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令河與被告鄒城市方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司”)、劉瑞平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孟令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梁郭、被告方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瑞平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孟令河與劉瑞平、鄒城市方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883民初6226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孟令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劉瑞平支付給原告人工費(勞務費)12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502.00元;2.判令鄒城市方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由劉瑞平、鄒城市方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鄒城市北宿鎮岳莊村安置區的2-8號樓發包給了鄒城市北宿鎮方正公司,方正公司又將岳莊安置區的2-8號樓轉包給了劉瑞平,劉瑞平是實際施工人。劉瑞平承包案涉工程后無工人施工,劉瑞平以方正公司項目部經理及承包人的名義于2012年5月招用了原告干架子工勞務,將架子工活包給原告施工。就勞務費的支付當時約定:按月進度付至合格工程量的70%,架子工完工付至合格工程量的80%,竣工驗收合格后付清。原告被招用后組織人進駐工地干架子工勞務,于2012年8月完工,岳莊安置區2-8樓主體工程完工后于2012年9月經驗收合格,原告施工的架子工工程經驗收合格隨主體工程的完工進行了交付。劉瑞平未按協議的約定支付給原告勞務費,到完工時尚欠原告勞務費12000.00元,為此,原告自完工后立即向二被告催要,并到信訪及勞動監察等有關部門上訪、舉報,劉瑞平才于2016年12月27日給打下《欠到條》,后又經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綜上,欠原告勞務費事實清楚劉瑞平理應支付下欠的勞務費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就付勞務費的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原告已給被告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二被告應從竣工驗收合格交付后的2013年1月1日起支付給原告勞務費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劉瑞平是農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方正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非法轉包給劉瑞平,又未給劉瑞平結清工程款,致使拖欠了我們農民工的勞務費,方正公司應承擔清償拖欠原告工資及逾期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被告方正公司辯稱:一、答辯人與原告之間沒有勞務合同關系。二、原告主張欠款事由是劉瑞平書寫的欠條,該證據的形成時間是2016年,不能證明原告于2012年在岳莊工程進行過施工的事實,劉瑞平向答辯人提交過岳莊工程欠款明細,明細中沒有欠原告款項的記載,所以原告的請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三、原告請求的是人工費,應當由雇傭人承擔責任。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答辯人對劉瑞平欠款承擔還款責任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被告劉瑞平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鄒城市北宿鎮岳莊村安置區的2-8號樓發包給了方正公司,方正公司又將鄒城市北宿鎮岳莊村安置區的2-8號樓轉包給了劉瑞平,劉瑞平是實際施工人,被告劉瑞平以被告方正公司項目經理及承包人的名義于2012年5月雇傭原告干架子工勞務,由原告負責被告劉瑞平承包的岳莊村安置區6-8#樓架子工工程,被告方正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同被告劉瑞平簽訂了《鄒城市北宿鎮岳莊社區2-5#樓工程結算》,于2016年2月3日同被告劉瑞平簽訂了《岳莊安置區6-8#樓工程結算》。2016年12月27日,被告劉瑞平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岳莊2-8#樓孟令河架子工壹拾貳仟元(¥12000元)劉瑞平2016.12.27日。”原告孟令河在庭審過程中提交欠條一份,用于證明被告欠款的情況,提交了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一份,本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瑞平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孟令河人工費12000.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以1200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鄒城市方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00元,訴訟保全費205.00元,合計324.00元,由被告劉瑞平負擔(原告已墊付,被告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被告鄒城市方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傳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巖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