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錕不服被告云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云陽人社局)、第三人石家莊華權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權公司)、重慶江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來公司)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錕及其委托代理人方中華,被告云陽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鄔治斌,第三人華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平,江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德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錕與云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渝0235行初60號
判決日期:2021-03-12
法院: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被訴行政行為:被告云陽人社局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云人社傷險駁字〔2020〕23號《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以第三人石家莊華權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不是原告王錕受傷時的用人單位為由,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之規定,駁回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
原告訴稱,重慶云輝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了城投.紫金御園商住樓建設的施工任務,2019年12月上旬,第三人華權公司便招募原告到該工地務工,工種為鋼筋工,工資報酬為底薪5000元/月。2019年12月11日,重慶云輝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為城投.紫金御園商住樓建設項目的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2020年3月2日15時25分左右,原告在城投.紫金御園1#樓棚內鋼筋制作操作時,鋼筋彎曲時不慎將左手拇指夾傷,項目部同事張建發等人將原告送往云陽縣中醫院治療,后轉重慶萬州川東骨科醫院治療,現已治療終結。原告受傷后,找重慶云輝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工傷認定,該公司告知,他們的工程是分包給了第三人華權公司,要原告找第三人華權公司申請工傷認定。2020年5月25日,原告征得第三人華權公司同意,向被告云陽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20年7月13日,被告云陽人社局作出云人社傷險駁字〔2020〕23號決定書,駁回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原告認為,被告云陽人社局作出的該決定,與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政策規定不符,現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判決:1.撤銷被告作出的云人社傷險駁字〔2020〕23號《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由被告重新作出原告的受傷是在第三人華權公司處勞動時發生的工傷的認定決定;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1、原、被告及第三人身份證復印件;2、勞務公包合同書;3、證明、工資表復印件;4、參保信息復印件、花名冊復印件;5、事故報告;6、工傷認定申請表;7、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
被告云陽人社局辯稱,一、答辯人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在王錕工傷認定一案中,本機關收到該工傷認定申請后,在受理、調查核實、作出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及送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及《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程序合法。
二、答辯人具體行政行為實體正確。在王錕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資料中,有王錕和本案第三人石家莊華權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的鋼筋工單項分包合同,本機關受理該案后,對王錕本人進行了調查核實,查明了上述事實。因此,本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體正確。
三、答辯人適用法律正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了條例的適用范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時限、受理部門。《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該申請不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駁回該工傷認定申請,對申請人出具《駁回工傷認定申請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告知訴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本案的事實是王錕以個人名義和第三人華權公司簽訂分包合同且該合同已履行,王錕是在從事自己承包的業務中受傷,王錕和華權公司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也不構成雇傭關系,華權公司也不是王錕的用工單位,王錕也不是華權公司的職工。因此,王錕提交的用人單位為華權公司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之規定,也不符合法釋〔2014〕9號的規定。本機關受理該案后,在查明相關事實的情況下,依據《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法駁回王錕提交的用人單位為華權公司的工傷認定申請,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云陽人社局提交了以下證據:1、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2、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3、送達回執;4、工傷認定申請表、事故傷害報告;5、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6、王錕身份證復印件;7、建設項目參保證明;8、勞務分包合同;9、鋼筋工單項分包合同;10、證人阮軍、張建發的書面證明及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調查王錕筆錄。
第三人華權公司述稱,原告訴稱2020年3月2日在城投.紫金御園1#樓棚內鋼筋制作操作時,鋼筋彎曲時不慎將左手拇指夾傷和重慶云輝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為城投.紫金御園商住樓建設項目的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事實無異議。原告王錕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鋼筋工單項分包合同,雙方并沒有實際履行,原告因工受傷的責任主體應為重慶云輝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理由是該項目由其統一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人江來公司述稱,第一,江來公司是案涉的總承包單位,并按重慶市人社局〔2015〕197號文以項目總包項目的名義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華權公司是參保單位,是原告受傷時的建設分包單位。第二,江來公司與原告無勞動關系,不是其受傷時的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不能成為其受傷時的責任主體。原告申請認定工傷應當以華權公司為用工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第三,工傷保險的目的是對工傷職工給予社會保障,原告是在項目作業中受傷,所以請依法認定原告的工傷性質。
第三人江來公司在訴訟中提交了以下證據:1、江來公司執照;2、準予變更通知書;3、建設施工項目工傷參保證明;4、重慶市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變更參保證明;5、合同書;6、渝人社發〔2015〕197號文件。
庭審中,本院組織各方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原告質證意見為:對證據9.10有異議,鋼筋工單項分包合同上沒有第三人公司的簽章,實際上沒有履行該合同;調查筆錄帶有誘導的性質;被告未向華權公司進行核實,認定事實錯誤。第三人華權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9有異議,認為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不存在勞務分包關系;對證據10,認為系原告的單方陳述,被告沒有向第三人進行核實,同時第三人作為用工主體是同意工傷認定的。第三人江來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無異議,認為其是按〔2015〕197號文件進行項目工傷參保的總承包單位,但不是原告的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被告對原告的調查筆錄屬于原告的陳述,是否采信承包的事實由法院綜合其他證據確定。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質證意見為:對證據3證明和工資表有異議,認為原告是3月份受傷,工資是4月份的,與本案無關聯性,不能采信。第三人華權公司對原告的證據無異議。第三人江來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認為能證明原告與江來公司沒有勞動關系。
對第三人江來公司提交的證據,原、被告及第三人華權公司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
本院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3與原告本人在被告調查時的陳述相矛盾,亦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不予采信。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其余證據,能證明本案的相關事實,予以采信。綜合以上采信的證據及庭審中雙方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第三人重慶江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稱為重慶云輝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變更名稱。原重慶云輝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系云陽縣北部新區城投.紫金御園1#-2#樓住宅、商業及車庫工程的總承建單位。2019年11月20,原重慶云輝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將該工程的勞務分包給第三人華權公司。2019年12月7日華權公司與原告簽訂城投.紫金御園項目1#-2#樓鋼筋工單項分包合同,將工程的鋼筋工單項承包給原告施工。2019年10月23日,原重慶云輝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為城投.紫金御園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2020年12月6日,又增加華權公司為參保的分包單位,同年12月11日增加原告為項目參保人員。2020年3月2日15時25分左右,原告在城投紫金御園1#樓棚內鋼筋制作時,鋼筋彎曲將左手拇指夾傷,原告被送往云陽縣中醫院治療,后轉重慶萬州川東骨科醫院治療。2020年6月1日,原告以第三人華權公司為用人單位向被告云陽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同時提交了原重慶云輝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華權公司的勞務分包《合同書》、原告與華權公司的《鋼筋工單項分包合同》及證人阮軍、張建發的書面證明等材料。被告受理后,對原告進行了詢問。經調查,認定華權公司承包了云陽縣北部新區城投.紫金御園1#-2#樓住宅、商業及車庫工程土建工程的勞務,又將該工程的部分鋼筋工程勞務分包給原告,華權公司不是原告的用人單位,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了云人社傷險駁字〔2020〕23號決定書,駁回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錕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何世斌
人民陪審員姚禮忠
人民陪審員劉相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葉青
判決日期
2021-03-12