其聯系劉忠找人干了一些零星工程,《建筑安裝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是鎮里開會研究的,合同甲方部分確實為其本人簽字,乙方為什么會有溫淑華的簽字其不清楚,其不認識溫淑華。2015年9月的簽證單是其本人簽字,劉忠稱是其調離之前的工程,需要其簽字后進行評審,其簽字之前給賈某某打電話核對工程量,也跟王某某4鎮長說過這些項目,因撥款前要對工程量進行復核,賈某某稱復核起來難度太大,后來其聽說鎮里找了第三方評審進行了復核。內容為“為用戶砌筑煙筒368×150”的簽證單顯示的工程量不是真實的,沒有這么多工程量,當時因為疏忽所以簽字了; 24.證人楊某某2的證言,證實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實施方案由其制定,包括修路、危房改造以及庭院圍擋、大門、打井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由鎮里主導,村組配合,牛汾臺村由村書記劉忠負責,鎮里副鎮長薛某某1為駐村領導,帶隊入戶核實數據統計。項目總投資大概500多萬元,實際支出及具體施工其不清楚。后期其聽說劉忠找了施工隊,劉忠作為牛汾臺村負責人,許多項目都是由劉忠負責配合鎮政府。牛汾臺村不涉及到工程項目款的支付,在其印象中鎮政府沒有給牛汾臺村下撥過經費,村委會成員的工資由林業局支付。并證實鎮里開會研究過聘請監理公司的事項,但是是否聘請了其不清楚; 25.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實其自2012年10月至今任五岔溝鎮財政所所長,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共支付工程款620多萬元,2015年,喬某某給其打電話讓其先借給姓胡的人施工款30萬元,姓胡的人過來打了借條,其向姓胡的人轉賬30萬元,其給林州二建打完款后未通知過林州二建; 26.證人王某某4的證言,證實2018年6、7月份,一個姓溫的女人以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項目施工方的名義向鎮政府要錢,前后多次讓其在工程項目清單上簽字,因其不了解請款就未簽字,后來薛某某1在市里要求項目款限期必須結清的情況下簽了字,十個全覆蓋工程收尾工作都是交給張某某1和賈某某負責的,他們入戶核實后,邀請第三方進行審計。該工程款由鎮里提供請款單和相關手續,由財政直接撥付到項目專戶,再由專戶將錢款打入姓溫的女人提供的賬戶中,其中有一筆10萬元的錢款打入姓溫的女人提供的賬戶后又返給鎮里,因為牛汾臺村有4、5戶沒有維修好,鎮里分兩次將錢款支付給傅某某。五岔溝鎮政府2018年9月9日的記賬憑證由其本人簽字,是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款審計評審的最后一筆,是按程序請示撥款的。十個全覆蓋零星工程結算審查書上確實為其本人簽字,對于工程是否具體施工其不清楚,具體是由賈某某負責,該項目經過了第三方評審; 27.證人張某某1的證言,證實其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負責對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檔案進行匯總整理,2017年10月至今擔任五岔溝鎮副鎮長以來也分管過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收尾工程,其曾因審計需要向鑫舟公司姓鄒的人要過電子標書,金額為89.095萬元,收到人為溫淑華的收據是劉忠找其簽字的,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是2016年大體完成的,2017年至2018年還有部分收尾工程,溫淑華主要負責收尾工程,其和賈某某根據溫淑華提供的數據對收尾工程進行核實并聘請第三方機構評審,鎮里也認為數據真實,所以其在相關收據上簽了字,但是其不清楚溫淑華所提供的數據是否在十個全覆蓋工程中已經報過賬; 28.被告人劉忠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2年至今,其任牛汾臺村黨支部書記,村書記和村長由其一肩挑,市里沒有給牛汾臺村撥過經費,村委會的公章由其本人保管,村里的公章經其同意才能使用。其基于牛汾臺林場書記兼場長、牛汾臺村書記兼主任的身份并經市里、鎮里的領導決定由其管理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鎮里薛某某1和其一起負責管理和監督,鎮里有會議紀要指定其監管和審批工程款的支付。因十個全覆蓋工程中需要跑手續、迎來送往的花銷不符合入賬規定,錢款不能由其個人負擔,就想從工程中將錢拿出來,其就做了武某某、謝某某拉砂和磚、裝卸費的假手續、假賬,將林州二建王某某2賬戶轉來的37.319萬元錢款予以套取用于其個人支出。2016年1月20日及2016年1月6日支付的胡某某1欠吳某某1兩筆30萬元的錢款,是重復報賬后,30萬元轉到武某某名下后由其在POS消費23.466654萬元,剩余錢款其個人支配使用。村委會賬目上顯示支付武某某拉沙子款7千元確實支付了,但是具體支付給誰不記得了。2015年12月22日牛汾臺村委會支付給賈福才的40萬元工程款,賈福才用此款購買了其所有的恒大綠洲房屋,此款劉某某2取出后償還恒大綠洲房子的房貸了。零星工程中的實際支出有三口井花費6000元(未支付)、村口路基花費4萬元左右、村口移植大樹花費6.4萬元(支付了2、3萬)、村北、村南園區木柵欄更換花費3萬多元、村里道邊重建井房花費4500元,其余為虛假工程。其在十個全覆蓋工程中占有100多萬元,2018年其做電商,注冊名為中國五谷雜糧的網店花費了40萬元左右,注冊幾個域名花費大概十幾萬元,其他錢款零星花了。 二、劉忠貪污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尾款59.68萬元、伙同溫淑華共同貪污零星工程款34.68萬元。 2018年5月,阿爾山市審計局審計驗收評審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項目,需要相關部門出具手續,劉忠找到其扎旗的朋友溫淑華以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收尾工作名義參與工程的收尾工作。2018年5月1日,劉忠、胡某某1與溫淑華簽訂了《委托協議書》,并口頭約定事成之后給溫淑華10萬元錢的費用。 2018年9月20日,在審計驗收結束后,林州二建興安盟項目負責人王某某1(中國建設銀行×××)向牛汾臺村村民委員會賬戶(×××)匯入90.32423萬元工程款,2018年9月27日,劉忠支付給溫淑華8.095萬元現金用于支付因胡某某1施工不合格產生的房屋維修費用,通過牛汾臺村賬戶轉入溫淑華(×××)的銀行賬戶中81萬元,剩余1.22923萬元劉忠用于支付牛汾臺村口兩塊景觀石產生的相關費用。在收到81萬元工程款后,溫淑華扣除好處費10萬元后,按照劉忠授意讓其子魯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16日向劉忠朋友王某某3尾號為7217的包商村鎮銀行賬戶中分別匯入30萬元,共計60萬元,2018年11月17日向吳某某2賬戶尾號4664和尾號0854的農業銀行賬戶分別匯入5萬元,其中向尾號為0854的賬戶匯入5萬元未成功又自動返回魯某某賬戶中。以上溫淑華累計向劉忠指定的賬戶匯款總計65萬元,劉忠將該筆資金分別存到王某某3名下60萬元,吳某某2名下5萬元用于其個人攬儲。 2018年末,由于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還有一部分工程款尚未結清,劉忠與溫淑華商議,決定在未驗收的工程基礎上,再制作一部分虛假工程量合計78.438514萬元,一起上報至五岔溝鎮政府。為能夠得到撥款,二人制作《工程概(預)算書》《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協議》、《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零星工程結算審查書》等虛假手續,上報至五岔溝鎮政府進行審批。2018年5月,當時分管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建設的五岔溝鎮紀委書記薛某某1在劉忠出具的工程量簽證單上簽字,五岔溝鎮鎮長王某某4派副鎮長張某某1、鎮長助理賈某某到牛汾臺村對零星工程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量進行了入戶核實,五岔溝鎮政府又邀請興安盟宏程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零星工程進行評審,2018年12月,五岔溝鎮政府向溫淑華之前聯系借戶使用的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賬戶撥付65.0352萬元工程款,為不花手續費,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人金某某1將此款打入其個人信用社×××的賬戶中,金某某1扣除2.5352萬元的借戶費后,剩余的62.5萬元都轉入溫淑華兒子魯某某×××的包商銀行賬戶中。2019年2月1日,五岔溝鎮政府又向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賬戶撥付5萬元,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將此款打入魯某某×××的包商銀行賬戶中,兩筆款合計67.5萬元。溫淑華在扣除7.72萬元借戶費等費用后,于2019年1月4日,讓其子魯某某通過手機銀行分別轉賬給劉忠指定的賬戶吳某某250萬、4.78萬元、2019年2月1日轉賬給吳某某25萬元,總計向吳某某2轉賬59.78萬元用于攬儲。上述溫淑華經手的兩項工程款共計140.0352萬元,溫淑華經手支付、扣除工程款及相關費用共計10.2552萬元,剩余129.78萬元,打入劉忠指定賬戶124.78萬元,魯某某向吳某某2轉款未轉成5萬元。劉忠在得到此款后,扣除之前向溫淑華墊付的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的審計費2萬元、鑫舟公司牛汾臺村危房改造的電子標書費用3萬元、興安盟宏程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零星工程評審費1.3萬元、零星工程稅款7萬元,給溫淑華的好處費2萬元,還有打井、更換柵欄、村口路基施工等零星工程產生的費用14.8萬元,共計30.1萬元的費用后,2019年2月1日吳某某2按照劉忠的要求向李某某2(胡某某1的妻子)賬號×××的銀行卡匯入40萬元胡某某1的工程款,共剩余54.68萬元。加上魯某某向吳某某2匯款又自動返回魯某某賬戶的5萬元,總計59.68萬元用于劉忠個人支配使用。 綜上所述,劉忠貪污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工程尾款及零星工程款總計59.68萬元用于個人支配和使用。其中向吳某某2轉賬總計59.78萬元,扣除零星工程支付的評審等費用10.3萬元和零星工程款14.8萬元后,劉忠涉嫌伙同溫淑華共同貪污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款34.68萬元,此款被劉忠占有。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2015年-2016年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工程量明細表、協議3份、收條3份、五岔溝鎮人民政府與興安盟宏程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概(預)算書、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測記錄、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零星工程結算審查書、工程結算書、興安盟宏程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及劉忠與溫淑華、吳某某2的聊天記錄,證實興安盟宏程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五岔溝鎮政府就零星工程簽訂造價咨詢合同,收費1.5萬元,經測算,認定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公司承建的十個全覆蓋零星工程審定金額為70.0352萬元,同時劉忠與溫淑華通過微信對報審數額、工程量進行核對后將相關材料報送鎮政府,工程款撥付后溫淑華向李某某3、王某某7、魏洪彬、李玉支付房屋、倉房維修款; 2.梁某某尾號為4378、吳某某2尾號為4664、0854、李某某2尾號為6576、劉忠尾號為8872、溫淑華尾號為2383的銀行卡交易明細、阿爾山農村信用社的結算業務申請書2份、阿爾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機打憑條2份、阿爾山市農村商業銀行金融業務收費憑證1份、王某某3尾號為7217、傅某某尾號為5725、孫某某2尾號為3994、魯某某尾號為6890的銀行卡交易明細、溫淑華與胡某某1于2018年5月1日簽訂的委托協議書1份、收據4份、現金支票存根1份、銀行轉賬記錄單3份、魯某某銀行流水記錄,證實胡某某1于2018年5月1日委托溫淑華處理十個全覆蓋工程的結算、審計事項,2018年9月20日,林州二建向牛汾臺村委會付款90.32423萬元,牛汾臺村委會于2018年8月27日向溫淑華支付現金8.9095萬元,溫淑華于2018年9月28日支付給李某某31萬元、王某某72萬元、王某某81萬元現金。2018年9月27日,牛汾臺村委會向溫淑華尾號為2383的賬戶匯款81萬元,魯某某于2018年11月15、16日向王某某3尾號為7217的銀行賬戶匯入60萬元,2018年11月17日向吳某某2尾號為4664和尾號為0854的銀行賬戶分別匯入5萬元(向0854的賬戶轉賬不成功,返還);2018年12月,金某某1向魯某某尾號為3121的賬戶轉賬62.5萬元,魯某某于2019年1月4日向吳某某2轉賬50萬元、4.78萬元,金某某1于2019年2月1日向魯某某匯款5萬元,魯某某于同日轉給吳某某25萬元,吳某某2于同日轉賬給李某某240萬元; 3.五岔溝鎮十個全覆蓋零星工程會計賬目(帳簿使用登記表、總分類帳)、市財政局對十個全覆蓋零星工程的撥款憑證、五岔溝鎮關于十個全覆蓋工程的記賬憑證,證實市財政局于2018年9月向五岔溝鎮政府撥付工程款93.32923萬元,鎮政府將錢轉給林州二建,五岔溝鎮政府分別于2019年1月3日、2月1日轉賬給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有限公司65.0352萬元、5萬元,共計70.0352萬元零星工程款; 4.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與溫淑華簽訂的協議書、與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委會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協議、尾號為2900的公司賬戶交易明細表,證實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作為甲方與溫淑華簽訂協議書,由溫淑華將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零星工程款78.438514萬元打入公司,公司收取9%的管理費和稅點,并在收到款項的三個工作日內撥付給溫淑華,同時簽訂了一份甲方為牛汾臺村委會的建設工程承包協議書,2019年1月3日、2月1日,由五岔溝鎮人民政府向公司轉賬65.35368萬元、5萬元; 5.胡某某1于2019年7月1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其委托過溫淑華跑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的相關手續,但是未承諾給勞務費或好處費; 6.林州二建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其單位受到過阿爾山市五岔溝鎮牛汾臺“十個全覆蓋”工程款533.32923萬元,扣除相關費用36.7268萬元后,轉給劉忠和胡某某1496.60493萬元,除此之外,未收到過劉忠和胡某某1的任何款項; 7.賈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出具的說明,證實收尾工程共5戶、傅某某施工戶數4戶、2018年溫淑華向鎮政府提交了一份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遺留未結算工程,鎮政府與當時負責人核實后,交由第三方評審后支付工程款; 8.證人金某某1的證言,證實其系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8、9月份溫淑華找到其稱借用其公司賬戶走賬,雙方約定了9%的管理費和稅點,并簽訂了協議,其公司還和牛汾臺村委會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承包協議》,后收到五岔溝鎮政府匯入的兩筆款項共計70.0352萬元,其扣除2.5萬元費用后將錢打入魯某某尾號為3121的銀行賬戶中; 9.證人魯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溫淑華的兒子,其尾號為3121的銀行卡注冊了網銀,其曾幫母親溫淑華向王某某3、吳某某2轉過錢,具體是什么錢其不清楚,其不認識傅某某; 10.證人傅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參與過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的建設,先后收到過9萬元的工程款; 11.證人梁某某的證言,證實其主動上繳劉忠(溫淑華)存于王某某3尾號為7217的銀行賬戶的60萬元錢款,對于錢款的來源其不清楚,都是由劉忠和溫淑華操作的,并證實其與溫淑華、吳某某2之間有過經濟往來,曾向吳某某2借款26萬元,現已還完; 12.證人王某某3的證言,證實2019年6月2日的業務受理單中指向的60萬元是劉忠為其完成攬儲任務存入的; 13.證人吳某某2的證言,證實劉忠向其打款及其與梁某某、魯某某的錢款往來情況; 14.證人李某某3的證言,證實五岔溝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中,給其兩處房屋均修建了25平方米的倉房,是姓胡的人和姓賈的人一起施工的,并證實2018年9月28日的收據來源情況; 15.證人王某某8的證言,證實2015年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給其房子進行了外墻粉刷、新建了25平方米的倉房,蓋倉房期間其自己花了2萬元錢,后來一個腿有點瘸的女人給其1萬元錢; 16.證人湯某某的證言,證實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給其進行了外墻保溫、外墻粉刷、新建25平方米倉房,其自己找人蓋了48平方米的倉房,超出部分由其自己負擔,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其少支付姓胡的人1萬元錢,2017年6、7月份,其與一個有點瘸的女人簽訂協議,將這1萬元錢作為鋪倉房地面的費用; 17.證人白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給其新建25平方米倉房,建到一半的時候稱蓋錯了,就走了,后其自己找人蓋的倉房,之后劉忠給其2萬錢,其向劉忠出具收條; 18.證人王某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因未給自家安裝窗戶、門,2018年12月份,溫淑華給其2000元錢,其向溫淑華出具了協議書; 19.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實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給自家房屋做了外墻保溫,蓋了25平方米的倉房,并于2018年秋天由鎮政府找人給4間瓦房覆蓋了一層鐵皮,其在上述工程中未出過錢,也未收到過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返回的工程款; 20.證人王某某9的證言,證實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給自家房屋做了外墻保溫和粉刷,蓋了25平方米的倉房,并于2018年8月份由鎮里一個姓賈的人帶著包工頭到自家核實后,給自家房屋換瓦,其在上述工程中未出過錢,也未收到過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返回的工程款; 21.證人孫某某3的證言,證實其自2014年至今一直在興安盟森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銷售工作,2014年年末,劉忠在其單位購買四季花城別墅一處,2016年2月劉忠交納房款時,用其經營的烏市溢雅美容會所的POS機刷了5.5萬元,后來其單位POS機壞了,劉忠又用該POS機刷了8萬元錢,手續費均不是劉忠支付的; 22.證人矯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廣鑫水暖建材市場法人,其不認識劉忠,但對于2016年2月23日通過其經營店鋪的消費的2500元,其確定屬于正常購買水暖配件消費; 23.證人劉某某3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金鼎陶瓷店法人,其不認識劉忠,對于2016年2月28日、2016年3月5日在自家POS機上消費的1000元、7850元,是一個在四季花城有別墅的50多歲的男人,購買了陶瓷磚和墻磚的費用; 24.證人陳某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威爾斯陶瓷經營處經理,其不認識劉忠,對于POS機消費的1300元,其確定是正常消費; 25.證人李某某4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火亮手機店法人,其不認識劉忠,通過POS消費明細回想,有一個在四季花城有別墅開奧迪車的50多歲的男人在自家購買了埡口和窗口; 26.證人金某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春之元裝潢材料經銷處經理,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回想,有一個叫劉忠的男人在其店里預定了硅藻泥,刷了1000元,后來又退了; 27.證人張某某4的證言,證實其烏蘭浩特市北龍吊頂裝潢材料裝修店法人,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其確認這個人是持卡到店里正常消費的1.5120萬元; 28.證人龐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金達萊整裝店經理,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其確認這個人是持卡到店里正常消費的1.0088萬元; 29.證人王某某9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居然之家惠達衛浴專營店經理,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回憶起,2016年有個在前旗四季花城住別墅的顧客來其店里刷卡消費3.59萬元用于購買淋浴房等; 30.證人李某某5的證言,證實其烏蘭浩特市香港雅迪尼櫥柜店經理,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其確定是購買櫥柜的正常消費; 31.證人陳某某3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華爾美特壁紙店法人,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其確認該持卡人在其店里正常刷卡消費; 32.證人許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精功眼睛店經理,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其確認該持卡人在其店里正常刷卡消費; 33.證人于某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美的照明店經理,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其確認該持卡人在其店里正常刷卡消費; 34.證人鄒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歐普照明連鎖一店經理,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其確認該持卡人在其店里正常刷卡消費; 35.證人韓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佳美燈飾店法人,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其確認該持卡人在其店里正常刷卡消費; 36.證人姜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阿瑪施服飾店經理,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其確認該持卡人在其店里正常刷卡消費; 37.證人李某某6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冠珠陶瓷店經理,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其確認該持卡人在其店里正常刷卡消費; 38.證人曹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烏蘭浩特市鑫盛全三和木門店法人,其不認識劉忠,但通過POS消費明細其確認該持卡人在其店里正常刷卡消費; 39.被告人溫淑華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于2018年認識劉忠,劉忠告知其胡某某1承包了五岔溝鎮十個全覆蓋工程,但是不會跑手續,提出由其幫著跑手續,并口頭約定給其10萬元好處費,其謊稱為施工方與五岔溝鎮政府溝通,辦理了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項目和零星工程的手續。2018年7月份左右,五岔溝鎮政府撥付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項目款93萬元至林州二建賬戶,其扣除10萬元好處費、工程返工費用7.2萬元及花費的幾千元后,將剩余的71萬元轉至吳某某2賬戶。在辦理零星工程手續過程中,劉忠讓其幫忙找一個有資質的公司,其找到了扎賚特旗金某某1建筑勞務公司,約定9%的管理費,后五岔溝鎮政府向公司匯款65.0352萬元,金某某1公司扣除2.5352萬元管理費后,向其兒子魯某某銀行賬戶匯款62.5萬元,其向劉忠謊稱管理費為9.1萬元,在扣除幫劉忠墊付的1.5萬元評定費后,將剩余的54.4萬元轉至劉忠指定的王某某3的賬戶中,將6.6萬元據為己有,其還向劉忠要了7萬元稅款,劉忠通過王某某3的賬戶向其支付,實際并無此項稅款,2019年年初,五岔溝鎮政府將之前扣留的5萬元保證金打入金某某1的公司賬戶,金某某1將此款項打入其兒子魯某某賬戶后,魯某某通過手機銀行將錢款打入王某某3賬戶; 40.被告人劉忠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工程由其聯系胡某某1施工,是先施工,林州二建中標后,其聯系林州二建簽訂協議,以交納管理費的方式掛靠在林州二建名下,由胡某某1繼續施工,后期由溫淑華收尾、結賬、辦理相關手續,溫淑華未進行過具體施工和進料。其與溫淑華除有一筆90萬元十個全覆蓋尾款的業務往來外,還有一筆65萬元的通過鎮政府支付的零星工程款,因為十個全覆蓋之后還有零星工程的錢款未支付,其想把錢款要回,就與溫淑華商議,溫淑華提出多報、虛報假工程量,一起分點錢,溫淑華做的審計、標書、好處費和補交的稅費,上報70多萬元,批下來65萬元,鎮政府直接撥付給溫淑華,溫淑華扣除相關費用15萬元后返給其50萬元,實際沒有支出那么多,錢款打到梁某某的銀行卡內,其想著將真實發生的工程量支付后剩余的錢款歸自己占有,還沒來及支付其就進了看守所; 三、劉忠伙同孫新勤共同貪污國家苗木工程款26.9萬。 2016年年初,呼倫貝爾市烏奴耳林業局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范項目開始實施,根據設計方案要求,需要在2000畝造林項目中栽種7.6萬棵的云杉容器杯苗。烏奴耳林業局將購買云杉容器杯苗的事宜交由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經營科承辦,時任科長孫新勤具體負責此項目。 2016年3月開始,時任烏奴耳林業局副局長王某某5、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經營科科長孫新勤等人先后到牙克石等地實地考察云杉苗木情況。因考察的云杉容器杯苗均不符合標準,孫新勤找到時任牛汾臺林場場長、牛汾臺村黨支部書記的同學劉忠,詢問其五岔溝林業局所轄地區是否有高50-70公分、直徑16CM、數量7.6萬株的云杉容器杯苗,價格為7.5元/株,劉忠說有符合要求的云杉杯苗,最低價5元每株,讓孫新勤來看苗。2016年5月,孫新勤與王某某5到五岔溝林業局牛汾臺林場實地考察,最終選定了距離五岔溝牛汾臺林場約500米的牛汾臺村個人種苗基地的云杉容器杯苗。實地考察前后,孫新勤與劉忠口頭商定:由牛汾臺村委會向烏奴耳林業局提供規格為50-70公分、杯為16-18厘米的云杉杯苗,數量7.6萬株、定價為7.5元/株。實際支付給劉忠的價格按照5元/株支付,5元/株以內差價歸劉忠所有,5元以外的差價即2.5元/株歸孫新勤所有,運費由孫新勤支付。 2016年9月,劉忠找到牛汾臺村村民薛某某2,讓其幫助購買云杉容器杯苗,薛某某2隨即給吉林省白城市的朋友劉某某1打電話并讓其聯系杯苗,三四天后,劉某某1給薛某某2打電話說吉林省白山市的張某某2聯系到了出售云杉杯苗的地方,價格是1.7元/株。聯系到杯苗后,薛某某2告訴劉忠聯系到云杉杯苗,價格是3.3元/株,并要求劉忠給返點跑腿費,劉忠在此基礎上給薛某某2每株加了0.2元,商定薛某某2購買云杉杯苗的價格為3.5元/株。之后,劉忠給孫新勤打電話說已經聯系到杯苗,需要烏奴耳林業局按5元/株先付款,因該筆57萬元的項目款應由呼倫貝爾市農業開發辦支付,經孫新勤與領導溝通,在防止收到的杯苗出現質量問題的前提下,由烏奴耳林業局先行墊付給劉忠38萬元苗木款,2016年9月20日,烏奴耳林業局向阿爾山市五岔溝鎮牛汾臺村民委員會(×××)匯入購苗款38萬元。9月21日,劉忠讓財務人員將38萬元的苗木款轉入武某某×××(此卡由劉忠實際使用)的農商銀行賬戶中。2016年9月22日至9月26日累計從武某某(尾號9902)的賬戶中轉出28萬元,劉忠轉入薛某某2(尾號4912)賬戶累計26.6萬元用于支付苗木款,余款11.4萬元被劉忠個人占有。 2016年11月3日,劉忠讓時任牛汾臺林場會計李某某1和薛某某2等人帶著劉忠開具的牛汾臺村民委員會苗木資產證明等材料到阿爾山市國稅局辦理了57萬元購買云杉杯苗的內蒙古增值稅發票(NO.01036078)。辦理完發票后,劉忠將偽造的“三證一簽”手續和發票以快遞的方式寄給孫新勤。 2016年12月27日,呼倫貝爾市財政國庫直接支付零余額賬戶向阿爾山市五岔溝鎮牛汾臺村民委員會(賬號×××)匯入苗木款57萬元整。同日,牛汾臺村民委員會將38萬元轉入烏奴耳林業局(×××)賬戶,退回烏奴耳林業局的先期墊付苗木款。2016年12月28日,劉忠按照孫新勤的要求讓牛汾臺林場出納員杜某某從牛汾臺村民委員會賬戶以現金支票的方式支取苗木款19萬元后交給了劉忠。2016年12月31日,孫新勤到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在劉忠的車里將19萬元現金取走。 孫新勤在收到19萬元的現金后,扣除了當時支付云杉杯苗的運費3.5萬元,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孫新勤將10.2634萬元陸續用于平時上級檢查接待、餐費、用品等支出及個人消費,剩余5.2366萬元一直放在孫新勤的辦公室。 綜上所述,劉忠伙同孫新勤利用職務之便,涉嫌貪污苗木款26.9萬元,劉忠占有11.4萬元,孫新勤占有15.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烏奴耳林業局于2019年5月25日出具的證明,證實孫新勤的到案經過; 2.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范和名優經濟林等示范項目計劃的批復(內林造發[2016]196號)、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范項目任務和投資計劃表、苗木進場驗收確認清單、林木種苗合格證、林木種苗標簽、植物檢疫證書、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烏奴耳林業局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項目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云杉杯苗購銷合同、呼倫貝爾市林業局關于烏奴耳林業局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項目作業設計的批復(呼林字[2016]127號)、呼倫貝爾市林業局關于下發烏奴耳林業局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示范項目核查結果的通知(呼林字[2018]189號)、核查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呼倫貝爾市烏奴耳林業局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范項目審計驗證報告、呼倫貝爾市烏奴耳林業局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范項目預(決)算書、烏奴耳林業局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范項目承包合同書、網圍欄采購合同、制作宣傳標牌合同、修簡易路工程合同、樟子松容器苗購銷合同、云杉容器苗購銷合同、興安落葉松容器苗購銷合同、工程造價企業乙級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證實2016年7月份,呼倫貝爾市林業局根據內林造發[2016]196號文件要求進行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范項目和名優經濟林示范項目計劃,其中烏奴耳林業局申請2000畝治理面積,總投資280萬元,分中央、地方財政資金,地點為密林林場。2016年7月27日,烏奴耳林業局作為甲方與薛某某2簽訂云杉容器苗購銷合同,76000株,單價7.5元,合同價款57萬元,后內蒙古第二林業檢測規劃院于2016年11月16日對該工程進行驗收、審計,合格; 3.呼倫貝爾市農業綜合開發辦2016年12月29日第50號記賬憑證、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農業綜合開發辦財政資金申請表、內蒙古增值稅普通發票(NO01036078)、云杉容器苗購銷合同、苗木進場驗收確認清單,證實烏奴耳林業局向五岔溝牛汾臺村委(薛某某2)處購買苗木7.6萬株,呼倫貝爾市財政于2016年12月26日直接撥款至牛汾臺村委會57萬元; 4.內蒙古自治區烏奴耳林業局會計憑證、付款憑證、中國農業銀行收費憑證、中國農業銀行結算業務申請書、借(領)款單、證實烏奴耳林業局于2016年9月20日向牛汾臺村委會轉賬38萬元,同年12月27日,牛汾臺村委會匯回38萬元入賬; 5.云杉容器苗購銷合同、內蒙古增值稅普通發票(NO01036078)、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牛汾臺村委會出具的苗木資產證明,證實國稅局依五岔溝鎮牛汾臺村的申請,開具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同時牛汾臺村委會出具了苗木為薛某某2所有的證明; 6.個人購買樹苗記錄及孫新勤于2016年在牛汾臺村實地考查的照片6張、五岔溝鎮牛汾臺村委會記賬憑證,證實孫新勤于2016年同他人一起到牛汾臺村考查過樹苗,后薛某某2在外地購買樹苗,2016年9月,烏奴耳林業局向牛汾臺村委會支付38萬元樹苗款,2016年12月26日,牛汾臺村委會收到呼倫貝爾市財政國庫直接支付零余額賬戶轉來57萬元苗木款,牛汾臺村委會將38萬元匯回烏奴耳林業局,于2016年12月28日現金支取19萬元,孫新勤出具收條一張; 7.孫新勤的工作手冊、2016年農開項目造林記事本復印件及照片2張,證實孫新勤在此次項目中招待、預定酒店、購買煙酒的花銷; 8.孫新勤尾號為2534的銀行流水賬單、劉忠2018年5月6日日記復印件1張,證實孫新勤銀行卡流水情況及劉忠幫助孫新勤購買樹苗的事實; 9.劉某某4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其任牛汾臺林場營林隊隊長,2018年左右劉忠讓其在牛汾臺村幫助聯系云杉杯苗,后在牛汾臺李某某7家購買了大約6000株左右,多少錢一杯不記得了,其不知道樹苗運往何處; 10.李某某7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2017年期間,其沒有向劉忠出售過樹苗,也沒有向呼倫貝爾市烏奴耳林場出售過樹苗,直到2018年春天牛汾臺林場護林隊隊長劉某某4找其購買5、6千株云杉樹苗,單價1.5元/株,直接付的現金,其他一切費用劉某某4自行負責; 11.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其自2011年3月至2019年4月任五岔溝林業局牛汾臺林場科員,其聽說過2016年烏奴耳林業局向五岔溝林業局牛汾臺林場采購云杉杯苗的事,但不是其經手的,其只知道劉忠讓薛某某2具體負責,后2016年7月份左右,劉忠讓其、李某某1、薛某某2到阿爾山市國稅局開具苗木發票,其在大廳等著了,不知道發票具體開了多少錢; 12.證人劉某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份,薛某某2通過其到白城張三處以1.5元/株的價格購買云杉樹苗7.6萬株,支付現金30多萬元,運費由誰支付其不清楚,樹苗好像送到烏奴耳林場或者林業局; 13.證人張某某2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份,劉某某1從其處以1.5元/株的價格購買7.6萬株云杉樹苗,當時是劉某某1付的款,共10多萬元現金,劉某某1找的貨站,運費誰支付其不清楚,送到哪其也不清楚; 14.證人吳某某3的證言,證實其自2013年5月至2019年4月任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科副科長,負責配合孫新勤科長工作,對于孫新勤支出的在2016年農開項目中相關憑證中其簽字報銷的費用是科室招待人員后,孫新勤給其錢去報的賬,其將相關憑證粘號后給孫新勤; 15.證人張某某5的證言,證實其自2007年12月至今任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科科員,對于2016年農開項目相關憑證中,其簽字報銷的費用是科室招待人員后,孫新勤給其錢去報的賬,其將相關憑證粘號后給孫新勤; 16.證人康某某的證言,證實其自2013年5月至今任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科技術員,負責造林撫育工作,其于2016年9月份參加密林林場造林工程,參與運送云杉樹苗,共經手3車,孫新勤將運費給其,其交給司機,三次共2.6萬元,2017年有補種的情況,具體補種多少記不清了; 17.證人劉某某5的證言,證實2018年5月,其通過孫新勤孫新勤在五岔溝購買了10萬株樹苗,同時孫新勤購買了1萬株云杉杯苗,其與孫新勤分別支付的運費; 18.證人孫某某4的證言,證實2019年5月25日,孫新勤向其借款10.5萬元,稱要給阿爾山市監察委退贓,后其又取款3.5萬元幫孫新勤湊齊19萬元后,由孫新勤交給阿爾山市監察委; 19.吳某某3、張某某5、高赫等8人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說明,證實2017年7月份,孫新勤在牙克石藍天軍用品店給全科9人買了勞保衣服,讓大家去店里試穿取回; 20.武某某2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其系藍天軍用品商店經營者,2017年7月份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科孫科長來其店里買了9套工作服,每套單價為315元,共計2835元,付款后由個人領取,其不知道孫科長姓名; 21.蔣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說明,證實其系小波天合順飯店老板,紀檢機關向其出示的金額為5670元的收據及118張面額為100元的發票是其飯店出具給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經營科的,由于時間久了,菜單找不到了; 22.董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說明,證實其系煒煜研究會老板,紀委向其出示的金額總計為10105元的三張收據及64張面額為100元的發票是其出具給林業局生產科的,在其店鋪購買的商品有時孫科長來取,有時科員來取,都是實際發生的,由于沒有小額發票,所以多出54元發票; 23.陳某某4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說明,證實其系宜達商店老板,紀委向其出示的金額為100元的發票是其出具給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經營科的,是實際發生的; 24.陳某某5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說明,證實其系昌龍名煙名酒商行老板,紀委向其出示的17張100元面額的發票是其出具給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經營科的,在其店鋪購買的商品有時孫科長來取,有時科員來取,都是實際發生的; 25.胡某某2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說明,證實其系鑫德飯店的老板,紀委向其出示的68張100元面額的發票是其出具給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經營科的,都是實際發生的,由于時間久了,菜單找不到了; 26.倉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說明,證實其系烏奴耳川味家的老板,紀委向其出示的11張100元面額的發票共計1100元是其店鋪出具給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經營科的,都是實際發生的,由于時間久了,菜單找不到了; 27.黨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說明,證實其系合興飯店的老板,紀委向其出示的3張合計金額為22645元的收據及20張面額為100元的發票是其出具給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經營科的,都是實際發生的,由于時間久了,菜單找不到了; 28.徐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說明,證實其系廣明雜貨店老板,紀委向其出示的金額為995元的收據是其出具給烏奴耳林業局生產經營科的,都是實際發生的; 29.證人李某某1的證言,證實其自2009年3月至2016年10月擔任五岔溝林業局牛汾臺林場會計,2016年9月20日,劉忠稱老百姓想要賣樹苗,但是烏奴耳林業局要求必須向公共賬戶里打款,因此借用牛汾臺村委會的賬戶,烏奴耳林業局向村委會賬戶打款38萬元,劉忠讓其開具了38萬元的轉賬支票,其依據劉忠的指示將38萬元錢款打入武某某尾號為9902的賬戶,后劉忠給其相關的材料讓其到阿爾山市國稅局開具關于樹苗款發票,其不清楚開發票的原因; 30.證人杜某某的證言,證實其自2016年11月至今任牛汾臺林場出納,2016年12月26日,牛汾臺村委會賬戶收到烏奴耳林業局匯款57萬元,2016年12月27日,其按照劉忠的指示從牛汾臺村委會的賬戶向烏奴耳林業局匯款38萬元,后于2016年12月28日取出19萬元現金送到劉忠辦公室; 31.證人王某某5的證言,證實其自2010年8月至2018年8月任烏奴耳林業局副局長,烏奴耳林業局有一個農業綜合開發林生態示范項目,需要云杉樹苗,其和劉忠、孫新勤到五岔溝村考查,經請示領導后決定購買,具體負責人是孫新勤,其記得當時林業局先行墊付了38萬元; 32.證人薛某某2的證言,證實劉忠委托其購買云杉容器苗,因五岔溝鎮當地樹苗貴,其和王振軍到白山找一個小名叫張三的人購買的樹苗,單價3.5元,共購買7.6萬棵,總計26.6萬元,劉忠稱開發票需要,找其補簽樹苗購銷合同; 33.被告人劉忠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與孫新勤是同學,2015年、2016年時,孫新勤聯系其稱單位要購買樹苗,后孫新勤與姓王的局長于2016年2、3月份來牛汾臺實地查看云杉樹苗,孫新勤與其商定由烏奴耳林業局向牛汾臺林場購買樹苗7.6萬株,合同定價為7.5元/株,5元錢之內的差價歸自己,5元之外至7.5元之間的差價歸孫新勤,運費由孫新勤支付,其以牛汾臺村委會的名義與烏奴耳林業局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其指使薛某某2到吉林購買樹苗發往烏奴耳林業局,每株3.5元,共發四車,第二車到貨時,孫新勤打電話稱樹苗不對,其告訴孫新勤樹苗是從外地進的貨。2016年9月20日,烏奴耳林業局向牛汾臺村賬戶匯款38萬元,次日該款項轉到武某某尾號為9902的賬戶內。從2016年9月22日至9月26日,劉忠先后通過其妻子梁某某(尾號為3952)、武某某(尾號為9902)、劉忠(尾號為7463)的銀行卡轉給薛某某2購買樹苗款26.6萬元,之后,劉忠安排李某某1等人以牛汾臺村委會名義到阿爾山市國稅局繳納相關稅費、開具相關證明后郵寄至烏奴耳林業局。2016年12月27日,呼倫貝爾市財政國庫直接支付牛汾臺村委會57萬元林苗款,牛汾臺村委會賬戶于同日向烏奴耳林業局返還之前墊付的38萬元錢款,2016年12月28日其將提現剩余的19萬元交給孫新勤,其從中賺取差價11.4萬元,后2018年孫新勤給其打電話稱2016年購買的樹苗不合格,存活率不高,為了迎接檢查,二人商定購買1萬株云杉杯苗、2千株樟子松杯苗共花費4.7萬元; 34.被告人孫新勤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原系呼倫貝爾市烏奴耳林業局生態建設科科長,2016年其單位要購買云杉樹苗,由其具體負責,其找到劉忠購買樹苗并告知劉忠設計價格為7.5元,劉忠稱每棵樹苗的價格最低為5元其中包含人工裝卸費用,并對稱每棵樹苗拿5-7.5元部分的差價,低于5元部分的差價由劉忠掙取,后其單位先行墊付38萬元樹苗款,在呼倫貝爾市財政局將57萬元樹苗款打給牛汾臺村委會后,劉忠將之前墊付的38萬元返還給其單位,其于2016年12月31日到劉忠處取回之前約定的19萬元現金,其將19萬元取回后,將之前墊付的3.5萬元運費拿回,剩余的15.5萬元放在其辦公室,用于平時上級檢查接待、餐費、用品支出等,個人招待朋友一部分,目前花了10萬多元,還剩5萬多元放在其辦公室;并證實其于2019年5月25日在烏奴耳林業局領導的帶領下到阿爾山市監察委自首,并上繳19萬元。 其他經開庭舉證、質證的證據如下: 1.重要問題線索分辦呈批表3份、重要問題線索處置呈批表1份、興安盟監察委指定辦理通知書3份、阿爾山市監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3份,證實興安盟監察委員會于2019年4月26日指定阿爾山市監察委員會對五岔溝林業局牛汾臺林場場長在“十個全覆蓋”危房改造等項目中貪污工程尾款的問題進行審(調)查,阿爾山市監察委員會于2019年6月1日對劉忠涉嫌貪污一案立案調查;興安盟監察委員會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19日指定阿爾山市監察委員會對孫新勤、溫淑華涉嫌違紀問題進行審(調)查,阿爾山市監察委員會分別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22日對孫新勤、溫淑華涉嫌貪污罪一案立案調查; 2.劉忠到案經過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劉忠因涉嫌強奸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羈押于阿爾山市看守所,阿爾山市監察委員會于2019年5月26日首次提審劉忠,劉忠到案,坦白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和套取各項工程款141.222675萬元,并上繳上述款項至阿爾山市監察委員會; 3.孫新勤到案經過情況說明,證實阿爾山市監察委員會于2019年5月22日對孫新勤伙同劉忠貪污苗木款問題對孫新勤進行詢問,孫新勤于2019年5月26日主動到阿爾山市紀委監察委向核查組坦白伙同劉忠貪污苗木款過程,并主動上繳贓款19萬元; 4.溫淑華到案經過情況說明,證實阿爾山市監察委員會于2019年6月1日對溫淑華進行談話,并于2019年8月22日對溫淑華伙同劉忠貪污牛汾臺村“十個全覆蓋”零星工程項目款問題進行立案,被告人溫淑華到案后,主動坦白伙同劉忠共同貪污零星工程款34.68萬元的經過; 5.劉忠的主體身份證據,包括內蒙古自治區人口信息( 戶籍)證明、干部履歷表、黨員材料、中共五岔溝林業局委員會組織科出具的“關于五岔溝林業局劉忠姓名的說明”及“相關單位情況說明”、烏蘭浩特市公安局興安派出所出具的“犯罪記錄證明”、中共五岔溝林業局委員會文件9份(含五黨發[2017]76號文件關于劉鳳軍等同志任免職務的通知)、五岔溝林業局黨務機構一覽表、牛汾臺林場2011年-2019年領導班子、財務成員分工情況、關于劉忠同志任免的會議記錄、關于劉舯等同志任免職務的通知(五林黨發〔2008〕38號)、五岔溝鎮第五屆人大代表初步候選人匯總表、阿爾山市公安局的請示報告、阿爾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4月21日出具的通報逮捕人大代表劉忠的函(阿檢函〔2019〕1號)、劉忠的五岔溝鎮第五屆人大代表代表證、阿爾山市五岔溝鎮委員會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關于劉忠在牛汾臺村任職的情況說明”、中共阿爾山市第四次代表大會第三代表團花名冊、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證實劉忠曾用名劉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系中共黨員、五岔溝鎮第四、五屆人大代表,因涉嫌強奸罪被逮捕并提起公訴,并證實其自1984年9月開始到五岔溝林業局工作,曾先后任職情況; 6.內蒙古自治區人口信息(戶籍)證明、孫新勤入黨志愿書、中共黨員登記表、干部履歷表、關于檔案中姓名填寫不一致的說明、中國共產黨烏奴耳林業局委員會關于孫洪財等通知任免職的通知(烏林黨字〔2018〕16號)、烏奴耳林業局機構編制管理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關于呼倫貝爾市烏奴耳林業局機構設置、職責任務、人員編制、內設機構和單位類別的通知(呼機編發〔2018〕38號)、孫新勤工資檔案、呼倫貝爾市烏奴耳林業局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及證明,證實孫新勤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及任職情況; 7.溫淑華的戶籍證明、扎賚特旗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孫某某5等61名同志提前離崗的批復(扎人勞險字〔2008〕58號)、干部履歷表、新林中心學校黨支部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的關于溫淑華同志是我支部黨員的說明、新林中心學校黨支部黨費明細、新林中心學校2019年第二季度退休黨員黨費明細表、扎賚特旗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光明派出所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的證明、中共新林鎮中心校黨支部委員會于2019年8月1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溫淑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及違法情況; 8.阿爾山市監察委員會扣押通知書、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內蒙古農村信用社結算業務申請書及回單、暫扣款物文件登記表、中國工商銀行烏蘭浩特市惠普支行業務回單憑證、解除暫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單、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回單)、劉忠、孫新勤、溫淑華案件移送財物文件清單,證實阿爾山市監察委扣押涉案款并存入“中共阿爾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涉案資金暫扣專戶”中。 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來源合法、客觀、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劉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完畢。) 二、被告人溫淑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被告人孫新勤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完畢。) 四、被告人劉忠單獨及伙同溫淑華違法所得1392226.75元、被告人孫新勤違法所得155000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合議庭
審判長李謝輝 審判員王廣宇 審判員李鳳婷 二○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金巖
判決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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