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鶴云訴被告張貴全、陳波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第三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鶴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志蘭、被告張貴全、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月、隆崢騏、被告紫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晨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了對陳波濤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鶴云、張貴全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492民初1541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事實與審查
原告的何鶴云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20155.44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雙方對下列事項無爭議:
1、事故基本情況:2020年2月23日19時46分許,何鶴云駕駛武進0966915號電動自行車沿常州市大明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事發路口向東左轉時,遇張貴全駕駛川A8××××號小型轎車沿勞動東路南側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此,小型轎車左側前部與電動自行車右側相撞,致何鶴云受傷,兩車損壞,發生交通事故。
2、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何鶴云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貴全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3、肇事車輛情況:川A8××××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為陳波濤,該車輛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4、墊付情況:被告人保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第三人紫金公司墊付醫療費35349.45元。
5、何鶴云賠償項目:住院伙食補助費2050元、營養費1080元、護理費5400元。
二、雙方對以下事項有爭議:
1、何鶴云的傷情:經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何鶴云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誤工期以180日為宜,護理期以90日為宜,營養期以90日為宜。何鶴云支出鑒定費5100元。
2、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出院記錄、醫療費票據、住院費用清單、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及第三人提交的醫療費發票、付款回單等證據,扣除醫保統籌支付的金額后,本院依法確認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醫療費124126.47元。
3、誤工費:結合原告何鶴云提交的銀行流水明細,本院確定其事故發生前9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526元,因其已過退休年齡,本院依據其返聘協議確定誤工期應計算至2020年4月25日,共計62天,誤工費應為7287元。
4、殘疾賠償金:本院依據原告的傷殘等級確定為189932.16元。
5、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原告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故該項費用本院不予支持。
6、交通費:本院依據原告傷情及治療情況酌情確定為500元。
7、財產損失:因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明確原告車輛受損,故本院酌情確定該部分損失為8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何鶴云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財產損失等共計154635.55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第三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5349.45元;
三、被告張貴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何鶴云醫療費4965元;
四、駁回原告何鶴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01元、鑒定費5100元,合計5901元,由原告何鶴云負擔676元,由被告張貴全負擔13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負擔50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高立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葛婷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