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鄒城市方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司)與被告山東隆拓鋁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拓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隆拓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鄒城市方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山東隆拓鋁業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883民初1659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方正公司訴稱,1、判令被告給付拖欠工程款715336.64元;2、判令被告自2016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直至還清。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給付拖欠工程款688393.54元。事實和理由:2013年5月1日,原被告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位于鄒城市經濟開發區車間的鋼筋砼基礎、圍墻及砼地面發包給原告施工。2013年7月26日,原被告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位于鄒城市經濟開發區工廠門崗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2013年8月16日,原被告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位于鄒城市經濟開發區面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此三項原告報送工程造價1213036.64元,被告已付款467704元,經鑒定上述工程造價為1156097.54元,拖欠工程款688393.54元。經多次催要,至今沒付。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隆拓公司未作答辯。
圍繞訴訟請求,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工程施工合同三份,證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1日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位于鄒城市經濟開發區車間的鋼筋砼基礎、圍墻及砼地面發包給原告施工;2013年7月26日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位于鄒城市經濟開發區工廠門崗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2013年8月16日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位于鄒城市經濟開發區面程發包給原告施工。
證據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書1份,證明2014年12月30日,上述工程通過驗收合格,被告已實際接收使用。
證據三、工程結算表一份及結收清單一份,證明上述工程原告報結算造價1213036.64元。
證據四、客戶明細賬2頁,證明原告收到被告已付工程款467704元。
證據五、被告企業信息,證明被告企業未注銷。
證據六、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報告,證明涉案工程鑒定總費用合計為1156097.54元。
證據七、鑒定咨詢發票4張,證明原告支付鑒定費32068元。上述證據原件收回,均提交復印件。
原告提交的證據具與真實性且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5月1日,原告方正公司(乙方、承包人)與被告隆拓公司(甲方、發包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鄒城市經濟開發區車間的鋼筋砼基礎、圍護墻及砼地面發包給原告施工,合同價款土建工程46.312萬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在30天內提出竣工結算書,結算時除留5%作為質量保證金外,尾款一次結清。
2013年7月26日,原告方正公司(乙方)與被告隆拓公司(甲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鄒城市經濟開發區工廠門崗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預計8.0萬元,結算方式施工圖預算加簽證,以審定后的結算為準,包工包料。
2013年8月16日,原告方正公司(乙方)與被告隆拓公司(甲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鄒城市經濟開發區面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包工包料,90元每平方米,約3000平方米,工程造價約28.0萬元,數量以完工實際測量為準。
上述三份合同訂立后,原告開始施工,工程完工驗收后,原告將此三項工程(包括3#車間、路面、門崗、門洞、汽車衡基礎、廁所、水池、小車間地面等)總造價1213036.64元報送被告,而被告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7704元后余款未再支付,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715336.64元及利息。訴訟中,原告申請鑒定,本院委托山東省魯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20年7月24日,山東省魯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魯建價鑒字(2020)第002號《山東隆拓鋁業科技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3#車間428484.09元;車內砼路面:579103.12元;大門及傳達室:70899.01元;汽車衡基礎:24611.48元;廁所:14840.76元,水池:10996.74元;小車間地面及基礎:27162.34元,鑒定總費用合計:1156097.54元。經鑒定上述工程造價為1156097.54元,拖欠工程款688393.54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隆拓鋁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鄒城市方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8393.54元及鑒定費32068元。
二、被告山東隆拓鋁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鄒城市方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88393.54元為基數,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84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呂潔
審判員陳曦
人民陪審員閔凡旺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宋艾蒙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