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與被告重慶美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心投資公司)、第三人重慶鼎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都建設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缺席審理。原告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譯,被告美心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慶波、陳昕雅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鼎都建設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秀英李賢明等與重慶美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02民初148號
判決日期:2021-03-23
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美心投資公司賠償465409.17元(死亡賠償金13781元×20=275620元、精神撫慰金8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09789.17元(李賢明11977元×5×100%÷2=29942.5元,陳秀英11977元×20×100%÷3=79846.67元))。訴訟過程中,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美心投資公司賠償502853.33元(死亡賠償金15133元×20=302660元、精神撫慰金8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20193.33元(李賢明13112元×5×100%÷2=32780元,陳秀英13112元×20×100%÷3=87413.33元));后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又撤回對陳秀英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位于重慶市涪陵區“藺市紅酒小鎮”的香溪廊橋及其上的景觀拱門,系美心投資公司的所屬景區的建筑物。2018年5月,美心投資公司與鼎都建設公司簽訂《藺市紅酒小鎮香溪廊橋修繕工程合同》約定:美心投資公司將修繕工程發包給鼎都建設公司施工。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的親人楊啟亮受鼎都建設公司雇請,在該工程項目務工。2018年5月20日下午,楊啟亮在進行修繕工作時,被香溪廊橋上的景觀拱門左上端約3.5米高處的水泥石塊墜落砸傷,后楊啟亮搶救無效于2018年5月23日身亡。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香溪廊橋上的景觀拱門上方區域,不屬于鼎都建設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的修繕范圍,美心投資公司是該片區域的建設管理單位。據了解,香溪廊橋上的景觀拱門屬于違章建筑,未獲得規劃、施工許可,也未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更未經有關機構竣工驗收,是導致水泥石塊墜落的重要原因。
美心投資公司辯稱,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起訴主體有誤,我司與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無勞動合同關系,楊啟亮是鼎都建設公司的員工,與我司無關。楊啟亮受傷死亡是工作時非法操作導致,經安全部門的認定,責任由鼎都建設公司承擔。楊啟亮的賠償金額已在2018年5月24日的調解中,獲得了1228000元,賠償主體是鼎都建設公司。如果當時按照工傷賠償,賠不到1228000元,有些賠償金額未按工傷賠償方式計算,工傷賠償也就70萬元左右。案涉施工工程所涉及的香溪廊橋建筑物、構筑物,是對已存在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繕,不存在設計、許可的問題。施工合同價值28萬余元,楊啟亮的死亡和施工相關,根據合同約定,應由鼎都建設公司自行負擔。2018年10月15日,鼎都建設公司和死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約定由鼎都建設公司賠付,我司出于人道主義精神也出借了35萬元給鼎都建設公司用于賠償,我司曾要求楊啟亮的所有繼承人到場簽字,鼎都建設公司承諾此事與我司無關。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鼎都建設公司未作陳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賢明系楊啟亮之母,陳秀英系楊啟亮之妻,楊健系楊啟亮之子,王容系楊啟亮繼女。
2018年5月,美心投資公司作為甲方與鼎都建設公司作為乙方簽訂《藺市紅酒小鎮香溪廊橋修繕工程合同》約定:“甲方將藺市紅酒小鎮香溪廊橋修繕工程發包給乙方施工,工程地點位于重慶市涪陵區藺市鎮紅酒小鎮,工程范圍為香溪廊橋建筑物、構筑物等修繕工程,具體工作內容以甲方通知為準。合同工期35天(從2018年5月11日起算)。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審定的設計方案、設計圖紙及國家相關規范標準制作和施工,并接受質量監督部門管理。本合同不含稅暫定總價286440.75元,稅金28664.08元,含稅總價暫定315084.83元,若因國家政策稅率增減則相應稅金和含稅總價也隨之增減。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包干價(不含稅金)包含了乙方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全部圖示內容的人工費、材料費(不含需甲方認質認價材料、甲供材)、機械費等直接費、間接費、利潤、措施費(包括因工期緊張,乙方需考慮全天候施工的措施費,不得因天氣原因而停止施工,不可抗力除外)、安全文明施工費、機械進出場費、檢驗試驗費、各項風險費(含乙供材料、定質乙供材料漲價風險,工期與合同約定工期不完全吻合的風險,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與圖說不一致,工程量清單特征描述與施工現場不一致、工程量偏差等風險)、運輸費、水電費、管理費等所有費用,稅金單獨計算。甲方委派馬小君為甲方代表,乙方委派袁再平為乙方代表。”合同還對付款及結算、雙方責任、工程保修、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鼎都建設公司兩次向美心投資公司提交的《藺市橋上房屋維修清單報價表》載明,施工內容主要有屋面修復、墻面修復及其他,第一次含稅報價為372025元,第二次含稅報價為317986.5元。
在上述項目施工過程中,2018年5月20日左右下午5時左右,鼎都建設公司雇請的工人楊啟亮按照鼎都建設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的指示,在香溪廊橋橋墩處拱門下方,用電錘將用于固定的鋼筋環管從水泥里打出來,以讓專業焊工后期將內部生銹的鋼筋環管替換。楊啟亮在施工過程中,突然被拱橋上方墻面脫落的一塊水泥板壓倒受傷,后立即送至重慶市涪陵中心醫院(以下簡稱涪陵中心醫院)搶救。2018年5月23日,楊啟亮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5月24日,楊啟亮的繼承人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與鼎都建設公司在重慶市涪陵區藺市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藺市調解委員會)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載明:“案由:工傷事故糾紛。當事人鼎都建設公司與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以下簡稱死者家屬)之間的工傷事故糾紛,藺市調解委員會經當事人申請,依法公開進行了調解。糾紛簡要事實和雙方主要爭議如下:2018年5月20日下午,楊啟亮在鼎都建設公司承建的“藺市紅酒小鎮香溪廊橋修繕工程”的施工作業過程中,被上方脫落的水泥塊砸傷,經涪陵中心醫院搶救無效,于2018年5月23日早上7:50不幸身亡。經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各方對楊啟亮因工死亡、鼎都建設公司賠償工傷賠償責任無異議。二、鼎都建設公司承擔和向死者家屬支付因楊啟亮死亡的如下費用:1.鼎都建設公司承擔楊啟亮在涪陵中心醫院救治的醫療費用,并自行到涪陵中心醫院結清尚欠的醫療費,結算結止日期至2018年5月24日。2.鼎都建設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各項工商賠償費用共計1228000元,包括:楊啟亮生前在醫院搶救期間的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死亡后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家庭困難補助金,參與處理事故親屬的交通、誤工、生活費等。3.鼎都建設公司承擔本協議生效前,死者家屬參與處理事故人員在賓館的生活費、住宿費。三、履行方式:1.鼎都建設公司在簽訂本協議當日,向死者家屬支付11萬元,向死者家屬的銀行賬戶支付11.8萬元。2.鼎都建設公司在本協議生效后的5日內,向死者家屬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100萬元。四、死者家屬應當自行依法文明存放和安葬死者楊啟亮的尸體及自行決定楊啟亮的喪葬事宜。五、死者家屬自行負責工傷賠償款的內部分配。六、死者家屬應當協助鼎都建設公司辦理保險理賠手續,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款歸鼎都建設公司所有。七、若鼎都建設公司未按約支付賠償款,則每延期一天就向死者家屬支付1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并承擔死者家屬維權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八、鼎都建設公司在本協議中的各項債務,袁再平自愿向死者家屬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九、本協議為楊啟亮因本次工傷事故死亡的一次性賠償,以后雙方均不得再為此次工傷賠償事故與對方發生任何糾紛,并放棄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包括鼎都建設公司認為本協議約定的工傷賠償款超過法定賠償金額而要求死者家屬予以退還、或請求減少支付賠償金額,死者家屬認為本協議約定的工傷賠償款不足以而要求鼎都建設公司補足),否則應當承擔一切的法律責任即費用;雙方另有書面的補充協議除外。”
2018年10月15日,美心投資公司作為甲方、鼎都建設工作作為乙方、袁再平作為丙方簽訂《協議書》載明:“乙方已共計向楊啟亮的家屬支付完畢各項工傷賠償款1228000元,賠償責任已經完結。乙方和丙方因賠償了傷亡家屬后經濟困難,要求甲方進行補償。甲方基于人道主義,一次性借支乙方35萬元。從乙方收到全額借款之日起,3年后乙方在甲方的借款35萬元自動轉成賠償款。協議達成后,乙方和丙方不得就楊啟亮傷亡事件再次向甲方追償,且承諾不得伙同楊啟亮家屬起訴甲方。本協議為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協議以楊啟亮傷亡安全事故經區安全管理部門責任認定為乙方承擔責任作為本協議生效條件。若安全管理部門對此次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中甲方承擔了安全責任,則本協議未生效。”
2018年10月15日,重慶市涪陵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涪陵安監局)成立的事故調查小組作出《藺市紅酒小鎮香溪廊橋修繕工程“5.20”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載明:“三、事故經過、救援及報告情況2018年5月20日,鼎都建設公司藺市紅酒小鎮香溪廊橋修繕工程項目部開始維修廊橋上景觀拱門。雜工楊啟亮早上7點來到施工現場,項目部安全員楊俊逸、施工員袁銘鴻和項目部勞務負責人肖兵對他簡單講了一些作業內容和安全注意事項后,楊啟亮便開始作業,其主要工作是將拱門底部1米以下部分銹蝕的鋼管外面的混凝土用工具敲打掉,準備下一工序用新的材料去替換。16時20分左右,在楊啟亮作業完畢清掃場地時,拱門左上端3.5米高處的一塊混凝土板塊(約2立方米左右,近500公斤)突然從建筑物上脫落,下方楊啟亮躲閃不及,被脫落的混凝土板塊與拱門擠壓受傷。四、事故原因及性質(一)直接原因。經現場查勘,調查組認為,由于施工現場未采取安全防護,工人在作業過程中,建筑物上的混凝土塊突然脫落致下方作業工人擠壓受傷,直接導致事故發生。(二)間接原因。施工單位鼎都建設公司針對藺市紅酒小鎮香溪廊橋由于大風暴雨后其景觀建筑損毀嚴重,安全隱患較多的狀況,未在施工前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做好施工現場安全防護。(三)事故性質。根據事故直接和間接原因分析,調查組認定此次事故是一起施工單位未盡到安全生產責任,未做好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后楊啟亮的繼承人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因侵權責任糾紛將美心投資公司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庭審調查中當事人的陳述,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提交的戶籍信息、修繕工程合同、案(事)接報回執、詢問筆錄、病歷、人民調解協議書、結婚證,美心投資公司提交的修繕工程合同及清單報價表、事故調查報告、協議書、人民調解協議等證據在卷佐證,且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28元,減半收取1314元,由李賢明、陳秀英、王容、楊健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申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彭華懿
判決日期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